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手游文曲试炼终试:[原创]律师之恶 【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22:45
[原创]律师之恶16784 次点击248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龚是非 于 2010-1-7 16:14:5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律师之恶
                           龚是非

      近来,猫眼上因李庄案,贴出了不少讲道理的好文章,受益匪浅。一些文章引经据典、客观理性,从法条上剖事析理;一些文章引史喻今、引案释今,曲尽心意,不啻给国人上了一堂丰富生动的法治课。读了这些文章,感慨良多。我不是法律人,仅凭自己的自由心证和有限知识,不禁要写几句。

      一、
      律师这个职业是干什么的?
      论坛上不少人认为,律师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就律师职业做事的效果看,这个看法无疑是对的;但就律师主体做事的动力(或主观企图)看,这个看法无疑是错的。
      律师,中国历史上相近的职业名曰“讼棍”,即使在现在的欧美,一般民众,也没多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较高的道德评价。就我所了解的欧美民众舆论,对律师职业比较普遍的看法有二:其一,挣钱多;其二,经常把白的说成黑的,可在法律上又说得通,你还拿他没办法。以美国为例,社会科学人才中纯粹智力最高的,就是律师和金融业从业者。那么,我们可以说,律师作为一种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职业,其对法律的维护,不是从道德出发,而是从法治制度的设计出发。说得更直白一些,不要从道德上特别地要求律师。律师这个职业,与社会上很多职业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是一个可以混饭而且做好了比其他职业混的饭更好的职业。
      有的职业,在道德上有很严格的要求,比如教师和医生;而有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不能作为这个职业重要的乃至不可或缺的执业条件。当然,从事任何职业,这个社会上的任何人,都应该有道德的他律和自律。我想说的是,律师职业,不能有道德上很特别的要求;非要有特别的要求,就如非要全体引车卖浆的小贩,必须入党才有资格卖油条一样,荒唐透顶。
      记得黑格尔说过这样的话,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共产主义的老祖宗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他这个观点欣赏有加。
      那么,我们不妨说,律师就是法治社会必备之“恶”。没有这个“恶”,法律漏洞就无法弥补;没有这个“恶”,代表公权的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就会权力无边、滥权无忌,甚至肆意歪曲法律以谋私利。

      二、
      律师之“恶”,乃律师职业的“原罪”。
      西方欧美国家对律师的执业,有很多法律保障。譬如,律师有权对公、检、法尚未掌握而他已经掌握的被告犯罪事实保密。直率地讲,律师就是要在法律框架下,尽一切努力为被告脱罪。如果律师不绞尽脑汁利用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尽心为被告脱罪,而一心想维护所谓的“法律公义”,那就不成其为律师,干脆叫法官、检察官或警察好了。那么,在道德评价上,律师这个职业当然就先天不足。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桩刑事犯罪案的受害人,看着律师唾沫飞溅地在法庭上为凶嫌辩护,心里的道德怒火是何等炽烈。同样道理,一提及“打黑”,就自以为正义在握,舌起汹汹地鞭挞赵长青、李庄的“群众”们,你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还是要说,你们错了。
      如果你们正确,那我们该怎么办。难道要取消律师,或者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做有罪辩护吗?
     《十月围城》里孙中山有一句话:“要想获得革命之幸福,必先忍受革命之痛苦。”那么,我同样可以这样对心中充满对律师的厌恶和道德鄙夷的人们说:要想保证法治之施行,就必得永远忍受律师之“恶”。若不其然,我们必将付出饱受比律师之恶大得多的恶欺辱摧残之代价。
      凡是从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中劫后余生的人,对“无法无天”应该有敲骨吸髓的记忆。当年,刘少奇手拿《宪法》绝望抗议的时候,我大胆猜测,他多么渴望能有一个地方讲理,能有一个地方讲法,甚至,他没准还梦见过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莫须有的罪名慷慨陈词。可惜他根本没有这个机会,能为他辩护的律师职业被取消了,他身在其体制之中,未尝不该承担一份责任。他只剩下摇尾乞怜地向毛恳求“回老家种地”。律师被禁,接下来的,必然就是“砸烂公检法”,最终军管独裁。当年,优秀共产党人、大律师施洋,就是被北洋军阀政府视为“万恶”,倒在了他们自封的“实质正义”之枪下。
      原罪,不便之处在每个基督徒每周都要因此而反省;而好处呢,就在于:没有“原罪”,就没有亚当夏娃的爱情,因而就没有人类。
      我赞成律师背负“原罪”反省自己,绝对不苟同因这“原罪”而构陷诋毁律师,那样,就等于构陷诋毁我们自己。

      三、
      谈到律师之“恶”,自然想到“人治”与“法治”。
      多年前,因中央用“法治”这个概念置换了“法制”,许多法学界专家拍手称快。人治是中国的传统,中国文化的几乎每个细节,无不受“人治”文化的濡染浸淫,其惯性自然非常强大。人治的前提,就是每一个臣民都把自己缩小再缩小,把公平正义、治国平天下这些大义,统统托付给伟大领袖。臣民没有自己的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没有一切权利,臣民只有拜谢伟大领袖“隆恩”的权利。臣民要想拥有自己的权利,就只能造反:成则王,从伟大领袖手中夺过权力;败则寇,成为历史上的乱臣贼子。因此,鲁迅先生才精辟地总结中国历史道:自古以来,中国就只有两个时代,一是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二是连奴隶都做不稳的时代。
      奴隶们臣民们,当初也许会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疑问,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最后,大都会退化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只要谁谁谁一领唱,就千百万地应和,只要谁谁谁一挥手,就山呼万岁。
      就在猫眼这个论坛上,一些能量很大、发帖积极的网友,置早有定论的文革浩劫和早有定论的毛泽东极左专权错误等如山铁证于不顾,歪曲历史,颠倒黑白,假民众利益为借口,起哄诬陷,污名化律师。我就想:法治社会,可能由这样的臣民或奴隶来建成吗?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三者:一是社会行为是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领导的意志和喜好为准绳;二是社会的构成是以公民为主还是以臣民或奴隶为主,以公民为主,人人权利平等,以臣民为主,那社会就要划分三流九等,谁是“革命”后代,谁是“黑五类”。三是社会能否容纳律师之“恶”,如果这个社会不能容许律师的存在,如果这个社会对维护民权的律师居然蜂起视之若寇仇,那么,这个社会就注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
      共和之路漫长,民主宪政之路漫长,大家要有充分的心理预备。

      四、
      谈到律师,不能不谈及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一个人,只要站在刑事被告席上,就形成了他作为被告的私权与作为公权代表的公、检、法的对立。这个时候,除被告自己外,能维护他的私权者,就是律师。
      以律师的一己之力,对抗公、检、法,且不说我国法制不健全,律师先天处于弱势,单从一对三、个人对国家机构,就可以想见,律师的赢面会有多大。因此,才有5%对95%的统计数据(这个数据不幸被有人拿来标榜错案率低,而黎强案33%的错误率当即打了这些人一记耳光)。也因此,置此险境,律师唯一的利器,就是法律;唯一能坚守并可能赢得胜利的,就是程序公正。如果连程序公正都没有了,那律师即便有天大的能耐,也必输无疑。
       那么,是否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对立的呢?从李庄案看,一些网友是把两者对立起来的。他们有意忽略重庆司法执法当局漏洞百出的“证据”和悖法荒谬的“程序”,一味强调“打黑”的所谓实质正义,不讲道理地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立起来。在我看来,两者关系很简单,程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没有程序正义这个必然的唯一的手段,就绝对不能实现法治的实质正义;严守程序正义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实质正义。无数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来,什么时候强调了程序公正,什么时候的冤假错案就少,反之,就多。重庆目前的“打黑”,不可能因红歌唱得震天响,红短信发得漫天飞,这个规律就失效。
      为了确保实质正义,必须绝对保障程序正义;为了“打黑”,必须依法严厉查处“黑打”。否则,就是“假打”。

      五、
      近年来关注了几个案件,突然发现一个规律。
      这个规律就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律师的法律能力,往往比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要高得多。一个律师,如果能保证其诉讼中司法程序的真正公正,辅之以新闻报道的自由开放,那么,执法司法的“官人”们,在他的“进攻”下,很多时候几无还手之力。
      比如,去年的巴东邓玉娇案,当局最后只能以违反程序公正的手段换律师;再比如,目前的李庄案,重庆方面也只能以不正常的手段,抓李庄换律师。
      这个现象值得玩味。我想,成因有四:
      一者,律师的所有武器只有法律,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同时,他必须穷尽法律之妙,把法律中一切能运用来为被告脱罪的细节,都掌握到手。坦白讲,就是要寻找到法律的一切“漏洞”及其边缘的“红线”。而一些司法执法的“官人”,他们在我们这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里生存,以往长期养成的权力的傲慢和“实质正义”(其实是“人治”)的执法习惯,使他们中有的人,或不屑、或没那认真劲,要去努力认真地钻研法律。在他们看来,律师再有能耐,最后大权在握的还是我们。何况,一些执业律师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少不了要潜规则一下检察官、法官或警察,这使得这些“官人”的权力优越感,得到了更大的增强。
      二者,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假设没有违法乱纪的灰色收入,不论干得多好,大约不会数着办理的案件计件加多少工资。而律师就大不一样。李庄要是没被抓,两个月下来,就挣了100多万,他能分多少我不知道,但他最后分到手的,肯定比幺宁的工资要多得多。猫眼有位资深网友、著名经济学家突然莲花说过这样一句话:一切社会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经济学。这个话恰好可以用来解释法官、检查官与警察,在法律能力上普遍不敌律师的现象。当眼前放着一堆钱,只需要你伸手,就可以获得,律师们有谁不快马加鞭地增强自己的法律能力,伸手去取呢。可惜,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面前,没那堆钱。所以,以幺宁全国“十佳”之盛名,一役而溃,面对陈、高律师的“法力”,舆论认为她竟不配做其学生。
      三者,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是“官”,律师是“民”。官与民的竞争,除非官有中国电信等垄断国企那样依靠公权来攫取的垄断地位,否则,官是肯定竞争不过民的。君不见,二十来年过去,省以下的国有企业,而今还存几家?而无数民营企业,则如雨后春笋,风起云涌,蓬勃生长。
      四者,我国法官、检察官与警察,毕竟还处于法治初期,不像欧美那样,法治已常态运行几百年,积累了大量控辩的经验,形成了法大于一切、法不容情的不可移易的铁律,养成了对法治的坚定而神圣的信仰。因此,突然出现一个为自己利益而骁勇善战的律师阶层,庭辩时,装装样子走走过场还可以,要真的唇枪舌战地决斗,恐怕潜意识里一些“官人”们还没这个心理准备。
      也许,有的法官、检察官脑子里还在想:我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岂怕你一张嘴。是枪的力量大,还是嘴巴的力量大?他们的心灵深处,还停滞在风风火火革命运动中镇压反革命的风光里,可能压根儿就没有想到什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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