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效应3突击步枪:药家鑫撞人杀人案一审宣判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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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药家鑫叙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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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现场有数百名大学生旁听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药家鑫案一审法官:该案不属于激情杀人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要求就是判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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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女儿的时候,张平选就在女儿的房间里收拾收拾。
本报讯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定于今日上午9点半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记者将全程采访此案的庭审过程,同时,西安新闻网(www.xiancn.com)将同步滚动播出庭审快讯,第一时间为您带来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1岁的药家鑫开车途经长安区大学城学府大道时,撞倒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张妙,担心对方记下自己的长相,他连刺数刀致张妙死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在经历了延期开庭、补充侦查后,该案定于今日上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预计有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将聚集西安市中院的庭审现场。
据悉,此前因为意见分歧较大,就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张妙家人与被告人药家鑫的父母一直没能达成协议。原告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质疑被告家人缺乏诚意,认为对方一再回避,从未真诚致歉。而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表示,他一直代表药家鑫的父母积极协商,但对方的要求与他们的能力悬殊,所以一直协商未果,一切只能等开庭后再说。
今日的庭审,药家鑫案又会有怎样的进展?药家鑫是否会有新的供述?法庭能否认定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民事诉讼双方能否达成赔偿协议?一切疑问都有待今日开庭揭晓。欢迎您登录西安新闻网(www.xiancn.com)观看同步直播的庭审快讯。
受害人家属
“相信法律会给个交代”
昨日,药家鑫案开庭的前一天,记者再次来到受害人张妙家。面对不时赶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一遍遍重复着他的想法:“我的要求就是判药家鑫死刑,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
昨日上午,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来到张妙家,和她的父亲做开庭前的最后沟通,却不时被多路赶来采访的媒体打断。“都习惯了,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已经不记得来过多少记者。”张平选语气中透着无奈与苦闷,接着便一个劲地抽烟。张妙的母亲则埋头洗衣服,对谁也不理睬。“娃出事这几个月一直这样,气成这样了。”张平选说。
张平选说,女儿出事之初,他一直以为是交通事故,两三天后才知道是被肇事者故意捅死的。而更让张平选遗憾的是,因为张妙出事后,现场被保护,后来尸体又送到医院,他始终没能再看女儿一眼。现在每次想到女儿的惨死,他就心痛难忍:“等了这么久,终于要开庭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女儿一个交代。”
张平选还表示,他和妻子、女婿及两岁多的小孙子都会出庭,他们要亲眼看着杀害亲人的凶手接受法律审判。
事发至今,让张家人最不能接受的是药家鑫家人的态度。“做错事了,承认错误,这是咱农村人都懂的道理,他们会不懂?”张平选说,事发后双方家人只见过一面,但他们感觉不到对方的诚意。“其实,索赔数额都是代理律师核算出的,我们不在乎也从没想过赔多少钱。”作为张妙的至亲,张平选说他只想给惨死的女儿讨个公道。
原告诉讼代理人许律师表示,他所代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四人,分别为张妙的父母、丈夫及儿子。诉讼请求主要是两条,一是希望刑事方面严惩药家鑫,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是争取应得的法律赔偿共计50余万元。
庭审即将开始,药家鑫的家属是否会出现在庭审现场,是否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说些什么,昨日下午,记者尝试拨打药家鑫父母的手机,但均未能接通。
药家鑫的同学写请愿书 请求法庭给他改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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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药家鑫被带上法庭
人民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赵艳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今日上午9点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据西安新闻网现场直播,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证据提交后,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长安区大学城学府大道附近,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1岁的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在返回西安途中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后,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
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 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
大学生撞人后杀人案由大学生填怎么罚
案件回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日前,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
然而,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事先并不知晓。在通过媒体报道知道此事后,受害者代理律师张显向西安中院提出,坚决反对在此案中“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
张显表示,有500人参加旁听,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还多,这难道不会使调查结果严重偏护故意杀人犯药家鑫吗?
张显认为,民意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还需要对参加人员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人员组成上也要有合理的结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界所占的人员比例),而法院对此案的做法是十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参考“民意”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
因此.西安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够把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
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最起码很不严肃,亵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