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周芷若吧:韩洪刚:“暴力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37:13

   “暴力拆迁”像幽灵一样,仍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出没。刹不住的“血拆”现象,持续地刺激着人们的愤怒,也在吞噬着人们的希望。“暴力拆迁”屡屡上演,引起全国性关注,却一直难以杜绝,问题到底是在哪里?


  本来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解决的利益问题,却演化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即一个“钱”的问题在操作中却异化成了“权”的问题。拆迁人想通过强势的权力省钱,被拆迁人因弱势的权利而亏钱,当这样的逻辑演化到极端,便是对抗的产生,暴力的孕育。


  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目前城镇化又成为新的目标。一场惟GDP是举的“推土机经济”如火如荼,开山拔寨。我们可以猜想,一些地方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此,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城市改造和GDP考量被纳入政府政绩的评价体系,为他们竭力推进扩张式拆迁提供了原初动力;另一个是,利益的诱惑更促使他们极力地促成、参与拆迁,因为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与资本力量的合作,有莫大的好处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也正是由此而引发了此起彼伏、连绵不断的征地拆迁纠纷。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在确保国家征收权的情形下,也规定了国家补偿义务。大量的拆迁事件表明,补偿标准的“高”或“低”是拆迁矛盾的源头。但是,颇为荒诞的是,一边是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意志的拆迁运动在如火如荼进行,一边是规定着补偿标准制定的正当程序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至今仍在襁褓之中。


  正是由于评估正当程序的阙如,加上许多评估机构本身就是由原来的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它们与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多多少少的“暧昧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便可以恃于行政权力的强势,过早地跳过市场方式的讨价还价环节,单方面决定补偿的标准和价格。而且,“公共利益”由于定义模糊,也常被拆迁人压低价格的手段。由于公民私权一向势单力薄,政府部门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名义”下,把被拆迁人服从的义务强调到极致。一些被拆迁户,可能并非是不合作,而只是想讨价还价,一些地方政府也将会不加思索地选择强制,使用暴力,以公权的压迫性导致被拆迁人屈服,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讨价还价双方达成妥协。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暴力成为一种非常经济、高效的选择。面对拆迁纠纷,政府本该可以选择比如协商、听证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被淤塞,使得这种方式操作起来成本非常高昂,效率非常低。但是,暴力执法”常会伴生“暴力抗法”,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异化。当下,这种暴力的逻辑一再上演,折射出一种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


  无论何种情形下政府使用暴力强制行为,其代价都是异常高昂的。一些人可能以为这种以公权压私权的方式,客观上消减了政府本该支付的拆迁成本。但是,成本从来不会自动消化,而是被外部化和社会化了。这是以分配正义的丧失为代价,以世道人心的流失为代价,甚至以国家精英的外流为代价。孰轻孰重,不辨自明。


  一个理性的政府应当舍弃暴力寻求温和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因此,在拆迁“新条例”中,法律的措辞由“行政强拆”修订为“司法强拆”。这可以看作是对行政权力过于蛮横的矫正性努力。但有分析指出其法理上的缺陷:“相比行政强拆,委托执行中的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更为狭窄。在行政强拆中,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是‘司法强拆’,法院是名义上的执行人,当事人却不能告法院,救济权利难得保证。”而且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至今并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那么,“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相对人”之类的猜疑将在所难免。从新近的事实也可看到,“司法强拆”并不能遏制血拆悲剧的发生。


  4月20日,《行政强制法》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12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以平均近两年的时间审议一次。这种连续性的立法努力再次被寄予厚望,被外界解读为“准备立法禁止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拆房屋”。


  我们当然希望,立法的脚步再快一点,能越过那轰隆隆的推土机的车轮。不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只是保障权利、解决社会矛盾、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将所有的矛盾都推给司法,那仍将难以避免“社会失灵”状态。那么,避免“暴力拆迁”而实现“和谐拆迁”的途径,必须回到拆迁矛盾的源头。相比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而言,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这样的有利于拆迁行为进入程序化和对话与协商机制的配套措施可能更为重要,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如一位专业人士指出:“司法介入估价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建立独立的、社会化的财产价值评估机构,推进估价行业的社会化,造就一支业务知识精、职业道德好、不受部门利益干预的估价专业队伍。”


  当然,由于现实中私权与公权的显著失衡,保障和壮大私权应是长远的、也应是立即的考量。一个公权与私权平衡的社会,才会是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唯有此,或可浇灭基层社会冲突的一个个燃点,以避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