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有小红点不痛不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穿什么衣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22:1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穿什么衣服?         陪审席上坐着十二个陪审员,其中一个陪审员悄悄对旁边的陪审员说:“我是第一次做陪审员,但是我绝对不会看错人,那个形容猥琐的家伙,一看就是有罪的。”“他不是被告人,他是辩护律师。”这显然是一则关于律师穿戴失败的经典笑话,不过这则笑话也从另一面揭示了被告人穿着的重要性。         中国传统观念倡导不以貌取人,而这则笑话告诉我们,即便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哲学中,也依然有“人靠衣服马靠鞍”这只“无影神手”的影子。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往往会在出庭前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形象设计”。这方面最新的一次成功实践当属黎强涉黑案。在侦查阶段,根据重庆警方公布的照片,犯罪嫌疑人黎强头发蓬乱,胡须拉杂,神情憔悴;而到了开庭阶段,被告人黎强却像换了个人似的:整洁的平头,络腮胡子也没有了,更令人惊奇的是,他居然戴了一副黑框眼镜,活脱脱一位文质彬彬的儒商!          如此看来,被告人的出庭形象可谓事关重大。不过笔者关注的重点还不在于此。笔者关心的是,既然被告人的出庭形象可能影响司法者的判断,那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衣着、穿戴方面的正当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 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的衣服可以分为“犯人装”、常人装、“混合套装”三种类型。“犯人装”即穿全套看守所服,常人装即穿普通服装,而“混合套装”则是指里面穿普通服装,外面套一件马甲式看守所服。一般说来,只有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享有穿普通服装的待遇;而一旦被羁押,就会立即换上在颜色和式样上都区分度极高的看守所服。(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被告人陈良宇在受审过程中始终身着笔挺的西服。)          那么,这些惯常性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尽管该条的用语已经远远滞后现代法治精神,但其意思还是非常明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需要穿看守所服;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衣可穿时,才由看守所提供,并且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供看守所服。显然,强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装并无法律依据。 强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装还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悖。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条中国版的无罪推定条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法律上的罪犯。既然他们在法律依然是无罪的人,我们怎么能要求他们穿上这种带有一定侮辱色彩的衣服呢?更何况如果中国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也像笑话里的陪审员一样以貌取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如何保障?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被告人众多的案件中,法院为了审理方便,往往在被告人的看守所服上印上出庭编号。编号的顺序一般与起诉书指控犯罪的顺序相同,而起诉书基本上按照罪行轻重、主从关系排列被告人。检察机关怎么排列被告人本无所谓,因为这只是公诉机关的单方指控,但是如果法院也要将被告人予以编号,这是否会对审判人员造成不当误导?事实上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人的家属就明确要求律师针对出庭编号提出辩护意见。          此外,由于囚衣的材质、保暖效果、外观式样等指标均不佳,在看守所和出庭受审时穿普通衣服俨然就成了一种特殊待遇。而这不但会在事实上造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制度土壤。          当然会有人笑我太学究了。如果不强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装,这些家伙跑出去了怎么和其他人区分?如果允许他们穿自己的衣服,万一他们利用自己的衣服行凶或者自杀怎么办?……显然,这些考虑不是没有道理。但我们更应该看到:从看守所脱逃的机率毕竟太低,况且防止被羁押人员脱逃的最佳措施难道不是加强管理和警戒么?通过强制穿看守所服来降低、防止自杀和他杀,这听起来都不靠谱。根据官方的说法,乌小青可是用看守所服的棉毛裤带上吊的。 也许,国家财政机关是该考虑减拨看守所的部分“人犯给养费”了。
 
【作者简介】         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