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龙头概念股:堪比军费的交通罚款肇因于权力不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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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菁远山 于 2011-5-12 18:49:3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中国物流成本的畸高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仅从2010年的统计上看,中国物流总费用已经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18%,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更不可思议的是,在交通运输业的利润空间已经被挤压得几乎不能腾挪的条件下,交通罚款却达到了惊人地步,河南一个维权司机告诉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全国每年的公路罚款可能高达4000亿元。(2011年5月12日《CCTV经济半小时》)但吊诡的是,尽管交通罚款已经与军费开支(6000亿左右)有得一拼,可交通秩序却没有根本改观,超载违章车辆依然如故,交警运管路政们的“活计”自然应接不暇。如此一来,这些管理部门的存在可否发挥惩戒作用倒让人怀疑,它的运作更像一种商业行为。当然,没有人会怀疑他们行使的是公权力,而问题的实质是,由于制度和体制使然,道路交通管理的这种公权力已经发生了异化,异化后的权力也就自然掺杂更多的匪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说权力匪化也就顺理成章了。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我们就会知道涉路管理部门权力异化的原因。按规定,执法部门罚款是要上缴地方财政的,从道理上讲,罚款的多寡似乎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无关。但这不过是一个表面现象,在各地都会有一个秘而不宣的规定,那就是执法部门的罚款要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来返还,通过这样一条隐秘的利益输送通道,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实现政府、执法部门、财政“三赢”的结果。政府甩掉了包袱、执法部门增加了收入、财政广开了财源,这样“一石三鸟”的战术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这种利益输送渠道的隐秘设计,就为公权私化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其实质是一种权力的“出租”,而执法部门也就成为了“权力公司”,它再通过向所属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转租”后,也就进入到了逐利的过程。事实上,“权力公司”并不创造价值,它唯一的作用是破坏秩序和令政府的公信力丧失,动摇政权的执政基础,化公为私地掠夺社会财富。而最直接的恶劣后果是对秩序的破坏,他让行政执法的目的走向反面,从秩序的维护者变成破坏者。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她的议案中提到:山西大同市的交管部门已经做过一次实验,用红岩牌16吨的载重汽车按照规定装载,从大同运往天津,一路上那辆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但到达天津后,那辆车还是亏损了3200多元,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几乎所有的大货车都选择超载。为什么造成这样一个结果呢?根据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及其它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车辆必须要卸货到不超载才能放行。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罚款放行,其原因很简单,逐利是资本的本性,而“权力公司”获取利益的两个要件是:车辆的违法行为和部门的权力工具,二者一个巴掌拍不响,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因此,涉路执法部门“权力公司化“的结果是对秩序的破坏而不是维护和建设,这也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既然权力已经实现了“公司化”,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为其“经营”的最终目标,这表现在手段上,就是无所有用其极。在普遍奉行“养鱼执法”的模式下,其花样自然层出不穷。比较常见的是“钓鱼执法”、私订规则扩大违法发生率等方式,让你无法防范。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在一个宽阔且并不拥挤的公路上,经常会将速度限制在50码以内。而在一些地方,更有一些神出鬼没的流动和不流动的测速装备在工作,真是无所不用其极,让人有如“防贼”一样提心吊胆,想必每个司机都有过真实的体验。从本质上说,“权力公司化”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也是一种有组织的腐败。但这种行为最终还是需要个人去实施的,而当一个集体少有制衡且监督乏力时,罚款指标就成了考察个人绩效的唯一指标,执法者在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并上交了足够的“租金”后,就会为自己夹带私货,但其前提是“双赢”,这也就从集体腐败逐步演化为个人腐败。就这一现象,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行了暗访,他们发现,修车占路12小时本该罚3600元,但只花了600元就摆平了,当然是没有收据,尽管这种处罚不无道理。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很多地区的权力部门经常存在。在有些强势部门,由于经费没有保障,上级也默许他们去“化缘”,其结果是公私不明,无法弄清“化”来的东西究竟是用在了公事上还是流进了个人的腰包。在现有的这种体制下,这种情况也相当普遍,而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化小集团之私为一已之私,是“二次腐败”,但却得到了制度的庇护。 “权力公司”与商业公司的运作方式大同小异,都以追逐利益为目的。而二者不同的是,“权力公司”具有“权力合谋”的属性,它面对的又是弱势的一方,自然会匪性十足,其结果是让权力从私化演变为匪化,强盗味也就油然而生了。因此,权力匪化也就是权力私化的必然结果。这让我们又一次联想到了古代中国的胥吏之患。1886年9月28日《申报》上曾经有云:胥吏“偶遇乡人涉讼,不论是非曲直,先揣其肥瘠,量其身家,自初词以及完案,刻刻要钱,务厌其欲而后已,否则事难了结。”由此可见一斑了。按百度的解释,一般认为,汉代以后“吏”专指小吏和差役,即没有官位的官府工作人员。有清一朝,胥吏为祸犹烈,从这个意义上说,胥吏是为大清这个墓穴掘出第一锹土的群体。有学者这样认为,“帝制中国到处充斥的腐化情形,虽然是肇因于各阶层官员的共谋,不过其主要祸首却是基层的胥吏。他们比别人更有机会,而且更能够大规模地为私人目的而改变、扭曲和破坏行政程序。”当然,这种观点到今天也不过时,我们仅从中央电视台披露出来的部分事实就可以验证这个观点。事实上,对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这一程序法的要求来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但通观中央电视台记者披露的几个处罚案例,根本就无程序而言,也就谈不上程序合法了。孟郊有诗云:“出门如有碍,谁谓天地宽”。当出行变得人人自危,纵有那么多的豪华铺张的公路作何用?不仅如此,高昂的运输成本最后终会转嫁给纳税人和消费者,如果任由涉路执法部门的“权力公司”一如既往的开下去,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会湮灭于无形,执政根基自然不在。而且不仅这个问题只存在涉路执法部门,其它的强势部门难道没有这种现象么?笔者认为,要解决涉路执法部门权力私化对财富的掠夺及对秩序的破坏,重树政府的公信力,最根本的是在保障执法机关经费的同时,切断行政执法的利益输送渠道,以强化行政问责来代替物质激励,这是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加强权力制衡并强化社会监督,不断促进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能归位。而要做到这些方面,没有制度和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无法办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目前应该做的就是遏制权力私化的漫延之势,为改革赢得充裕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