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城风云吉吉影音:透明中国-“过程中信息”不应成为挡箭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3:03:56
“过程中信息”不应成为挡箭牌程洁【该文章阅读量:46次】【字号:大 中 小】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农业部申请公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被拒,理由是这两项信息“为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对此答复,申请人认为,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已经获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表明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相关申报书和综合考察报告已经不再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而是阶段性结果性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农业部方面则认为,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事项仍未审批完成,符合过程性信息的特征。

  双方因对“过程性信息”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不但反映出“过程性信息”本身标准不清,有待明确,也显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引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的不予公开事项的质疑。如果不能对增加新的不予公开事由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但会被视为逆公开透明潮流而动,也有悖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阳光政府目标。

  过程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最早源于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该法所规定的第5项公开的例外被表述为“除了与该机构进行诉讼的机构之外,其他当事人依照法律不能利用的机构之间或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函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机构间或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函件一般包括: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专家证人提供的信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信息等。其中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过程性信息。“审议性信息”不予公开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为了鼓励审议过程的参与者畅所欲言,不必担心意见公开后承受不必要的压力;二是避免不成熟的信息过早披露,误导公众,从而影响政府决定的公正性。

  一般认为,由于过程中信息不予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审议结果的公正性,在认定过程中信息时,也有必要考虑信息对审议过程的作用。一方面,对于事实性信息,即使披露也会被认为不当;另一方面,对意见类信息,则倾向于在决定作出之前不予公开,以消除发表意见者的顾虑。此外,如果审议过程仍在继续,则可以确定信息的“过程性”,如果审议过程已经结束,特别是如果审议结果已经固化,则原有的参考资料就丧失了其“过程性”。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机关对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其缺乏“正式、准确、完整”的属性,换言之,认为此类信息内容未臻成熟,因而不宜公开,而未能区分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也未能体现过程性信息的时间性。

  正是在此意义上,才会出现自然之友和农业部之间理解的偏差。对于前者来说,审议过程已经结束,相关文件的“过程性”已经丧失;而对于农业部而言,为审议而提交的信息始终具有“过程性”,即使在评审结束后,这种过程性仍然可以保留。问题是,后者的这种理解将过程性信息绝对化,从而忽略了此类信息存在的功能和过程性信息的时间性。具体到本案,申报书和考察报告一旦提交给审批机构,就不再属于正在讨论、研究中的过程中信息,而是已经完成的、正式的信息。进入审批程序之后,具有“过程性”属性的信息应当是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士的评审意见而非作为评审对象的考察报告和申报书。

  从广义或延展开来说,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本身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范围。比如其很有可能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产生影响,也很有可能对其既有的特殊科学研究价值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布相关考察报告,主动邀请当地居民和相关组织机构参与评估,而非以过程中信息为由排斥公共参与、躲避公开职责。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日期:2011-4-11 本站发布时间:201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