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说epub下载:陈中华;执法者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改法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32:27

陈中华;执法者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改法权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的话,那么这批人就会运用权力,制定适合他们自己私人利益的法律;并且在执行法律时,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更为甚者,由于有这种权力的存在,会给人以绝大的诱惑,不少人为攫取不惜一切代价、挺而走险。
    因此,立法权与执法权的统一,在特殊的时期可能会效率奇高,但这种高效是以牺牲了公平正义为代价的,亦为腐败敞开了大门。现时,极个别行政机关并没有决意去执行法律,而是想方设计去出台一些政策,或通过左右立法机构为自己的集团利益添加筹码,并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的一大诟病。
    权力还是要相互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只会产生绝对的腐败。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归结为简单一句话: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
    我们知道,最近查酒驾很严,昨看新闻,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9日在北京涉嫌醉酒驾车,将依法被刑拘1-6个月。据说,他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第一个因醉驾入刑的明星。高晓松当天被警方带走后,写了7个字对媒体作出回应:“对不起!永不酒驾!”他还说,“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是违法行为”,可见高晓松虽醉酒状态,却没有影响其对酒驾这一严重后果产生清醒而又正确的认识。“我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是正确的,也是肯定的。刑法对明星也不例外,可见刑法的公平、公正。
    还别说醉酒驾车,就说酒后驾车这事,已经不知说了多少年了,也不知在媒体中看到过多少痛苦、悲惨的报道和血腥、惨烈的图片。酒驾而亡的无名之辈,不用说了,就是那些壮烈殉车的明星们,也不在少数!想想看,这些酒事故中,哪些不是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又有哪些不是因酒驾而上升为醉驾而造成的?事故中,又有哪些是很好地控制了酒却没有控制好方向盘,没有控制好驾?
    酒驾,不是一般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他可能会造恶果。而这种恶果的严重性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就是不可控制。不可控制,就要设法防范。怎么防范,酒驾入罪!
    “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这真的非常可笑,非常愚蠢!我们都知道醉驾的后果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后果。但你能在醉驾前预测到后果到底如何严重、如何恶劣吗?持刀行凶者,在其持刀行凶前,我们或许还能进行有效的防范,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醉驾快速行驶的汽车者,我们如何有效防范?我们又如何在其造成后果前进行防范?正因为对醉驾无法防范,所以一旦醉驾,无论情节的轻重,一概入刑、定罪!这是我们目前防止醉驾的最为有效、最为安全、最易界定、最易量刑、定罪的方法。
    酒驾,不身就具务不可预测的危险,醉驾,就更具有不可预测的危险。这在所有可量刑定罪的犯罪行为中有其特殊性,不可将其与其它罪行并论。因此,一旦醉驾,无论情节有无严重、恶劣与否,一概定罪!如此定罪,合情合理,更合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
    高晓松醉驾了,入刑了,对醉驾也明白了,肯定了。但有些人,似乎不醉驾一次,就难以理解醉驾入刑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真的不是可怕,是恐怖!
     “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我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酒驾入刑”大讨论引发的第三个普法教育契机就是法律宣传如何入脑入心,如何让刑法修正案(八)被广大的司机知道,让司机的家人知道,让社会交通的每个参与者知道。
    据调查;有些人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而针对目前很多外地司机出现的类似的“不知道”和外埠司机在京发生酒驾行为频率高的特点,北京交管部门专门印制了“醉驾入刑”提示卡,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醉驾、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各进京检查站向外埠司机发放。而醉驾司机的这种“不知道”也提醒我们,当前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认为,针对“酒驾入刑”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变化,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目前,这场围绕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大讨论还在继续,而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在这种背景下,我认为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
    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使这场结合实践的普法宣传教育能够发挥实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