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弯沉试验视频:公民遭遇“学习班”梦魇是法治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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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遭遇“学习班”梦魇是法治之耻 (2011-04-28 17:41:46)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兲朝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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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d.news.sina.com.cn 2011年04月28日11:11 南方网

  摘要:在江苏泗洪县的一处神秘大院有个“信访学习班”,先后被关过的至少有一两百人。被关者多为当地“刁民”:上访告状者、拆迁钉子户等。被关过的“刁民”,多受到了“不许睡觉”、“蹲马步”、“互扇鞋板”、“用棍抽”,甚至用针扎、猥亵性骚扰等等“酷刑”。

  在江苏泗洪县的一处神秘大院有个“信访学习班”,先后被关过的至少有一两百人。被关者多为当地“刁民”:上访告状者、拆迁钉子户等。被关过的“刁民”,多受到了“不许睡觉”、“蹲马步”、“互扇鞋板”、“用棍抽”,甚至用针扎、猥亵性骚扰等等“酷刑”。当地一位有良知的官员称,这种由地方秘密私设、类似地下监狱的维稳场所,不仅让法律在这里扭曲,更极大伤害了民心所向。(4月27日《南方都市报》)(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很显然,泗洪县的“信访学习班”与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地方非法将上访者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被办学习班,以及“安元鼎黑狱”、深山秋菊山庄等等如出一辙,都是权力部门、权力中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维稳”,进而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泗洪县的一些上访告状者、拆迁钉子户等,所遭遇的“学习班”梦魇,以及遭到各种“酷刑”的折磨和羞辱,俨然是法治之耻。(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事实上,被某些人视为上访告状者、拆迁钉子户等公民,无论他们的行为理由充分不充分,他们的行为选择都是在行使公民权利,只要他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关于这一点,在《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信访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条中,都表述得清清楚楚。

  但我们却看到,在一个“维稳”的大口号下,法律法规在某些地方被肆意妄为地践踏,某些政府、官员、执法机关脱离了宪法大纲,另搞起一套“治民”的“土法”—————为上访者、拆迁钉子户强制办学习班,把上访者当成精神病人予以禁锢,与保安公司合作截访,或者像万载县委书记所宣告的那样,干脆处以拘留、劳教等等。

  更值得警惕和省思的是,当一级政府或者一个政府部门在越权“治民”时,原本应该发声和起到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人大、政协、纪检、法制办等部门也集体失声,使政府民主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甚至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在自身任期中不出事故,默许以及策划了所谓“信访学习班”的成立。但不容置疑,这种行为,不仅是人治观念对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势必打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