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妻桓少君:精神病患者的职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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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职工如何处理?

(2009-11-19 17:48:33)转载 标签:

公司法律顾问

杂谈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  答:一是对于试用期内的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如何处理,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在合同期限内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