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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解读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2011年03月07日00:00 金融时报 [侯世宇, 苏存]    访问次数:215 字体:大中小

日本上世纪60年代启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不到7年时间就使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实际国民收入翻了一番,改善了国民福祉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延续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而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成功经验正好迎合了中国破解阻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层次矛盾的迫切要求,因此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将启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列入自己的“十二五”规划之中。然而,在复制日本经验之时,人们却忽视了上述政策出台的制度条件和时代背景,必须及时加以理清。

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

所谓“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指要在10年内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长期经济发展目标。该计划由时任日本首相池田勇在1960年正式推出,对日本经济实现高速增长,创造东亚奇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取得成功有赖于以下三个条件。

(一)倾斜性的产业金融政策。在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国内经济金融资源相对匮乏,为此日本沿袭了战时(1940年)的统制经济模式,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引导有限资源进入到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部门,借以形成带动整个经济起飞的“战略产业”,并由此确立了“制造业优先、大企业优先”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出口主导、贸易立国”的政策思路。为了配合上述产业政策的施行,日本政府相应地对金融制度也进行了严格的设计。通过人为压低利率、限制银行业竞争以及抑制资产替代,具有显著金融约束特征的间接融资体系得以确立。1961~1973年间,资本规模在1亿日元以上的大企业不到日本全部企业数量0.8%,却获得了金融机构73.77%的长期贷款和58.64%的短期贷款。

(二)实体经济处于高增长和低失业的上升通道。进入经济起飞阶段以后,日本曾经在1957年出现过短暂的“锅底萧条”。不过由于投资热和消费革命的出现,日本在1958年出现了一个长达42个月的“岩户景气”。期间,工矿业生产、企业销售额、设备投资和经常利润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以往,失业率也为战后最低水平。更重要的是,随着家用电器的普及,日本国民的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发生了明显变化,消费结构也日趋高端化。

(三)日本独特的系列化生产体制和系列内交易关系。战后的日本存在着先进的大企业与落后的中小企业并存的“二重结构”现象。而赶超战略和大批量生产体制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得大企业利用二重结构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成为可能。在垄断资本的推动下,双方开始从直接竞争走向协调竞争。通过供应原料、加工订货、技术指导以及提供信用等方式,大企业逐渐将中小企业纳入自己的生产体系之中,并形成了以“下请制度”或“承包制度”为内容的“一条龙式”的垂直分工协作体制。

正是基于上述三个条件,“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才得以顺利实施,在“充实社会资本、实行最低工资制、推行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等一系列政策组合的影响下,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极大地激发了日本国民的生产热情。随着劳动者报酬以及家庭实际收入的不断提高,日本国内消费支出大幅增长,有效需求持续增加又推动实体部门经营效益进一步上升,并激励企业追加设备投资,改善劳动生产率,由此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中国在学习借鉴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应注意立足中国国情

(一)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大大超过当年的日本。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职能正在由过去的高度集中、包揽一切,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和间接宏观调控的轨道上。随着行政审批数量的大幅减少,95%以上的产品价格已经放开。虽然以市场为基础的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仍然相对滞后,但像日本昔日那样举全国之力推动重点产业或行业优先发展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

(二)在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彻底摆脱金融危机影响保守估计要3~5年。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如何保持政策的稳定,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三者的关系,是中国经济当下面临的首要问题。大幅提高劳动者报酬,能否在不影响就业和通货膨胀预期的前提下,形成“扩内需、调结构”的长效机制,还需进行深入研究。如果实体部门吸纳就业的能力委靡不振,经济增长乏力,再好的收入倍增计划也没有实施的条件。

(三)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我国不存在大比例、排他性、封闭性的内部生产交易关系。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在扩张资本规模、获得超额利润之际,并没有惠及广大中小企业,反过来前者又通过大举进军房地产、资源能源和新材料生产领域,进一步压缩了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成长空间。与此同时,工业反哺农业机制不完善,造成城乡劳动力配置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对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2000年的2.79∶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此外,我国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的配套政策尚不健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经济总量差距也从1980年的1.05∶1扩大到2008年的1.69∶1。

综合考虑,我国在制定相关规划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使相关规划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中国制定“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目标和原则。实际上,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目标,概括起来只有两个:一是从总量上,通过增加就业,迅速将国民收入增加一倍,并显著提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二是在结构上,不断缩小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地区相互之间以及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在生活水平和收入上的差距。前者以扩大就业为突破口,后者以缩小收入不平等为落脚点。因此,中国在制定增加收入相关规划时也应当遵循这一政策目标,并作为“十二五”规划中的一个子课题,而不宜将其内涵无限引申和泛化。

(二)应循序渐进推进“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制定“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过程中,我们不能设定不切合实际的数量指标和时限条件,而要充分考虑到计划实施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社会摩擦成本,着重于规划施行的具体内容、组织细则和应急预案。应当将长期规划分解为阶段性可操作的目标,将整体目标分解为局部性的差异化目标,并突出农村、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等重点领域以及农民和中低收入群体等重点人群,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实现循序渐进。

(三)应注重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从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践来看,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后进地区发展、推进配套产业发展和重新研究公共投资按地区分配,以及积极发展外贸和推进国际合作”等五大配套措施。相对于扩大内需,微观层面的供给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被赋予了更大的权重。主要原因是,一是因为消费革命早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推出之前就已开始。二是日本政府认为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才是实现收入翻番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其中,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消除二重结构,日本还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目的在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这一点特别值得中国借鉴。

(四)应慎重选择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方式。在日本,消除收入不平等更多地可以通过企业和行业之间隐性的契约关系来实现,而我国不存在这样一种利益传导链条,因此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就不可能完全凭借市场主体之间的自发性调节,这就对公共部门的财政负担和执行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收入分配体制的深层次改革而言,不仅需要政府从再分配环节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总体水平及其合理结构入手,还要扩展到初次分配环节,实施包括“工资、保险、福利”三位一体的薪酬体系和税制改革。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的前提下,公共部门将其责任再次转嫁到实体部门的风险不能低估。更重要的是,如何平衡地区差异也是需要充分考量的一个因素。如果“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制定得不合理,就会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产生“马太效应”,反而加剧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因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方式就必须进行慎重选择。

(五)尽快建立起不同渠道的利益传导链条。首要的问题是要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则是推动城镇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划过程中,不能只盯在大中城市,如何加快小城镇建设更是现实之选。第二个利益传导链条来自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的塑造。因此,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打破行政性行业垄断格局,对民营企业实施全方位的开放政策,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缩小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收入不平等的目标。第三个需要建立的利益传导链条就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产业金融政策,加快“雁型模式”的产业转移步伐,在中西部和东部沿海地区之间建立起劳动力密集产业的承接机制,挖掘各区域自身的比较优势,打造新的增长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