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黔高速鸭池河特大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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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醉与非醉”,看上去很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2

 

  声音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有关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正在步步推进,而场外民众的参与热情也是节节攀升,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也就体现在这种互动与交流中,立法需要听取官方的意见,更需要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而声音的价值就在于体现民意、凝聚共识。

 

  

 李克杰

 

  4月20日,旨在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交的审议意见建议,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使“醉酒驾驶”标准更科学,执法更规范(4月21日《法制日报》)。(引者注:根据现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0至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内务司法委认为,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生理反应也有不同,如果简单地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认定是否“醉酒”,一律处以拘役,一来可能会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二来可能会加大执法成本。按照笔者的理解,这里的意思是,因为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还未达到法定的“醉酒”标准,就会出现显著的意识模糊、反应迟钝,手脚不听使唤,这种人虽然不能认定为“醉酒”,但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同样巨大,却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有的人虽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酒”标准,但却意识清醒、反应灵敏,行为不受影响,如果认定为犯罪,则显属浪费司法资源。

 

  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很有道理,既符合逻辑,也非常科学严谨,理论上几乎是无懈可击的。然而,笔者却认为,内务司法委的这种观点只是“看上去很美”,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并无可行性。如果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将让“醉酒驾驶”变得“无标准”,而无刚性标准的醉驾入罪将变为弹性十足的“橡皮筋”,必将为“人情案”、“关系案”留下巨大通道,让执法司法权力寻租大行其道,最终架空刑法新增的醉酒驾驶入罪条款。这其中的因由其实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毕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一个具体而明确、刚性且数据化的标准,毋庸置疑、无可辩驳,而“意识反应”标准则是一个没有明确尺度的模糊标准,只要驾驶人没有出现昏昏欲睡、摇摇晃晃、醉眼朦胧,驾车蛇形行驶,即使醉态明显,如果没有第三方指证监督,结果可能只要没有引发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意识反应正常”,其中的执法水分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也让驾驶人难以服判,质疑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

 

  从醉驾入罪的立法背景看,除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个硬指标外,再添加“意识反应”模糊指标,也涉嫌违背立法目的和宗旨。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酒文化让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即使在法律处罚日趋严厉的情况下,这两种违法行为仍然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特别是近年来小汽车大量进入居民家庭,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严重,醉酒驾驶引发的重特大恶性伤亡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才果断将醉驾入罪,并且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处以拘役,旨在加大醉酒驾驶的成本,给那些无视公共安全的驾驶人施压,让他们远离酒驾。而如果采取所谓的“综合判断醉与非醉”的标准,无疑将大大消解醉驾入罪的法律效果,让整个社会失望。

 

  事实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醉酒标准不是低了而是高了。也就是说,我国认定醉酒的标准已经放得很宽。也许这正是“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的一个方面,若从这个意义上考察,我国还应大大降低醉酒标准,让它更为严格,而不是增加模糊标准而使其放宽,从而保证无“漏网之鱼”。说到“加大执法成本”,更让人难以认同。一方面,加大执法成本,将会减少社会的公共安全成本,得会大于失;另一方面,还可以考虑改革轻罪执法司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成本。

 

总之,将“意识反应”这一模糊标准纳入认定醉酒与否的标准,缺乏可行性,将使醉驾入罪的努力化为泡影。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2日

 

(我的评论:既然强调醉态,以意识反应作为醉酒的唯一判断标准更科学性,何必搞出个综合判断标准呢?标准模糊,实践中无法操作,这样的标准不如不要。就像《刑法》规定的强奸幼女罪,就以受害人的年龄为判断是否属于幼女的唯一标准,而不该考虑受害人的个体生理发育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