过去完成时主动语态:醉驾:公安部“一律”与最高法“不一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8:07:11
醉驾入刑的新法刚刚施行,媒体就披露最高法一位副院长,宣称醉驾不一律入刑。

而似乎是与最高法有所不同,今日各大媒体报道公安部方面的消息,却都是大标题《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最高法有点儿“互掐”的味道。

其实,任何犯罪是否入刑,应该说,都得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这一点即使不太懂法的人也好理解。比如贪官死刑问题,就和这个理一样,最高法也可以说,贪一千万,贪一亿几亿的,也未必一律处死。

既然如此,醉驾未必全部要判刑就好理解了。但毕竟,醉驾者不判刑的,应该是特殊情况,是极少数人极少数行为。这就是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当然可以不入罪。

但是,这种情况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否则,你公安部抓醉驾,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它最高法和下面各法院网开一面,将非罪扩大化,特殊情况变成普遍情况,恶人公安做,好人法官当,法官有着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必然沦为权势、金钱仆妾,醉驾入刑就是一纸空文,好的法纪必然空悬金壶。法律就只是针对一般百姓的恶法!
相对而言,笔者还是赞赏公安部的“一律”。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也好,执行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也好,都是讲“一律”的好。

但在目前特色的中国,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甚至团体、政党和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或规定的具体条款中,往往出现“一般”,“一般不准”,“原则上不得”的字样。本意是想缜密些,不一刀切但。结果,这类含有“一般”的条款,执行起来便有了一定的伸缩度。

比如,某政府部门的公务接待,就有这样一条:“一般公务接待就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这“一般”的规定下,即使超过了标准,接待者也完全可以振振有词:我搞的不是“一般”公务接待。再比如,“副职干部一般不配专车”依据这条要求,你只要是副职领导,就可以找到理由配专车:我不是“一般”需要,而是特殊需要。

这类留有余地的“一般”,不但使制度规定失去了严肃性,更会使有些人堂而皇之地钻制度的空子。所以,既然是规定,还是讲“一律”好。而我们中央这些年的政策、文件,都是“一律”。最高法既然口口声声说要讲政策,要体现宽严相济,就应该也要讲“一律”。

对于最高法来说,“一律”就是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严丝合缝,不留余地。即使是你说的未必入刑的情况,也应该“一律”公示清楚,“一律”地让各地法官们好操作,让民众与人大好监督。而且,更应该是明确除此几条外,其他的“一律”入罪、入刑。

打击醉驾,公安部表态了要“一律”刑事立案。这样的规定简单明了,态度坚决,毫无含糊之处。在规定面前,即使有人想找一找空子,也很难了。而“一般”和“一律”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反映出对待工作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执行起来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为此,在落实刑法中关于醉驾入罪入刑问题上,在解释和实际立案判决中,都应把“一般”改成“一律”,都应该“一律”地阳光化地注明不入刑的要件。这样,才能使新刑法中新规定真正起到规范行为,震慑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健康与安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