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宾酒53度价格表:临沂糊涂官断糊涂案 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2:05:29

 

 

来源:新周报周末版    本报记者 王丽娟 发自山东郯城

 

11年前,一起小小的欠债还钱的借款纠纷案件,本应随着法院那一纸判决永远尘封进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的档案室。不料,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案件当事人却发现尘封11年的卷宗中,竟然可能隐藏着糊涂官判糊涂案的大秘密。

 

露绽

 

2010年春节,在山东日照经商10余年的徐辉回到老家郯城走亲访友。其间,在与郯城县法院的一位老同学吃饭时,徐辉听其提起法院法官自己伪造案件的判决书等一众材料判决案件的事情。徐辉猛然间想起自家11年前的一起官司。

 

1998年,李作彩作为当地某食品厂负责人之一,承包了该厂的恒温库储存蒜薹。当年4月,她从同学朱春丽手上拿了五万元,并给朱打了一张“今收到朱春丽现金伍万元(50000)(其中抵押贷款肆万)李作彩98.4.23”的收条。据李作彩说,因为当时和朱是很好的朋友,双方私下口头约定这笔钱是作为朱的入股资金,“生意挣钱按投资比例分红,赔了钱各自自认倒霉”,也因为是入股的原因“没有约定利息”。

 

结果他们的生意赔得血本无归,朱春丽的五万块钱自然也打了水漂。

1999年6月2日,朱春丽持收条到郯城县法院起诉了李作彩,要求还钱。日前,在法院,李作彩承认确实收过朱春丽五万元钱并写下收条,同时说明收条是因为收到入股资金而写的,并不是向朱春丽借钱。

 

徐辉在老同学的帮助下,在郯城县法院档案室看到了11年前的案件卷宗。想不到这一看不得了,果然让他发现了问题。徐辉说:“前妻的笔迹我认得,卷宗里的审判笔录、调解协议和宣判笔录上的签名都不是李作彩本人签的,全部是伪造的。更夸张的是,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居然还签的是‘李彩彩’,连名字都签错了。”

 

卷宗资料显示,1999年7月6日,法院判李作彩清偿朱春丽的五万元借款和从借款之日起算的利息。因为没钱还款,两个月后,法院将李作彩名下的三间平房拍卖,所得56610元用于偿付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

 

伪造

 

徐辉很快将诉讼材料中“伪造签名”的事情告诉了李作彩,二人向郯城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控告状中,李作彩列举了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12处伪造司法文书,仿冒自己签名的地方。她表示,没有到庭参加过庭审,没有见过法院的判决书,在此后对其房屋的执行过程中,只有1999年8月23日,法院审判人员郝海文和书记员王利涛二人带着已经写好的询问笔录到郯城医药公司找她签字。“我开始不签,后来他们说,不签字就拘留我,没办法,我在这份伪造的笔录上签了名,但是没按手印。”

 

在这份询问笔录上本报记者看到,地点为“郯城中心法庭”与李作彩所说签字地点有出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法院通知李作彩,“再给你二天时间,限你清偿借款五万元及利息,逾期本院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知道自己的房子将被强制执行,但李作彩已身心俱疲,没钱还债也无暇再理会案子。半年后,当她再回家时,“房子已住的是别人”。

 

自审

 

2010年6月22日,当郯城检察院就是否参加庭审、执行等情况找借款案件原告朱春丽调查时,朱却说“我们俩到庭了。我们俩当时都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按了手印。”

 

郯城检察院在审查后,于2010年8月10日给出了建议书。建议书上写明:“郯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

 

建议书中指出,原审判决将李作彩写给朱春丽的“收条”写为“借据”,“4月23日”的收款时间写为“4月12日”;将朱春丽1999年6月2日起诉写为“1999年元月”。建议书同时指出法院存在自审自记的审理程序违法的行为。

 

2010年6月25日,参加当年李、朱二人借贷纠纷案件的书记员颜廷湘,向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人员证实:李、朱借贷纠纷案中的庭审笔录“上面的笔录头是我写的,下面的笔录内容不是我记的”。

 

鉴于此,郯城法院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对李作彩、朱春丽借贷一案的裁定书写明:“民事审判笔录等诉讼材料中笔录系自身自记,审理程序违法。故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审理程序违法。”

 

由此,在李、朱二人的借款纠纷中,当事审判员刘国政一人分饰两角,自审自记的事实得到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认定。

 

等待

 

郯城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让李作彩再次为“自己的家”奔忙起来。

11年前,当她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家中易主时,曾去法院找过几次。“当时法院一位姓王的院长说,根本不可能存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子被拍卖的事情,答应帮忙问问,但是好长时间也没消息。之后再去法院,就没什么人理我了。”

 

在检察院查出存在自审自记事情后,李作彩曾向法院技术科提交了指纹检验申请,技术科说不能单纯做指纹鉴定,必须配合笔迹鉴定。按照规定,笔迹鉴定还必须提供1999年左右至少三处其他笔迹作为辅助检材,寻找当年笔迹存在一定难度,第一次检验没有实现。

 

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李作彩再次提出对审判笔录、调解协议和宣判笔录进行指纹和笔迹鉴定,并到原单位找到了当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比对笔迹。9月30日她交了6000块钱给法院,由法院委托青岛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做鉴定,“说是一两周就能出结果,但至今一个多月了,也没出来。”

 

2010年11月5日,当徐辉再次致电法院询问鉴定结果情况时,法院技术科工作人员竟告知,检材尚未送去检验,“具体情况听领导安排,我们不知道”。此时,徐辉木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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