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传奇:专利权质押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6:02:59
专利权质押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曹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不仅是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担保形式”规定的补充,而且也是对我国担保法的完善,使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达到了更高水平。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设立质押担保;根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合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质押合同基本特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质押合同标的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我国境内,只有中国专利权才能作为质权标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同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出质人资格和义务

  1.出质人资格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知,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2.出质人义务分析

  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以及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

  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其专利权,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