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王有别的特性么:离婚公房承租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35:4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发(1996)4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 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三)(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八)(九)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