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方圆置业:福利企业集体资本金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29:03

 

  问题内容:
  福利企业将原从减免税金中计提的列入集体资本金的款项,2007年从“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2008年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是否应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集体企业资本金是福利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历史问题,按照原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计入集体资本金,而且原福利企业政策也主要限于集体企业。
  “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实际上是企业减资行为,应经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由于实收资本和应付福利费都是企业当年损益之外的事项,这一调账过程不涉及所得税问题。2008年后,企业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如果该笔“应付福利费”与此前调账数额一致,实际上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称职工福利费已经在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需要调整,您来信反映的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的,职工福利费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不需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