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青云志52:“35岁贪腐”现象的三大犯罪特点、心理、原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17:53

“35岁贪腐”悄然出现

宋溪 插图

  在早年披露的腐败案件中,出现较多的是临近退休时疯狂敛财的“59岁现象”。但西城检察院日前披露的一份调研却显示,贪污犯罪“35岁现象”悄然登场。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自2005年至2010年这六年间,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18件共22人,占立案总数139件的12.9%。贪腐年轻化问题不容忽视。

  三大犯罪特点

  小官大贪

  职位不高犯大案占83%

  涉案人员大多刚刚成为部门的领导。22人中没有一个局级以上的干部,只有一个处级干部,其余都是处级以下干部。而且国有企事业的青年干部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域。22人中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12人。

  别看这些涉案人员并非位高权重,但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总数的83%。而且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这两个罪名上。

  2006年西城检察院办理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员节鹏贪污案。节鹏负责经办本单位1.5亿元国债托管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他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将该营业部向其单位支付的高息款共计900余万元据为己有,导致单位1.5亿元国债被质押,迄今尚有近500万元国债利息无法收回。节鹏最终被判处死刑,年纪轻轻就断送了生命。人小胆大

  一次性“大手笔”受贿

  虽然这些小官年龄不大,贪污受贿的胆子却不小。在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业务部副经理高某受贿案中,高某利用负责中船龙穴造船基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便利条件,向与其相识的投标关系人朱某泄露招投计划、评标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信息。此外,高某还在帮助朱某修改投标文件促使该单位中标后,收受朱某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25万元,第一次就收了200万元。

  看守所民警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为被羁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和减轻处罚为由,就先后公然向多名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28万余元,及“芙蓉王”牌香烟30条。而事实上,他根本没有做任何承诺的事宜,最后获刑11年。

  高技能高智商

  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

  这22人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6人。犯罪手段可谓既复杂又简单。

  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做假账、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给侦查设置障碍。作案手段充分显示出高技能、高智商。

  如某省政府办公室出纳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修改银行凭证、提现等手段,侵吞公款49万余元。赵某的手段十分高明,他做记账凭证时,一开始的数据是对的,会计审核通过后,要把这些记账凭证装订起来,赵某就利用这个很短的时间差,把电脑软件中的数据更改了。因为电脑是联网的,等会计装订完记账凭证再点击确认审核通过时,数据已经变成了赵某修改的。用此手段,赵某数次将单位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说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贪污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如,高某在任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某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造虚假的临时工劳动合同、冒领临时工工资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1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大犯罪心理

  环境影响 从众心理

  除了上述作案特点之外,检察官还调研发现这些青年干部犯罪的心理共性。近年来,一些权力部门的少数青年干部,尤其是掌管一定权力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主观认为收受“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现象”,不算什么问题。

  北京某医院矫形骨科需要购进人工关节,几家供货商争先供货,提出给予回扣。矫形骨科的主治医师黄某认为厂家既然主动送钱,就当是给大家谋福利了,共计收受37万余元,按照手术中的作用分给了同事。黄某直接参与回扣款的收取和发放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他在自我认识中写道:“由于学习不够,在行业大环境的影响下,没有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不正当的收入。”

  生怕吃亏 贪图虚荣

  有些年轻干部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也不差,但仍无法和社会上的大款相比。这种心理失衡让他们萌发了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想法。与过去职务犯罪中很多人被“拉下水”不同,很多年轻干部更为积极主动,甚至是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前文中提到的冒领工资贪污的高某,在供述中写道:“因为心理上的不平衡,一时糊涂,拿了不该拿的钱。其实我通过正常途径也可以挣到这些钱。”

  “按劳取酬” 钱权互易

  一些青年干部,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也希望“按劳取酬”,甚至认为“用我的权换你的钱,天经地义”。被告人马某在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编排批准文号及报送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提供便利。为此收受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三大犯罪原因

  外在诱因

  腐败污染

  检察官分析说,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外在诱因。而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他们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贫富悬殊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

  一人权重

  缺乏监督

  此外,单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特别是年轻“一把手”掌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流于形式,使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不被出卖的

  侥幸心理

  “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因此不会被行贿方出卖。”检察官说,其实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没有情义可言。

  检察官四项建议

  检察官表示,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首先,除了要强化对青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外,最好将廉政教育纳入中小学、大学的必修课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其二,以区域为单位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选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络员,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其三,落实政绩考核机制,“绩”、“廉”并重。建立人才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改革人事制度,尤其是对年轻干部,由过去的上级委任改为公开考试,逐步完善人事任免制度。

  其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住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设置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广泛征求群众的监督和意见,使监督者能有效制约被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