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飞为什么有两颗心脏: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20:13:10
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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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11 07:57
-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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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2011-05-11 11:40 环球网友
很辩证。
2011-05-11 11:39 环球网友
这个院长说话像放屁查查他肯定是个大贪官
2011-05-11 11:38 环球网友
这样的官员在韩国和日本,是要主动辞职的,看看中国怎样吧?
2011-05-11 11:38 环球网友
那就是说法院副院长可以醉驾喽
2011-05-11 11:37 环球网友
这是为领导做人情铺路开绿灯。
2011-05-11 11:34 环球网友
是否又是潜规则?悲哀。
2011-05-11 11:34 环球网友
强烈要求最高法院的这个冒牌的假院长下课!!!
2011-05-11 11:32 环球网友
别让这种垃圾做官..
2011-05-11 11:31 环球网友
什么是最高...说出的话全国人民必须听从,,这就是最高..死去吧
2011-05-11 11:27 环球网友
什么都可变通是国情,看这情形醉驾的人有盼头了,赶快扶正高院院长非赃人莫属!2011-05-11 11:26 环球网友
简只是一泒醉言.這种水平还能当高法副院長.中国的悲哀.辞职吧.莫丢人現眼啰,
2011-05-11 11:24 环球网友
又是刑不上大夫
2011-05-11 11:18 环球网友
也就是没发生车祸不算犯罪,然后给特权阶级留了个后门.
2011-05-11 11:18 环球网友
在审判界,张军有句名言:不要认为同样的犯罪行为就只能有一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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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什么,有权势的人最爱他这句话。
2011-05-11 11:16 环球网友
简只是一泒醉言.這种水平还能当高法副院長.中国的悲哀.辞职吧.莫丢人現眼啰,
2011-05-11 11:12 环球网友
估计是他自己也爱喝几口吧
2011-05-11 11:12 环球网友
这样的话,他以后可以关照很多醉驾的人,入不入刑,他可以说了算。
2011-05-11 11:07 环球网友
这斯也配当高院付院長?赶他下台吧!
2011-05-11 11:07 环球网友
喝高了吧!
2011-05-11 11:07 环球网友
还是要根据可能危害程度量刑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