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品相师sodu:食品安全重典治乱古训昭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3:32
从大的社会背景看,企业诚信与逐利本性的冲突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在转型国家尤其突出。事实上,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很多国家都经历过。
从企业来看,就其本性而言,谋利动机本就非常强烈。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是为企业违规提供了天然保护伞,具体到肉类加工行业更是如此,再加上“瘦肉精”的添加存在一个量的问题,不达临界值很难被公众发现。
在这些客观条件下,政府监管不力,工作人员有法不依,企业一味逐利而忽视诚信精神,再加上设备太过落后,监管流程存在缺失,瘦肉精事件的出现并不意外。
我们的肉类产品加工还处在经济发展早期,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产业链。肉类的生产加工太过分散,从养猪散户到收购方、加工商再到零售商,中间的监管环节非常复杂,监管成本也相当高昂。这是现状,我们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改变。在此背景下,应该由谁来承担监管责任,分担监管成本?我认为应该是企业。原因有三:首先,从企业的社会和市场定位来看,作为提供产品的一方,本身就肩负保障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把关的天然义务。尤其是作为知名厂商,公众对其的信任和期许更加强烈,这也是其品牌价值如此高昂的因素之一;其次,靠政府监管不太现实,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支柱企业的保护主义,这是一个短期内很难解决的问题;再次,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当一种伤害是可以预防的时候,应该由预防成本最低的一方来承担。在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由双汇来预防,成本是最低的。因为作为中间环节,双汇相对供给散户而言弹性很大,完全有权对其制定严格的供货标准和生产指导。且现实来看,其供给方应该是比较固定的,这样就更加减少了其检测成本。退一步而言,即使成本高,这也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对于消费者,他们面临的肉类产品是极其多的,因此鉴别成本非常之高。
沿着这个逻辑,双汇如此严重的违规行为发生,若要使得市场有所借鉴,必须施以重罚,才能引以为戒。犯罪经济学认为,当罪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时,惩罚成本一定要高,如此才能形成有效威慑。瘦肉精添加属于此类犯罪,所以若想制止其发生,只能施以重典。并且在目前来看,重罚是唯一策略,尤其是对于董事长和股东要严格追究责任,唯其如此,才能留下印记。事情出现后,企业不应该推脱责任,无论对于上游供货方还是对于分公司,这些都不能成为为其免责的理由,因为作为一个企业,自其成立之日起,经营风险注定要自己承担。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初期,假冒伪劣现象是个很普遍也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每个国家都必然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而到了这个阶段,国家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很难靠自觉建立,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也关乎国际形象问题。纵观国际经验,通行的做法是重罚。
与三鹿事件不同的是,“瘦肉精”的添加和流入并未给消费者带来直观的重大伤害,因此消费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获得求偿,但国家应该负起责任。(姚洋)


对于这次食品安全事件,我个人觉得非常震撼,为何我们的企业在三鹿警钟犹然在耳之时如此迅速地重蹈覆辙?
这与我们目前监管制度存在的诸多漏洞不无关联,我们应当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就监督而言,从国外经验来看,他们的监管机制非常严格,以美国公司法为例,他们从事前的资格认证,到最后的信息纰漏都有精确标准,且是按照目标、按照规格来分别监管,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引入美国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制度设计:美国公司法默认状态是董事可以合理地信赖别人,不必要对日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合理地相信公司是一个运作正常的信息收集系统。
然而,如果董事被告知雇员的不当行为,则有义务利用权威去停止,这一告知不需要是实际发生的,只要是推断性的举报就可以;构成推断性的通知,其标准是足以引起董事的怀疑的危险信号;如果不存在危险信号,董事会并没有义务实际去监视非法行为。董事有权去信任下属的诚实和正直,直到某些引起怀疑的错误事情发生,这被称之为“红色警报”标准。但仅有红色警报标准是不够的,这会产生一个消极的激励,不去努力发现危险信号。因此对系统维护者而言,还负有一个职责就是“警察巡视”,必须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巡查监督。
这就在两个方面上界定了督导系统的责任,正向的义务在于要时时去检查系统,负向的义务则是在发生警报之后对系统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在警察巡视上做得还不够好,是否要巡视还取决于是否维持这个系统,要维护并不代表没有警察巡视的义务。因此,从监管者担负责任的分配、到监督执行的警察巡视,再到红色警报和经济措施,构成了法律上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
若把政府拟为董事,企业化为雇员,则我们或可借鉴其监管经验。至于监管标准和政策的制定比较麻烦,本案可能涉及不到。谈到监管环节的责任分配问题,目前来看并不乐观。关于领导责任的构成和认定标准,相关规定非常简略,在国务院的规定中,只有“负有领导责任”的表述。规则中最全面和详尽的,主要是党内的纪律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责任有直接、主要和重要的划分。但总体来看,现行的党纪国法中虽然确定了领导责任,也被大规模地运用,但究竟如何判断这一责任,仍然是非常模糊的。就瘦肉精事件而言,违反的是两条义务,其中之一是警察巡视;但又有系统的存在,这个恰恰是领导应该负责的。所以对双汇而言,下属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其维持系统的义务被吸收。
至于规制手段的实现问题,国外的经验是在要求揭示内部信息外,鼓励告密者以及更多的新闻监督。现实中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监管机关被大企业勾结,这是体制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引入管辖权竞争,即监管机关独立交叉存在,不一定要向本级政府负责,这样会大大加大企业的贿赂成本,从而有效减少寻租弊端。事实上,这件事对于中国食品行业乃至整体经济而言或许并没有那么糟糕,我们之前温州鞋业从低端制造的代名词到名牌身价的象征,也是经历了一番痛苦涅槃,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吸取教训,敢于担当。(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