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多芬第三钢琴奏鸣曲:全国人大代表张肇毅建议: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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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肇毅建议: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1-03-12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制定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解决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确保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张肇毅认为,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该条例应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此,张肇毅建议,要尽快对条例进行如下修订、补充和完善:

在对设计单位的质量要求中,补充对超限高层建筑、体型极不规则的怪异形建筑需进行超限审查的要求,同时应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做出规定。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审查意见中应注明理论根据及控制指标,其审查意见应在勘察设计中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落实方法。

施工过程中的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外檐玻璃幕墙的玻璃,应作为产品由生产厂家进行质量担保,出现质量问题由其负责。而不能仅作为建筑活动的一部分由施工单位来负责。

对住宅工程的保修起始日期的确定应予以明示。据调查,对于商品房住宅,施工单位从竣工日期开始计算,购房人以购房交钥匙的进驻日期计算,两者之间即出现一段时间真空,这段时间作为责任期应有负责单位或部门。张肇毅建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张肇毅认为,条例中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与对施工单位的处罚相比有失公平、对等,应予以修订。如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八十条指出,“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张肇毅认为,该条中“临时性房屋建筑”应有所区别。据调查,目前一些城市超市、建设工地人员密集居住的蓝领公寓等,在工程建设初期申报时均为临时建筑。建议对使用时间长、聚集人员多的临时性房屋建筑,适用于本条例。

此外,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应补充对墙体外保温的保修期限。

本报记者 汪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