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男绑架:省级税收立法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13:28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关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之加以完整规定,只是散见于若干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税收基本法作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