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克出什么装备:美国解密沈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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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解密沈崇案

2009-05-20 11:05:31 来源: 网易历史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审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记录已经解密。据现在美国的周启博先生介绍,当时沈崇案由军事法庭审理,案卷存军方档案库。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法律,皮尔逊没有强奸沈崇。

 

关于沈崇事件,当时无论是国民党政府还是民间都认为,中国共产党有意识地参预了这一事件。还有人认为,是有意制造的,说沈崇是延安派来的人等等。但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下结论。

还有一种说法是:“文化大革命后据中共党内披露,原来沈崇事件完全是一宗政治阴谋,而美军士兵强奸北大女生则根本为莫须有罪名。原来沈崇本人为中共地下党员,她奉命色诱美军,与他们交朋友,然后制造强奸事件以打击美军和国民党政府,结果证明相当成功……据悉沈崇在中共建政后改名换姓进入中共外文出版社工作,已婚,现大陆不少七、八十岁左右的文人名流都知道其人。另一说法是,改了名的沈崇在文革期间被红卫兵批斗时揭穿身份,她向红卫兵承认,她并未遭美军强奸,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党的事业。”

文革中还有传言,说沈崇在山西五台山出家,并说有人曾见过等等。这些说法都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所以它只能帮助在分析沈崇案事多一种视角。

现在能看到的史料是,沈崇案发生后,当时中共有一些对策。

194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曾在给董必武、吴玉章、张暑时、叶剑英、方方、林平等人的一份名为《中央关于在各大城市组织群众响应北平学生运动的指示》中指出:

“(一)北平美兵强奸女生事,已造成有力的爱国运动,上海、天津闻亦将响应,希望在各大城市(平、津、京、沪、渝、昆、港、蓉、杭等)及海外华侨中发动游行示威,并坚持下去。不能游行的地方,亦可进行请愿及组织后援会,一面提出目前具体要求,如要求此案及以前历次悬而未决的惨案彻底解决,要求美国兵犯罪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公开审判(如华侨在美犯罪一样)等,一面依据情况联系到美军全部撤离中国,反对美国干涉内政,出卖军火,进行借款,助长内战,及废除中美商约,抵制美货等口号。在运动中要尽量推动一般中立分子出面,造成最广泛的阵容,并利用国民党所宣布的元旦起实行宪法人权条文,采取理直气壮的攻势,使国民党不敢压迫,并达到暴露国民党之媚卖国及其国大制宪全系欺骗之目的。(二)我们在各地学生及妇女中的关系,应尽量利用学生及妇女中通信办法,向各地推动发展,并推动各地撰文通电,向各方声援呼吁,务使此运动向孤立美蒋及反对美国殖民地化中国之途展开。”

通知特别提出利用妇女对沈崇案的愤怒,可以说是非常了解沈崇案所容易引发的民族主义情感的。

王汉斌在《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地下党是怎样领导学生运动的》一文曾详细讲述过当时的情况。

当时南系北上后,由袁永熙、王汉斌、洪德铭组成共产党的北平地下学委,并立即在北大、清华等校建立党的地下支部。他说:“这时党面临着在学校里迅速扎下根子,占领学校阵地的问题。这是一场艰巨的斗争,也是极其细致深入的工作。”他们的工作计划非常周密。

王汉斌说:“第一种是燕京。该校在抗战期间迁往成都,胜利后不久即原班人马复员北平。党在该校力量比较强。一直成立有学生自治会,并为进步力量所掌握。在复员后由我党地下党党员张富培(张定)同志担任自治会主席,学校阵地完全为我控制,国民党反动势力不能左右学生运动。第二种是清华。经过同国民党势力进行激烈的争夺之后,使我党较快地掌握了学生自治会的领导权。-------于是就由我南系地下党员徐裕荣同志当选清华大学第一届学生自治会主席。由此,清华学生运动的领导权即为我党所掌握了。第三种是北大。------地一下党全面分析了北大的情况,广泛发动党员和‘民青’成员主动与北方同学交朋友,进行个别串联访问,交谈观点,帮助同学解决困难,消除相互误解。我们还和临大同学一起组织郊游、开联欢会,增进南北同学间的广泛联系,攀叙友情。北大暂时不能成立学生自治会,我们就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团结群众开展社团活动。南北两系心心想印,齐心协力,三五成群,由小到大,使各种社团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纷纷成立起来。他们根据相互间的爱好以各式各样的形式,组织学习会、读书会、办墙报、出专刊。评介时局,揭露国民党打内战的反动政策,宣传党的方针。团结教育群众。经过这些活动。很快使我们在学生中扎下了根子。”

中共对这一阶段的工作非常满意,王汉斌回忆:“在复员北上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坚忍不拔的努力,我党极其出色地在北大、清华等校夺取了学校斗争的阵地,扎下了根子,掌握了学生组织的领导权,组织起一支党领导的学生力量。这就为深入开展平、津及华北的学生运动,迎接中国革命高潮的到来,同时也为组织华北学联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为弄清沈崇的真实身世,向社会公布真相,中共地下党员、时任北平《益世报》采访部主任的刘时平,千方百计查询沈崇的确切身世。

当时一些小道消息说沈崇是北京大学的学生,他就先到北大,可是北大说没有此人。又有人说或许是辅仁大学的吧,于是他又赶到辅仁大学。辅仁大学是一所教会学校,管理比较严格,外人是轻易不许进入的。刘时平凭记者证,说明情况,传达室才接待,说是有一位叫沈崇的学生,但正在上课,不多时,传达室的人就把叫沈崇的女生找来了。刘时平直接问她:“你昨天晚上去看电影了。”那女生听此话,非常不客气地冷冷回答:“没有去过。”转身就要走。刘时平问:“你不是沈崇吗?”那女生回答:“我是叫沈崇,但昨晚没有去看电影。”刘时平知道找错人了,此学生只是同要找的沈崇同名而已。

他赶紧骑车又回到北京大学,来到女同学会共同分析情况,一位同学建议,何不查一查北京大学学生注册表呢?

刘时平来到校注册部找到姓刘的主任。刘主任说,教务长(陈雪屏)吩咐过,谁也不让查。刘时平认为:不让查必有原因。于是他掏出记者证说:今天来调查此事,非查注册不可,不然就不走啦。那位刘主任一见这形势,只好勉强答应,并一再叮嘱千万不能说是他让查的。结果刘时平查到了沈崇的注册卡,上面标明:沈崇,19岁,福建闽侯人,先修班法文组新生。永久通讯地址:上海古拔路25号。

为找到沈崇本人,刘时平又到先修班询问。有人告诉他:沈崇就住在北平东城八面槽甘雨胡同亲戚家,但是不知具体门牌号。刘时平骑车赶到住地派出所,经查询搞清了沈崇住甘雨胡同14号的表姐家。他找到14号,一看这是非常讲究、有地位的人家,两扇红油漆大门紧闭着。他按了门铃后,一个老太太探出头来问找谁,当听到找姓沈的,说了一声“没有”就把大门关上了。刘时平正要转身之时,一位绿衣邮差过来了。乘送信人叫门之际,他看见信封上写着“杨振清转沈崇”几个字,这一下他心中都清楚了。

沈崇案发生后,全国各地很快就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学生示威活动。对于学生的行为,当时国民党政府的许多人都认为是有人在操纵,倒是当时的知识分子表现出了少有的天真。

当时任上海市市长的吴国桢在他的回忆录中曾说:“当人们不满时,或者有不满的理由时,自然就有共产党渗透和可供利用的基础。但如果没有理由,共产党也能造出一些,就拿北平女学生被强奸为例,那件事发生在北平而不是上海,但我们照样遇到了麻烦。”

吴国桢是出身清华的留美学生,他对于中国的学生运动有深入的了解,他认为:“事实上,中国赤色分子将美国挑出来,作为他们鼓动民众加以反对的目标,一些示威的性质常常是反美的。在那些示威中,我尽力做到没有美国人受到严重伤害。我记得只有一次,有个美国水兵受到了很粗暴的对待,但我成功地使那次事件免于演化成一场骚乱。在北平,一个美国大兵强奸了一名女生之后,也有一次反美示威。某些人认为,那个女孩是北平共产党使用的诱饵,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件令人叹息的事情。”

这次事件以后,上海交通大学也有一次罢课的准备。吴国桢在他的回忆录中说:“我没有小视那件令人惋惜的北平女学生被强奸案,但我说那是一件由美国士兵犯下的孤立罪行。"他说:“但是请注意,当俄国人占领东北时,有多少中国妇女遭到了蹂躏?如果你们一定要示威,那么应当针对这个劣迹更大的罪犯。或者,如果你们一定要对美国示威,那么同时也应该对苏联示威。”

吴国桢的这种说法使许多学生从感情回到理智上来。吴国桢后来说:“我当场将了他们的军。自然他们决不会听我的,但第二天除了左倾刊物外,所有报纸均全文刊载了我的讲话。反美示威仍然举行了,但秩序良好。”

对于沈崇案中知识分子的表现,吴国桢也谈了他自己的看法,他对当时知识分子的评价并不是很高。他说:“还有另一件事我想指出来,那就是知识阶层的冷漠。大多数示威与动乱均由学生发动,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学生真是一种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比劳动团体或其它团体有力得多。这有两条理由:一方面因为人口的大部分是文盲,学生们被尊为比较有知识的阶层,另一方面学生们大都年轻,人们对他们的过激行动通常比较宽容。共产党敏锐地领会了这一点。于是就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渗透。然而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大学教师们在反共活动中,本应对我有很大的帮助,不幸的是,我发现情况并非如此。我邀请校长们和许多教授、教师同我吃饭,参加午宴和茶会,敦促他们在对待共产党威胁上要更警惕,更有力量,但一无所获。更使人吃惊的是,尽管大多数校长和许多教授都是国民党员,但他们不愿意出头,即使在那时,按照中国的老传统,对教师的尊重在学生中仍然是一种支配性的情绪,这就尤其令人可悲了!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是校长和教授们能多帮助我,我们也许会办得更好些。”

知识分子的表现为什么这样冷漠呢?

吴国祯说:“首先,大学的校长和教师们的待遇太低,他们的生活很困难,特别是因为不断的通货膨胀。这方面我不能帮助他们多少,因为大学都是由中央政府资助的,至于由市政府资助的中小学教师,我则做了我力所能及的事。对那些在高等院校从事教育的教授们,其可叹的生活条件,我只能提请中央政府注意。教师们低于标准的报酬,自然会引起诸多不满。但他们的冷漠还有另一个原因。历来中国的学者们,都反对参与政治,他们感到自己的领域只限于搞学术,别无其它。尽管他们中许多人是国民党员,但却认为反对共产党的渗透并不是他们的责任。此外,他们有希望取得学生欢心的弱点,害怕学生们可能对他们示威,所以尽力与左倾学生友好。”

当吴国桢与学生谈话时,他总是力图按以下的方针与他们论争:“如果你们对政治有兴趣,首先得用知识武装自己,努力学习。当你毕业时,若想成为一个革命者,或者甚至当一名共产党人,你们将有充分的时间,为什么眼前要用政治活动来使自己分心呢?”

许多学生对这种直接了当的方式是很信服的。“但共产党非常聪明,我很快就查出了他们渗透的办法。他们在每所学校潜伏下少数地下人员,但不会立即组成纯粹的共产党小组,他们从真正赤色的、到带粉红色的、甚至明显中立的分子开始,组织了许多小组。让我们以日本为例,艾森豪威尔总统准备访问日本,但突然出现了强烈的反对,共产党是如何得逞的呢?依我看来,煽动不是从极端赤色小组开始的,倒是肇始于带粉红色的小组,他们对艾森豪威尔即将到来的访问提出疑问,在校园内贴出他们称为的‘墙报’,遣责美帝国主义,并组织起来反对艾森豪威尔来访。然后赤色小组就公开出来支持他们,最后,乃至名义上中立的小组也会受到影响,并赞同这一立场。这样在人们得知之前,罢课与示威就已开始了。”

吴国桢说:“我经常走访上海各个大学,看学生团体贴出的墙报,并尽力研究他们提出的各种意见,我把查清谁是那些墙报的起草人当成一件事情,在一般大学里,会遇上四、五十个学生团体,我从未弄清楚他们各自有多少追随者,但我能辨别其不同的政治观点,逐渐我就知道了共产党采用的策略。当共产党确认胜利在望的时候,他们突然间停止了所有的煽动。在大学也一样。没有示威了。”

对于沈崇案后发生的学生运动,罗家伦当时也有同吴国桢一样的看法,他在1947年1月2日的日记中说:“今日中大学生等游行,为反对美军二人在北平奸污女生事。此等事本系个人行为,可以军法解决乃强作成国际政治问题,盖与共产党发动之反美运动连成一片也。可叹,可惋惜。”

1946年12月31日《申报》第一版上的文章也认为,“此次不幸事件,为一法律问题,而美军退出中国,则为一政治问题,不可并为一谈。美军对此善后所提解决办法,大概尚好,但应从速解决,绝不可拖,美军不懂得东方道德的特性,所以他们也许还不理解中国人民的愤慨。”

同日《申报》第一版第二张有一篇报道:《北平女生被辱事件》,对于当时学生和知识分子和行为都做了批评。其中有这样的话:“而且亦正足以反示我们对于民主政治的没有训练。”同时还说:“我们引以为憾的就是身为师表的教授们,竟也有不明事理而从事于属外的行动。”

对于沈崇案后的学生运动,当时的清华校长梅贻琦在他的日记中认为,看见清华和燕大的同学步行入城,他表示同情和愤慨。当日上午九时,他曾在骑河楼清华同学会召集北大各负责人开会,席上表示:清华燕大二校已决定采取不干涉态度。北大各院负责人同声响应。陆代校长志韦表明三点意见:(一)不论何国都不应在华驻军。因为时代已过去,已无必要。(二)此次游行不应是专对美军而发。(三)此系小事,但有大意义,惟不应因此引起其它纠纷。

在沈崇案中,胡适和傅斯年保持了清醒。他们没有无原则认同学生的行为,而对学生有所批评。

1947年1月5日,胡适给当时的教育部长朱家骅和他的朋友王世杰、傅斯年写信,在信中他详细告诉了他们北京发生的沈崇事件,并说:“沈生戚杨君已聘律师,北京大学则请赵凤喈、燕树棠诸君任法律顾问,明午会同检阅案卷。美军方面似亦明了此事严重,故卅日学生游行,美军均闭门不出,美军审判,现尚未定。”

同时,胡适在给傅斯年的信中说:“我们今日所作只是充分把全校的法律人才供被害人之用。”

胡适在沈崇案中的行为,后来曾受到过许多批评,主要就是因为他不主张把此事件扩大化,他的认识是,这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1947年12月30日下午二时,胡适乘中航飞机抵平。胡适对记者称,对此次暴行真相所知不多。他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合理合法解决。京沪报纸除文汇、新民所刊者外皆不详,三十日之和平日报登载始略多。这是东方特殊的道德问题,国人当然同具愤慨。学生间的开会游行,亦属理之常情,但不可罢课,希望能即日恢复,免废学业。”记者询以对要求美军退出中国之口号有何感想,他说:“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老口号,在这次事件以前就有的,只要美军在中国一天,这口号就存在一天。”他认为前者最好不要与后者发生联系。“美陆战队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以为很切实。”

《观察》周刊第1卷21期发表记者文章《抗议美军暴行 北平学生示威记》,其中引胡适的话说:“对于女家,很多的长辈跟我都是熟人,我看她亦如后辈。当然我要负责的,如果她愿意我陪她出庭,我当然愿意的。”

同时胡适也指出谣言太多,第一是这女孩子绝对没有离平,第二是绝对没有拘禁,刑词或有强迫她的行为。

胡适说:“我每天都与沈小姐及其家属接触,这话绝不可靠。这些不负责任的话,我尤其不愿见之于北大的壁报。”

傅斯年也和胡适的看法相同。他曾向联合社记者谈及各校学生游行示威事,认为各校学生误将与政治无关之事件,作为政治事件,此案固属遗憾之至,但纯为法律问题。记者问其对于学生要求美军退出中国之见解,傅氏答称:准许美军留华,完全为中国政府之政策问题,学生倘不满此项政策,尽可向政府请愿,十六个月以前,美军曾与中国军队并肩对共同之敌作战。近十个月来,美军且协助中国政府遣送日俘回国,此种任务尚未终了,中国境内尚有大批日兵,迄未解除武装。须知中国现尚有另一大陆国之大批军队,未得中国政府许可而驻扎境内,中国智识阶级对于国际政治应具远大眼光,并须认识中国不能在国际间孤立。

傅斯年这里是指苏联在东北驻兵,他认为如果要反对美国在华驻军,为什么不反对苏联在东北驻军。当时各大学中的有些教授对于学生的行为也有不同看法,当时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教授燕树棠就对学生的抗暴运动不理解,但他们一般都不愿意得罪学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审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记录已经解密。据现在美国的周启博先生介绍,当时沈崇案由军事法庭审理,案卷存军方档案库。因涉外国公民,管外交的国务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从国家档案馆取得国务院这套案卷的复制件,全部为英文记录,共150张。因年久有些词和字母不太清楚,需从上下文猜出。

据周先生介绍,沈崇事件发生以后,1947年 1月6日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加强师)司令下令于中国北平第五海军陆战队司令部举行审判,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当时法庭组成情况是:

1、律师开场白。2、有关人员,法官和记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辩。5、控方发言结束。6、辩方发言结束。7法庭调查结果。8、判决。同时法庭还出示了相关证据:

1、黑板上地图的照片。

2、 手套的描述。

3、 1946年12月24和25日气象纪录。

4、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气象纪录 。

5、大衣的描述。

6、内裤的描述。

7、上衣的描述。

最初对皮尔逊的控罪共有五项。 控罪1、强奸。控罪2、企图强奸而攻击。控罪3、自愿性行为。控罪4、有害秩序和记律的行为。控罪5、可能损害士气风纪的不道德行为。

1947年1月7日,对案件中的控罪3和5 及说明予以撤销。1947年6月11日军事法庭审判皮尔逊案的审判记录显示:控罪3和控罪5已经撤诉;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无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决降为列兵军阶,监禁十五年, 受不名誉退伍和其他有关处分。下令审判的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审判过程,调查结果和判决。

据档案记录显示,原告是19岁的在北平国立大学读书的学生。她的证言内容如下:

强奸发生的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一个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电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众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挟持,“护送”她走向与她目的地几乎相反的方向,穿过一个狭窄的街区(那里显然有树),到了东(长安)街,又穿过东(长安)街,走了约60码,进入一个叫作“跑马场”或“阅兵场”的地方,到达“南墙”(前奥地利公使馆墙)附近的一个地点。根据原告所说(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没有这样说),她喊叫了一次,此后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却没能挣脱。到达墙边时,被告和普利卡德强制她倒在地上。因为她反抗,所以两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要合力才能按住她并脱掉她的内裤。然后被告趴在她身上,尽管她反抗和力图并拢两腿,被告还是完成了性交行为。原告看到手电光束后喊叫,但她的喉咙马上被扼住了。为引起注意,她挥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内裤。显然是怕引起别人干涉,被告沿着墙“拖”她向东走,紧抓住她怕她逃脱。被告再次试图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电光,但她因怕被告杀她,没敢喊叫。被告带她绕过墙角向南,到达检阅台,在那里她从被告手中挣脱,随即又被抓住。在检阅台附近,在离交通繁忙的哈德门街约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进入原告身体获得成功。原告因与被告挣扎多时已经筋疲力尽。她又喊叫了一次,并挥舞她的衬裤。这时有8个中国人,带着手电和枪,来到现场察看发生了什么事,救了原告。一辆宪兵巡逻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带走。

据法庭记录,一个中国军队人员是原告的证人,他作证说:在事发那个晚上 8点左右, 他看见两个海军陆战队员在亭台电影院附近“带走”一个姑娘。 她在哭,“声音不响也不太弱”, 但她什么话也没说。他没有进一步调查就回他的总部去了,把此事告诉4名中国军人。

这个证人由这些中国军队人员陪同,其中两人有手电,来到离领事馆南墙边一个位置约20尺处,在那个位置有一个海军陆战队员和一个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个海军陆战队员站在离地上的两人约2尺处。不但这个证人,而且他这一组人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听到任何喊叫,也没看到任何挣扎。这组人中有一个听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没听到任何声音。这5个人被站在旁边的并没带枪的海军陆战队员赶走了。过了一会,又有两个带枪的中国人加入这组人,现在这组人共7个人,他们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条街,又被那个海军陆战队员赶走。被告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此时还在南墙下原来地点,离这组人有大约60码远。这组人取得了附近一个中国交通警察的协助之后又向那个地点进行了第3次行动。(这时距离两个海军陆战队员第一次被看到“带走”那个姑娘已有两个半小时。)这次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已经不在那里了。在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呆过的地点,这组人发现了一条围巾和一支有血迹的手套。 姑娘发出哭声并挥舞她的衬裤,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在检阅台附近找到了卧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们强迫被告站立起来。这组人作证说,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都是满身尘土,衣着凌乱,他们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湿的,被告对警察态度粗暴,被告试图搂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刚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证说,大约晚10点半时他接到关于此事的报告,他去了跑马场,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两个人都站了起来。警察说姑娘告诉他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但是,那一组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听到姑娘的这一投诉。在法庭盘问时,警察被问到姑娘向谁宣称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诉我了,因为我问她了”。而且,这个警察第一次见到在地上的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时,姑娘没有说她正在被强奸。

第2天凌晨大约2点半,姑娘由一个中国医生做了检查。医生作证说,他在阴道入口下部中间发现了一小块新鲜伤痕,只有生殖器进入阴道才能达到那个部位。他说“正常性交”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伤痕。除了这一小块伤痕之外, 医生说姑娘的“身体”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没有可见伤痕,没有发现精子细胞,而且“难以确定是不是真的强奸”。记录显示这个事件持续了大约3个小时,那天夜间很黑,无风,气温在华氏15到 20度。

辩方证人作证说,在事件发生的那一夜之后大约3个星期里,他们两次在所说的强奸发生的地点观察行人和交通情况。他们在黑暗程度,风速,时间和气温都和所说的强奸的那个夜晚很相似的条件下研究了那个地点的行人和交通。总括地说,他们作证指出,每小时通过东长安街的行人和车辆数目有几百,那条街离被告第一次攻击原告的地点距离在60码以内。哈德门大街上行人车辆数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门大街在第2次攻击的地点和被告被抓起来的地点以东不到100 码。证词进一步指出,如果谁在第一次攻击地点“大声说话,不必喊叫”,那么在60码以外的东长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听到。

据法庭记录显示,有数名宪兵到了中国警察逮捕被告的现场。他们作证说在现场被告用手臂搂住原告,原告显然是同意的。一个证人作证说被告和原告试图一同离开跑马场,另一个证人作证说他认为那个中国姑娘看来“完全放松”,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过的样子”,而是“对整个事件表现平静”。早些时候和被告一同喝过酒的一个海军陆战队员说,被告被酒瓶割伤了手指节,这可以解释现场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

所说强奸案次日下午,一个美国医生检查了原告。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原告阴道入口处小的割伤在正常性交时也可能发生。这个医生在所说事件次日早晨也检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没有发现伤痕。当夜值班的宪兵军官作证说,被告被从阅兵场带来时,对被告没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强奸的指控,被告就会被关起来,而不会作为嫌疑人释放听候传讯。原告在所说的攻击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衬裤都列入了证据。原告陈述她交出衣服以后,衣服被割了几个小口子,除这些小口子之外,这件衣服没有其他损坏。和衣服一样,她的衬裤也没有暴力的痕迹。

法庭记录认定,仔细考察举出的证据后即可发现,原告没有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做出足够的反抗来支持她对性交不自愿的说法。虽然证据显示 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开始时她不是自愿跟两个海军陆战队员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哭过或者反抗过。与此相反,其他控方证人作证说,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如果说这些要干预被告和姑娘的证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强奸,而他们无力援救她,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同样令人难以相信的是,事件长达几乎3小时,所说的几次攻击就发生在交通繁忙行人众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没人听到呼救声。她并没在无人援助的情况下被殴打,也一直没有失去知觉。虽然她宣称被告几次扼住她的喉咙和捂住她的嘴,医生在次日检查时在她脸上和脖子上没有发现伤痕。她作证说她的衬裤是被强力脱下来的,但在当庭展示证据时,却没有任何污迹和撕破之处。她的衣服也没有任何暴力的痕迹。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她都没脱下她的手套。她的阴道口有轻伤,这种轻伤与自愿性交的情况相符合。她争辩说她做了当时环境条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这点轻伤以外,所有其他事实都不支持她的说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两人时,也没有见到他们精神歇斯底里和身体筋疲力尽的证据。对于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说法,本案证据不能消除对此说法的合乎常识的怀疑。

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上述法律, 对控罪 1 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 , 予以撤消。根据对控罪2和控罪4的调查结果,对法庭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 予以撤消。总军法官认为,下令审判的机关根据以上陈述和建议采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动是合法的。

这个陈述和建议后来得到了海军部长苏利文的批准。因此,对控罪1 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予以撤销。根据对控罪 2 和 4 的调查结果,审判的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也予以撤销。

对撤销皮尔逊强奸案判决,当时国内反映非常强烈,但许多研究国际法的学者认为,虽然在道义上这很不公道,但不能说这个案子不合法,因为美国法律是非常严格的,也是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