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怎么办:季羡林故居被盗案开庭 被告称破窗入室是学季老0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32:28

  庭审焦点

  两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说,案件中涉及的物品已经全部分还给季羡林的儿子季承。而王如和方咸如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人说,首先两人都知道书籍并不是自己所有,在未与季承协商、季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窃取行为。虽然王如通知了很多人,表面上是公开的,但是这一秘密窃取行为应是针对物品的主人季承而言的。

  据检察官介绍,方咸如之所以与小谢、小谭不同,是因为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他是为了向季承讨要安置费,而转移财产进行威胁,而小谢和小谭都是因为受到了王如的蒙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

  律师裴愚对王如进行了无罪辩护,称王如确实对物品实施了搬运,但王如搬运财物请的都是熟人帮忙,并且是在左邻右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秘密搬运,搬运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财物。涉案物品属于北京大学,王如的做法是遵从季老的遗愿,替北大保护这些财产,免得使物品陷入“遗产纷争”。

  倪泽仁律师对方咸如也做出了无罪辩护,但角度有所不同。他提请法庭注意王如最后向四处地点转移财产才真正成为盗窃,但最后的转移方咸如并没有参与。他说,季羡林常年住院,秘书李玉洁也随同照料,家中大小事情均是王如负责调派。案发时,方咸如仅仅是遵照王如的指挥,将季羡林集中的物品进行了搬运。对于搬运目的,方咸如毫不知情,“奉命行事”不构成盗窃。

  信笺是否是季老亲笔

  公诉人以六份由季承提供的有季老亲笔签字和盖章的书信,以证明书籍及雕像的所有权人为季承,但王如提出这六份均是季承伪造的。

  公诉人出具了预审部门的办案说明,称司法部门对六份笔记和图章进行鉴定时,需要大量的季老笔迹进行比对,但因没有季老同时期的对应样本,因而目前无法进行比对,故没有得出鉴定结果。

  王如的律师马上提出,王如曾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季老的两份亲笔信,但这两份书信确被确定为真迹。因而,律师质疑侦查机关有意偏袒季承。

  对此,公诉人解释称,王如所提供信件的形成时间分别是2005年及2008年初的。当时,季老身体尚佳,笔迹公正清晰,可与季老其他的笔迹进行比对。但季承提供的六份书信的形成时间则是2008年后半年的,书信笔迹潦草,无法进行比对。

  “怎么会没有同一时期的笔迹?我这里就有大量的!”王如提出异议。法官向她解释称,因为每个人的笔迹有自己的一定的规律,物证鉴定部门需要根据大量的笔迹才能找到这一规律并进行比对,并表示王如可向法庭提交这些笔迹,以帮助公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

  公诉人提请从轻量刑

  在对律师进行反驳后,公诉人提请法院考虑对两人减轻处罚。公诉人称,“奇怪的盗窃有奇怪的原因”,本案之所以存在争议被媒体广泛关注,是因存在原因上的特殊性。因而,公诉人提醒法院在量刑时不要完全机械地按照刑法规定,将两人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进行10年以上的量刑,而应考虑对两人减轻处罚,在10年以下量刑。另外,公诉人还提出,两人是盗窃罪的共犯,但是王如是幕后唆使者,应是此案的主犯;方咸如本身文化程度不高,认识能力有限,虽然他主观上也认为不该拿,但还是听从了王如的指使,因而只是一个执行者,可以认定为从犯。因而公诉人建议法院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对方咸如从轻处罚,对王如从重处罚。

  北大回应

  王如与北大无人事关系

  庭前,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北大方面已经明确向法庭表示,不会参与此案,但北大校长办公室及大学保卫处向公安部门出具了回函,内容包括:2009年1月,北大从季承处了解到,季羡林生前出具给季承一份委托书,委托季承全权处理他的有关事务,所以学校并不清楚季羡林是否给季承出具过遗书,也不清楚季羡林是否给李玉洁、王如、方咸如出具过委托书或遗书。王如不是北京大学在编的教职工,与北大没有人事关系。

  对话季承

  不准备追究被告赔偿责任

  昨天的庭审中,季羡林之子季承并未出现在旁听席上。昨晚,季承表示,他没来现场,一是因为没接到相关司法部门的通知;另一方面,他认为没必要参加,不想见到两名嫌疑人。

  针对庭上几方争议较大的六份遗嘱,季承说,他对自己提交的六份遗嘱的真实性十分肯定。“当时有见证人,如果司法部门需要,他可以提供相关情况。”另外,他认为该遗嘱是否有问题,也跟盗窃案本身无关。

  谈到父亲为何更改遗嘱,季承说,当时季老在2001年与北大签订捐赠协议,但随后发现很不安全,有些东西被遗失,遂再次表态。

  季承表示,丢弃物品已经追回,目前,他并不准备再向被告人追究赔偿责任。(孙思娅 王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