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长白色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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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1-04-14 | 来源:红网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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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1年4月7日上午10点

    地点:长沙市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会议厅

    [10:00]
  主持人阳芳菲: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我们今天邀请到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办主任李利君女士;省纪委效能主任、省优化办副主任丁金新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现在请李厅长发布新闻。
   
  李利君: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主要跟大家说一下相关情况。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相关情况。

  一、《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省市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投资发展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近10年时间里,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为全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四化两型”目标的推进,企业和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服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在抓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同时,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将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来抓,采取多项措施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省委、省政府将2010年确定为“机关效能建设年”,全省自上而下开展了规范权利运行制度体系建设,一系列制度已出台和即将出台。又将今年明确为“效能制度落实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为推进法制湖南建设,先后颁布施行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还即将颁布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这些制度和办法直接涉及机关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些制度和办法虽然出台了,但有的还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甚至有的地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仍有禁无止。200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只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未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予以明确和规范。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当前新的发展形势,满足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对权利运行制度和其他制度落实的监督制约;二是在全省统一规范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方式,明确哪些行为应当受到问责追究;三是规范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序,明确如何进行问责追究。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贯彻“有权必有责,违责受追究”的原则,实现依法依规问责,以确保上述各项制度的落实,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此前,我省一些市县曾出台过类似文件,但作为省一级是第一次。因此,省委、省政府决定出台这个《处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处理办法》出台的过程

  根据省机关效能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省纪委、省监察厅从2010年6月开始代省委、省政府起草本《处理办法》,2010年7月形成初稿,随后四次征求了市州纪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企业和异地在湘商会负责人的意见,并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2010年9月又以省纪委办公厅的名义向各市州党委、政府,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处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0年12月30日,省纪委召开常委会议对《处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议。随后按程序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本《处理办法》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还借鉴了吉林、河北、江西等省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处理的情形、处理的方式及运用、处理的程序、附则等五章。

  《处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为了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优化全省经济环境,保障经济建设顺利开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范围比较宽。

  《处理办法》中列举的需要受到追究的情形涉及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服务执纪执法司法、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十一个方面,涵盖的范围比较广。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

  (八)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后,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的;

  (二)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六)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七)不按法定条件或者依法公布的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在实施行政征收(含执收,下同)、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末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

  (六)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不按程序实施缓征、减征、免征的;

  (八)以行政征收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十)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十一)在公路、水路擅自设立检查站(卡)、收费站(卡)的;

  (十二)违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开具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

  (六)使用扣押财物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扣押财物损毁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十一)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十二)违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拖拉延误,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管理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在行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不提供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行政服务的;

  (二)在受理、核查、决定行政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作出不予受理行政服务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不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四)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七)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九)对有关行政服务的投诉、举报应受理、查处而不受理、不查处的;

  (十)不依法依规建立行政服务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对行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在法定或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结案或者不执行的;

  (三)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索拿卡要或者在执纪执法对象、原告、被告处报销有关费用的;

  (六)违反办案纪律、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致使司法不公的。

  除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之外,其他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处理办法》采用了九种追究处理形式,这九种追究处理形式是: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在第十九条中做了原则规定。群众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者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必须做好登记、核实、反馈等工作。

  总之,与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相比较,《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的对象更广。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计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二是涉及机关效能和优化环境两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如果单位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  

  所以我们《处理办法》应该说是带有湖南特色,而且我们在全国很多省份有相类似规定基础上,我们吸收他们成熟、实际的做法,也结合我们省实际的做法。这个规定实施之后,负责解释由省监察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办法自发布之后实施,3月25日。实施同时原有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规定》进行废止。这个办法刚刚发布,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媒体们进行监督,也热烈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让我们处理办法真正达到问责、严肃,能够保障我们相关制度落实,能够促进我们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全省“四化两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我就简单通报说明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阳芳菲:感谢李厅长发布,今天发布会不安排提问环节,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