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客服岗位职责:重庆市气象部门建立健全纪检组谈话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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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气象部门建立健全纪检组谈话制度的意见
时间:2008-12-29 13:46:40  来源:  作者:监审处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建立以下谈话制度。
一、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1、谈话目的。各级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我市气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2. 谈话人。各级纪检组负责人包括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
3. 谈话的对象。同级党组管理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党组书记或主持党组工作的副书记。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组研究确定。
4. 谈话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市气象局党组,当地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三是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四是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介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六是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每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5. 组织领导。谈话由党组、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提出,由纪检组作出安排,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组应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谈话的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承办。
6. 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问题进行的诫勉谈话,而是从关心了解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入手,与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
(5)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6)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谈话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组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提任新的领导职务,组织上对其赋予新的领导职责,同时,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于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局、市局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新进入领导班子的成员和提任的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重点是单位一把手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 廉政谈话工作在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纪检组商人事部门后组织实施。
3. 对新进入领导班子的成员,由上一级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或委托纪检组负责人,或监审处处长进行廉政谈话;对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组或机关党委、纪委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干部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4.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一定要坚持审批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气象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提高其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像抓业务现代化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5.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进行。人事部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核材料抄送纪检组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我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减少违纪现象,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单位,可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或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重点是单位一把手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部门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四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五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3. 谈话形式。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党员,应以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为主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市局领导、党组成、纪检组长或监审处处长进行;必要时由党组指定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诫勉谈话,由市局党组负责进行,纪检组长或监审处处长参加。
4. 组织领导。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的反映,并进行初核认定存在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纪检组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监察审计处承办。
5. 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的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认定问题的性质、事实。
(2)被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诫勉谈话后无改进的,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3)市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开展诫勉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认真开展诫勉谈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4)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准将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也不准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被谈话对象,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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