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婆母娘且息怒王慧:供货合同到期后继续合作按原合同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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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合同继续供货 须按原合同价格结算

  2009-10-27 8:40:5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未续签合同继续供货 须按原合同价格结算       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察觉。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继续保持着合作关系。但由于该产品的现行市场价格降幅较大,双方对合同期过后供应的货物该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结算,争执不下。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了裁决。     王某是一名生意人,从事洗涤剂的生产经销业务已经多年。作为供货商,由于产品质量好而且很讲信用,所以与王某签订合同的客户很多。可能是业务繁忙,在工作上也会出现疏忽。这不,他与某宾馆订立了一份合同,为该宾馆供货的日期为一年,每月结账一次。合同订立后,双方合作顺利。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双方似乎都忘了合同已经到期了,王某仍继续供货,该宾馆也继续收货。这天,王某前往结算货款,该宾馆却提出合同已到期,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合同中订立的期限之前的供货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在此之后的供货显然是合同之外的,只能按目前的市场价格结算。由于目前该货物市场价格降幅较大,多供的货少结算2000多元,王某对此不能接受,遂走进仲裁委讨要说法。     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的供货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该宾馆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因此,该宾馆对多接收的货物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不能单方减少货款。最后,该宾馆按照合同价格结算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