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影像报告单怎么看:国务院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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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其他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一届(2008年3月16日-2013年3月)
国务院组成人员(内阁阁员)总理 温家宝(68岁) 副总理(4) 李克强 回良玉 张德江 王岐山 国务委员(5) 刘延东 梁光烈 马 凯 孟建柱 戴秉国 各组成部门负责人(27) 名单... 秘书长 马 凯(兼)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国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工作规则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共国务院党组 本级纪检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级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组成部门 27 部 22 委员会 3 中央银行 1 审计署 1 直属特设机构 1 直属机构 16 正部级 9 副部级 7 直属事业单位 17 正部级 14(其中2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副部级 3(其中1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办事机构 4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2(其中2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部委对外保留国家局牌子) (4) 议事协调机构 32 联系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
新华门:西长安街某号
中南海西门:府右街2号 邮政编码 100017 国家信访局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 通信地址 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2] 邮政编码 100017 电话号码 +86 (0)10 68015310(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官方链接 国家信访局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现受理三农”和社会保障方面网上投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实际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 100050 电话号码 +86 (0)10 63035987 官方链接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国家信访局:公民信访注意事项(八)官方外网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机构沿革 1949.10.1
-1954.9.2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影像资料
2 参考资料 3 参见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52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决定设立: 批准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设立物资供应总局和专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外国专家局。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自制。
为人民服务[1]
国务院组成人员(内阁阁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工作规则
新华门:西长安街某号
中南海西门:府右街2号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现受理三农”和社会保障方面网上投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国家信访局:公民信访注意事项(八)
-1954.9.27
中国政府和中南海的正门新华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民国:国务院、政事堂
中华民国(1928-):行政院
美国:内阁
俄罗斯:联邦政府
欧盟:欧盟委员会
英国:内阁
法国:内阁
德国:内阁
日本:内阁
韩国:内阁
朝鲜:内阁、政务院
- ^ 新华门影壁毛泽东题词
- ^ 国家信访局:公民信访注意事项国家信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1954年9月27日成立以来,经历了多次较大的机构改革。
目录
[隐藏]- 1 历次改革内容
- 1.1 1952年
- 1.2 1956年
- 1.3 1958年
- 1.4 1964年
- 1.5 1979年
- 1.6 1982年
- 1.7 2003年
- 1.8 2008年
- 3.1 国务院机构沿革
[编辑] 历次改革内容
[编辑] 1952年
-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2年8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 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情报总署、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编辑] 1956年
-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议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
- 决定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工业部
- 决定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机制造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
[编辑] 1958年
-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1958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提请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议案》,通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
- 撤销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工作,分别交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管理。
- 商业部改名为第一商业部。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业部。
- 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和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成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第二机械工业部。
- 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成为水利电力部。
- 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合并成为建筑工程部。
- 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合并成为轻工业部。
- 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成为林业部。
- 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撤销对外文化联络局。
- 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成为教育部。
[编辑] 1964年
- 1964年6月9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撤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
[编辑] 1979年
- 1979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建设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将一机部所属的设备成套总局整建制划出,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
- 1979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余秋里的建议.将一机部所属仪器仪表工业总局的建制划出,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由一机部代管。
[编辑] 1982年
-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将一机部、农机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和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成立机械工业部。
[编辑] 2003年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1]。
-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
- 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有二十八个。
[编辑] 2008年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以赞成2744票,反对117票,弃权99票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
机构改革后国务院主要组成部门变动如下[3]:
- 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组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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