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酒师李解冻怎么死的:药家鑫更可能被判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36:26

药家鑫更可能被判死缓

——顾则徐谈药家鑫案

顾则徐

有友问药家鑫案,作了一些回答。现将一些回答整理如下:

问: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

顾:死刑有死立决和死缓的区别。药家鑫不被判死立决的概率很高。他更可能被判死缓。

问:如果你是法官,真会这样判?

顾:不会,但也可能会这样判。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本身只能按死立决判,如果没有刀下留人的干扰,任何法官都会这样判决。问题是,当有了刀下留人干扰时候,法官会如何判?如果这种干扰所形成的力量不大,法官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藐视,则法官还是会判药家鑫死立决。当这种干扰很大,问题就复杂了。如果我是法官,凭我的个性,宁愿脱皮子也要坚守根本原则和立场,会坚决主张判死立决。为什么说我只是主张,而不是判决呢?在药家鑫杀人这样重大的案件上,主审法官不过就是个具体操办人,他的意志很重要,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在他身后、上面还有很多人,他想违背那些人的意志,即使起草了判决书,也恐怕打印不出来,会盖不上法院的章,形成不出有效的判决书。

问:你还是主张判死立决的。

顾:刑法本身就是这样啊。在法律本身,只要还不是学生水平的讨论,这是没有任何可以疑义的啊。何况,中国本来就是每年很多死立决的。

问:那你怎么说药家鑫被判死立决的可能性很大呢?

顾:这个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我看到了权力进入的迹象。凭我的政治经验估计,这次权力进入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而且,权力十分理智。权力既坚定又聪敏。先是药家鑫的自首被强调,然后是民意的被制造,再是专业思想的被捆绑。

问:药家鑫确实是自首的。

顾:是的。但他的自首并没有什么意义。他首先是逃跑,是逃跑前提下的自首。药家鑫的杀人是车祸后的杀人,车祸后的当事人不可以离开现场。由于他杀人逃跑时再出车祸,再逃跑时被路人扭住,从而便于了杀人案的侦破,在他自首前侦察机关已经锁定了犯罪人目标。他的逃跑、再逃跑是从重判决根据,他的自首顶多是可以不从这个角度对他进行从重判决,而不能是杀人行为本身的从轻判决依据。自首这个问题,必须要看相应的前提,有着严格的逻辑对应关系,搞不清楚逻辑对应关系,可能是一个专业水平问题,但更多的是司法腐败的特点,是腐败的司法惯用的保护犯罪人的手段。

问:明白了。即使药家鑫是自首的,也不存在从轻判决。

顾:是。不从重判决药家鑫,药家鑫也还是要判死立决。当把自首问题混乱逻辑关系,他就有了从轻判决的一个理由。不过,这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还不足以显示权力进入这个案件的强大。

问:能具体说说吗?

顾:判决法院做得既大胆,又高明。开庭采取了扩大的公开方式,似乎很公正,但却是有选择的公开,组合出一个同情杀人犯的旁听群体。然后,再进行问卷调查,制造出一个民意。判决法院的这个做法,以后会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经验得到推广。

问:药家鑫的同学们的想法,到底是不是民意?

顾:是。不但是,而且确确实实就是一种民意。我不同意不承认药家鑫师妹们的意见不属于民意的观点。民意是个概称,凡是民众的分子的意见都属于民意。民意有很多种,有主流、次流,次流也还是民意。民意的总合,是主流和次流汇合而成的。任何国家都有总合的民意,但能否真实呈现出来,则并不一定。真实呈现的总合的民意,前提是言论的自由表达,首先是言论自由,其次是自由表达的渠道和制度。在民主国家,典型体现在普遍的选举活动上,支持的、反对的、不愿意表达的,总合出一个结果。在非民主国家,不存在民意的总合呈现,只能够进行经验估计,比如在中国,网络有百分之十的自由度,可以从中进行经验估计民意的主流和倾向。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我向来怀疑所谓的调查,不同的调查只是水分含量的多少区别,其本质是有选择的制造。药家鑫师妹们的意见属于民意,是民意的一种,但不等于民意的全部。法庭的问卷调查是让一小撮人的民意呈现出来,成为法律考量的依据,取代民众全体的民意。

问:民意到底是不是法律的依据?

顾:当然是。没有民意,就没有立宪。一切的立宪基础,都是民意。这还不是法律的依据?具体案件的操作,其根本的精神是根本的民意,操作的技术层面则不受具体的民意的支配。即使如此,具体的操作也还是要跟舆论有密切的关联。现在中国有了司法独立的观念和理想,但还处于肤浅阶段,因此,很多法律专家不能真正弄清楚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一是认为法律是法律,舆论是舆论,两者互不相干。一是认为舆论不应当批评司法。

问:这难道是错了?

顾:司法独立的基础是司法权力的独立,不受其它权力的干涉,但是,司法权力受什么监督呢?在权力背景上是立法和行政的互相牵制,这种牵制也是一种监督。在社会背景上,就是舆论。没有舆论的监督,即使已经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司法也必然腐败。没有立法和行政的牵制,司法就会成为司法的独裁。司法不受其它权力的干涉,本质是不被权力取代,也不被舆论所左右。不被舆论左右,不等于跟舆论不相干。正因为如此,司法才必须公开,特殊条件下才允许秘密法庭。不仅如此,而且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上,从专业上说,司法也还是需要舆论。司法正因为是很专业的,因此,恰恰就需要舆论的批评。司法的专业不是物理学的专业,而是社会学层面的专业,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作为专业总会存在专业的狭隘性和倾向,降低其客观程度,而法官、检察官对专业和相关知识、经验的掌握也并不可以被完全信赖,舆论的批评恰恰可能给予指导。舆论的批评可能是愚蠢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但也有着许多智慧,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会从舆论中获取这些智慧。只有习惯于专制、独裁的法官才会拒绝舆论批评。

问:舆论会不会绑架法律?

顾:在司法独立的国家,舆论绑架不了法律。在中国这样的国家,舆论更不能绑架法律。你能举一个真正的被舆论绑架了的案例出来吗?绑架法律的是权力,权力绑架法律时候,当觉得舆论可以被利用为理由时候,才会制造出舆论绑架法律的假象出来。在中国,当制度不变,如果舆论真能绑架法律,那倒是件好事情了,是权力开明起来了。

问:药家鑫律师说:“言论造成很大压力。”

顾:药家鑫师妹们的意见是不是言论?他们的言论造成压力了吗?不但不是压力,而且恰恰是药家鑫律师需要的言论。药家鑫师妹们的意见比网络舆论更有正式意义,他们作为法庭问卷调查,虽然被声称不会作为判决依据,也就是可能不会放入判决案卷中,但却可以作为一个文件递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桌子上。网络言论能作为正式文件递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桌子上吗?所谓言论造成很大压力,是对权力的压力。法律被权力绑架,权力的考量中需要注意舆论政治,从而不方便糊弄法律,如此而已。正因为舆论主流是判药家鑫死立决,所以,才发明了把药家鑫师妹们意见形成正式报告的办法,用言论对言论,舆论对舆论,搞一个争锋相对的行动出来。已经不是用专家意见书,而是用同情者言论调查报告,这是药家鑫案司法腐败的一大发明。

问:这是制造民意。你为什么又说捆绑专业思想呢?全国那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能捆绑吗?

顾:药家鑫的维护者有着很高明的智谋,不是等闲之辈。他们非常了解专业人士的困境,悄悄引申出一个废除死刑的问题。如果主张废除死刑,那么,你还能主张判药家鑫死立决吗?中国专业人士越来越主张废除死刑,但他们总体上属于头脑简单,或者说难听点的,是缺乏智慧。今天中国废除死刑,得益者是权力利益既得阶层,普通老百姓把牢底坐穿,既得利益阶层则可以把监狱当作旅馆了。必须要搞清楚废除死刑需要的一系列前提,那些前提不存在,废除死刑就将是巨大的司法灾难,也是普通人士的人道灾难,恰恰不会是人道进步。西方的法学理论是不可以照搬的,语境不同。最重要是司法公正问题,只有在司法公正前提下,死刑的减少乃至取消才可能是可以操作的,在司法不公正的社会,取消死刑则会加深司法的不公正。由于会被判决死立决,所以,药家鑫的问题才会有现在的争执,因为当被死立决了,也就不存在捞人的机会了,如果判个死缓就不同,他能真正坐几年牢呢?

问:有人说,主张废除死刑,但主张药家鑫应该按现有法律判死刑立即执行。

顾:废除死刑是个口号还是实践?如果是口号,那么,主张判药家鑫死立决是符合逻辑的,但这样,废除死刑就仅仅只是一个空洞口号,而不是实践主张。如果废除死刑是实践主张,那么,逻辑上就行不通。为什么不可以从不判药家鑫死立决开始实践呢?你们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不是在自打耳光吗?你看,在药家鑫案的舆论中,当维护者引出废除死刑问题后,法律专家们就少见发言了,他们立即处于了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问:我还是很难接受你的判断,很难接受药家鑫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药家鑫迟迟不被判决来看,我真担忧会是你说的结果。

顾:案件的事实本身很简单。迟迟不判不是迟疑,而是一种操作,是试图制造新的事实。操作需要时间。案件本身的事实已经不可改变,但就判决量刑的考量因素则可以从时间中努力获取。比如,与被害人家属的谈判,只有时间长了才可以增加获取他们原谅药家鑫的概率提高。法院已经要被害人家属去法院谈话,这是否是判决所需要的必要行为呢?为什么不是去被害人家中进行访谈?谈话是如何进行的,是否具有威逼、利诱的倾向?

问:药家鑫的父亲级别并不高,药家鑫背后真有那么大的力量?

顾:级别确实不高,但关系网络如何则不是一个级别可以衡量的。具体如何,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民众都不知道。判决法院在法庭进行的药家鑫同学意见调查,并不是这个法院自己的主意,而是上级法院的指令。名义上中国法院彼此是独立的,但实际有着上下级关系,这是公开的秘密。上级法院能够发出这样的指令,管闲事,需要多大的力量才可以促动?特别要注意的是,目前政局中,已经有了一个与军方拉拢感情的倾向。药家鑫案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礼物呢?不谈吧。你别谈,我别谈,大家都不要谈,别自己强烈申请去喝茶。

问:药家鑫的律师说药家鑫是激情杀人。

顾:药家鑫是激情犯罪?如果这样,那么所有当即起意的暴力犯罪就都是没有故意的了。要证明药家鑫是激情杀人,首先必须证明被害人犯错,是用侵犯、挑衅的行为反复刺激药家鑫,从而导致他忍无可忍,一怒之下起了杀心。这一辩护是试图说药家鑫不存在杀人故意,但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予以支持。

问:李玫瑾把药家鑫的杀人跟他弹钢琴联系了起来。

顾:心理学至今不是门完整意义的科学学科,略一偏颇就成为了伪科学。在中国,真正掌握心理学科学要素的心理学家非常少,即使那些心理学教授也很多更接近于伪科学,甚至对于不少所谓的专家来说,他们的心理学更类似于算命学。弹钢琴是在一个平面上的有节奏的手指动作,握刀则是一个手捏动作,被害人也不是一个平面,杀人时候的动作是手臂的挥动。被害人胸、背和手遭受了八刀,身体的正面、后面都有创口,手臂也有创口,具体每个创口的状况如何媒体没有披露,但这个事实至少说明了药家鑫不仅动了刀,而且在受害人进行逃避、阻挡情况下依然进行了残忍的杀害行为。不管被害人是因为车祸受伤依然躺在地上还是已经站立起来,不管药家鑫下手的八刀是砍的还是刺的,彼此的物理关系与动作关系,都跟弹钢琴不存在同构要素。李玫瑾的这个孩子药家鑫在杀人时候,仅仅就是一个试图掩盖车祸责任的杀人者,而不是一个习惯于敲击琴键的音乐匠人。

201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