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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赴京自首”这场“行为艺术”意义何在
刘义昆
 
2010年11月22日10:1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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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15时,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北京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20日凌晨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11月21日《新京报》)。
童贻鸿说:“这是我第一次坐飞机,花了1090元。”一个普通的农民,连夜进京“自首”,其态度之坚决可见一斑。而在笔者看来,童贻鸿“赴京自首”之举,更像是一次“行为艺术”。
童贻鸿的遭遇并不复杂。由于未和拆迁公司达成协议,童家成了“钉子户”。按照童贻鸿的说法,11月18日15时,他在顶楼发现三十多人跟随一辆破拆机来到楼下,他们并未表明身份,而是直接将童家拉在楼周围的铁丝网撕开,把破拆机开到楼边。若其说法属实,拆迁公司恐有强拆嫌疑。在强拆迫在眉睫之际,童贻鸿往下丢砖头,以震慑拆迁者、保卫家园,似在情理之中。
童贻鸿称,他扔下砖头后,并未看到有人受伤。然而,一天之后,民警却通知他去做笔录,因为他“把一个人砸得昏迷不醒”。当时没有人受伤,现在却有人快被砸死了,这怎能不让童贻鸿浮想联翩?武汉有句俗话叫“做笼子”,是指一群人设好一个骗局,让不明真相者上当受骗。莫非拆迁公司在“做笼子”,以逼童贻鸿就范?从各地拆迁公司的手段来看,并非毫无可能。
童贻鸿“赴京自首”了,但他仍然会被移交武汉警方处理。不同的是,在媒体的关注之下,他是否砸伤了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理,或许会得到警方与法院公正的裁决。但“赴京自首”毕竟不是一个常规手段,不仅童贻鸿要自掏腰包,也增加两地警方的办案成本。“赴京自首”,不应该被效仿。问题在于,倘若不“赴京自首”,不“把事情搞大”,拆迁户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这恐怕是司法机关与各地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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