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頫小楷道德经真迹:五一假期:向七大消费潜规则说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20:06

潜规则一:酒店限制顾客自带酒水
  假期邀三无亲朋好友聚餐,很多市民喜欢自带喜好的酒水去酒店(饭店)消费。然而,酒店却不让顾客自带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取10%——20%服务费或开瓶费。要知道,酒店内的酒水价格比市场上要高出好几倍,存在暴利,让消费者很难接受。
  消协点评:餐饮企业谢绝、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或服务费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也有悖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消费调查和消费体验,餐饮业的酒水和饮料价格平均比市场价高出一倍,有的甚至两倍以上。畸高的酒水价格有悖《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潜规则二:饭馆吃饭消毒碗筷要买单
  不管是在首善之区的北京,还是繁华热闹的大上海,或者其他大中城市,但凡去街头小餐馆就餐的游客发现,饭馆提供的消毒碗筷、餐巾纸竟然收费。很多消费者对此表达了不解,认为,提供消毒过的碗筷本来就是饭馆应该做的,不明白为什么还要消费者买单?
  消协点评:餐饮企业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等配套服务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消费者支付的餐费当然包括这部分费用,而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法定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潜规则三:宾馆必须在中午12点前退房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正式取消了12点退房的所谓“潜规则”。然而,在一些地区或城市,这样的“潜规则”仍然没有被彻底打破,消费者投宿宾馆必须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否则加收半天费用。
  消协点评:投宿的宾馆必须在中午12点前退房,这种商业惯例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中午12点前退房,顾客就是吃个中午饭也要囫囵吞枣似的匆匆忙忙,别说饭后午休,更加谈不上人性化服务了。建议平凉各县、区的宾馆更新服务理念,在消费者提出延迟退房要求时,延迟到下午2点或下午3点。此外,宾馆、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潜规则四:购买会员卡不开发票
  消费者在超市和美容店办理会员卡时,商家都收取了费用,但却拒绝开具购买会员卡的发票。显然,商家的做法不合理,只要是合法消费,就有权利索要发票。另外,超市销售特价商品只收现金,没有小票。
  消费点评:会员卡也属于商品或服务范畴。《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潜规则五: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自己购买的一些消费券上都印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合同格式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一些商家往往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霸王条款在销售行业中屡见不鲜,而商家又经常以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推托了责任。
  消协点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潜规则六:用购物券购物不找零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商场购物获得100元的购物券,次日她便持券去商场购物,选购了42元的物品。当她打算用一张50元的购物券结账时,商场收银员表示,消费42元用50元购物券支付时不能找零,让她再去买点东西凑够50元。无奈,刘女士只得以现金支付。在各地,一些行业,比如超市、商场、面包店、蛋糕房等用购物券购物不找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点评:购物券客观上有“代币券”的功能,商家购物券不找零,甚至“没收”零钱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即便发放购物券的一方写明了不找零,这种单方限制消费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场售出的购物券、提货券、购物卡、福利券、消费券等是一种有价证券,此类有价证券是用等同的货币换取的。用购物券购物不找零,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潜规则七:老年人参加旅行团多缴费
  随着天气转暖,五一假期到来,老年人成为出游的一大人群,但是这些人在签订旅游合同,尤其是以购物为主的旅游线路时,却往往会被告之需要比其他游客多付费用。据了解,旅行社对游客“分类”情况确实存在。老人、小孩被划入低消费游客。老年人游客参加旅行团到外国旅游,旅行社要多收1000元。对此,旅行社的解释是老年人消费能力弱,不进商场购物。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是相同服务,却人为地将消费者按年龄分类,实行不平等价格待遇,这种做法排除老年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明显存在年龄歧视,并涉嫌强迫购物,属于“不平等条款”。因此,旅行社要求老年人多交团费的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