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乌托邦有感1000:合肥工商局公布2010年十大打假案例--人民网安徽频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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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合肥市工商局公布了2010年十大典型打假案例。http://www.sbcn114.com/2011/0310/13964.html

  记者获悉,2010年十大典型打假案例中并没有相关食品类的,说明去年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一个很大的改善。

  据了解,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由合肥市政府成立的纪念活动领导小组还将组织隆重的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案例一: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分两次从肥西官亭王某手中购进标注“安徽双轮集团安徽高炉酒厂、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炉”牌高炉家酒总计150件,规格500ml*6瓶/件。

  经肥东县工商局查证,“高炉”系安徽高炉酒厂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当事人被查获的上述“高炉”牌高炉家酒经安徽双轮酒业有限公司成品酒鉴定中心检验后鉴定为假冒商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售出50瓶,涉案非法经营额为46586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高炉”牌高炉家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假冒的“高炉”家酒141件零4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张某销售假冒“HONDA”摩托车配件案件

  案例回顾: 2010年7月20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巡查,发现在合肥某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仓库有人在卸货,经检查,发现其卸载的是“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当事人张某不能提供“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的相关手续及营业执照,工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239个标注“HONDA”商标的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

  经查证,当事人张某共购进侵权商品240个,期间销售了一个。经“HONDA”商标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配件属“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维权结果: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239个,3.罚款50000元。

  案例三:蒋某销售假冒油漆案

  案例回顾:2009年12月3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东站社居委巡查,发现当事人蒋某在此地租房从事销售油漆的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是“香港紫荆花”及“金装多乐士”油漆,当事人不能提供“香港紫荆花”及“金装多乐士”油漆的相关手续及进销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香港紫荆花”油漆经“紫荆花”注册商标注册人“TM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商品包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金装多乐士”油漆经过“多乐士”注册商标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声明确认“上海南翔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其生产的“金装多乐士”金装全效合一净味木器漆等产品不属于卜内门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与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油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香港紫荆花漆107箱,香港紫荆花漆20桶,金装多乐士净味木器漆135箱,3.罚款50000元。

  案例四:安徽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大米包装袋案

  案例回顾:2010年2月上旬,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订购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用于包装大米销售。当事人2010年3月以进货价3.80元/公斤的价格,从黑龙江密山馨香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大米,灌装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该“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经黑龙江省虎林市九鼎贡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虎林市九鼎贡米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和印制的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产品鉴定书》各一份。

  维权结果: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案例五:安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惠普”牌硒鼓案

  案例回顾:2010年9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广东恒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在合肥市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901室的安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惠普”牌硒鼓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HP”的空气袋97个、标有“HP”的硒鼓45个、标有“HP”的硒鼓外包装盒68个、标有“HP”的防伪标贴1088个、标有“HP”的标签450个。2010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P”的产品。经查证:当事人以380元一个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2115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合肥市工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标有“HP”的空气袋97个、标有“HP”的硒鼓45个、标有“HP”的硒鼓外包装盒68个、标有“HP”的防伪标贴1088个、标有“HP”的标签450个;

  3、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六:张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1月10日从南京某化肥厂购入“神州”牌复混肥料400袋(50公斤/袋),又于2010年2月从某生态有限公司购进“俄联康沃特”牌复合肥料200袋(50公斤/袋),并分别售出“神州”牌复混肥料50袋,“俄联康沃特”牌复合肥料40袋。肥东县工商局于3月29日对上述两种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被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000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肥东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30000元。

  案例七:合肥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 假冒手机案

  案例回顾:2010年8月11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合肥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PHILIPS”牌移动电话和配套电池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证:当事人于2010年7月起,从广东省深圳市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PHILIPS”等字样的移动电话,在其住所以网络形式进行销售,每台销售价400元。当事人于2010年5月起,从广东省深圳市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阿凡达”字样的移动电话,在其住所以网络形式进行销售,该手机的配套电池上标注“PHILIPS”等字样,每台销售价36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PHILIPS”牌移动电话103台、“PHILIPS”牌配套电池68只;罚款20000元。

  案例八:吴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9月22日租赁合肥市庐阳区桃花社居委大三景西区11栋14室后,专门从事省内古井“原浆”白酒、迎驾“银星”白酒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加工和包装。其担任流程是由他人将其加工和包装活动所需的古井“原浆”、迎驾“银星”白酒空瓶、外包装箱及酒盒底座、古井酒防伪标识等材料送货上门,待其加工包装为成品后再予以收购。截止被查之日,当事人已加工包装成品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48瓶、迎驾“银星”白酒42瓶。前述加工材料及成品经注册商标“古井贡”、“迎驾”的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迎驾贡酒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维权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留物品(古井“原浆”空酒瓶1100只、古井酒防伪标识6000枚、古井“原浆”酒外包装箱及酒盒底座400个,迎驾“银星”空酒瓶100只);

  2、罚款人民币2万圆整。

  案例九:郑某销售假冒“长城”牌红酒案

  案例回顾:2010年1月25日,合肥市工商局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瑶海区大兴镇漕冲市场三期10幢1号当事人郑某的经营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共计472箱。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文字、图形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图形,现场没有发现进货和对外销售的票据。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72箱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授权的生产企业或厂家生产。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文字的、图形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图形近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并依法予以罚款。

  案例十: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石膏板案

  案例回顾:2010年1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合肥市五里庙木材B区40号高某经销的“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证:当事人从枣庄市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以7.7元∕张的价格购进“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1080张,价值8316元。

  维权结果:北新集团的“龙牌+龙形图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汉字“龙”及龙形图案,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经销的石膏板上使用“XIN龙牌”及龙形图案,仅在汉字“龙”前面加上“XIN”应认定为与北新集团的商标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1080张;三、罚款5000元

    核心提示

    巡查巧“逮”假摩配租房销售假油漆 “傍上大牌”卖大米   假“惠普”硒鼓一锅端劣质肥料哪能卖通讯公司售假手机   知名假酒居民楼“造”     经营户售假红酒被查  查获千余张假石膏板

    昨天,市工商局发布十大打假案例,其中涉及假酒的最多,十大案例中,假酒占据三席。

    商贸公司购售假酒

    合肥一商贸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15日,先后两次从肥西王某手中购进标注某品牌白酒总计150件。至案发日,当事人已售出50瓶,涉案非法经营额为46586元。

    经肥东县工商局查证,当事人被查获的某品牌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商品。该公司侵权的该知名品牌白酒被依法全部没收,同时被处以50000元罚款。

    巡查巧“逮”假摩配

    2010年7月20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巡查,发现在合肥某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仓库有人在卸货。经检查,卸载的239个标注“HONDA”摩托车汽缸体组合配件均属假货,当事人张某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及营业执照。市工商局依法将假货没收,并处以50000元罚款。

    租房销售假油漆

    2009年12月3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瑶海区东站社居委巡查,发现当事人蒋某在此地租房从事销售油漆的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其销售的产品是“香港紫荆花”及“金装多乐士”油漆,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及进销货凭证。

    经鉴定,蒋某所售油漆属假冒商品包装。市工商局依法没收、销毁侵权油漆,并对蒋某处以50000元罚款。

    “傍上大牌”卖大米

    2010年2月上旬,安徽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订购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包装袋,用于包装大米销售。当事人2010年3月以进货价3.80元/公斤的价格,从黑龙江密山馨香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大米,灌装假冒“柳稻根”注册商标标识大米。

    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行为,并对其罚款40000元。

    假“惠普”硒鼓一锅端

    2010年9月18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901室、安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惠普”牌硒鼓,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HP”的空气袋97个、硒鼓45个、硒鼓外包装盒68个、防伪标贴1088个、标签450个。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

    市工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所有侵权产品,罚款40000元。

    劣质肥料哪能卖

    当事人张某于2010年1月10日从南京某化肥厂购入“神州”牌复混肥料400袋,又于2月从某生态有限公司购进“俄联康沃特”牌复合肥料200袋,共计销售90袋。肥东县工商局于3月29日对上述两种肥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为不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30000元。

    通讯公司售假手机

    2010年8月11日,市工商局对合肥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PHILIPS”牌移动电话和配套电池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证:从2010年7月起,该公司从深圳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PHILIPS”等字样的移动电话,在其住所以网络形式进行销售,每台销售价400元。2010年5月起,该公司从广东省深圳市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阿凡达”字样的移动电话,以360元/台的价格在网上销售。

    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侵权“PHILIPS”牌移动电话103台、“PHILIPS”牌配套电池68只,罚款20000元。

    知名假酒居民楼“造”

    当事人于2010年9月22日租赁庐阳区桃花社居委大三景西区11栋14室后,专门从事迎驾“银星”白酒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加工和包装。截至被查之日,当事人已加工包装成品迎驾“银星”白酒42瓶。

    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已扣留侵权物品,罚款20000元。

    经营户售假红酒被查

    2010年1月25日,市工商局接中粮集团举报,对漕冲批发市场三期10幢1号郑某的经营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为假冒产品。市工商部门没收了侵权商品,并依法予以罚款。

    查获千余张假石膏板

    2010年1月18日,市工商局对五里庙木材B区40号高某经销的“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证:当事人从枣庄市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以7.7元/张的价格购进“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1080张,价值8316元。

    工商部门依法没收所有侵权“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并对高某罚款5000元。(李雪松 顾朝晖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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