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六道轮回小说:民间金融不需要吴英血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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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不需要吴英血祭

 

2011-4-9 南方都市报

 

    乱象纷呈的民间金融总有杀伐祭旗,前有“小姑娘”,后有吴英,黑暗的长路无休无止。

 

    4月7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庭审,吴英本人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检方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因此应维持死刑判决”,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罪成立。三方的立场固然是站在不同的地位对于法律结果的不同诉求所致,何尝不是对民间金融截然不同观点的当下关照。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判决对于吴英至关重要。

 

    以血祭阻止民间金融可以休矣。

 

    立足现实是实现公正的出发点。吴英如果可判死刑,如何面对目前遍地都是的非法吸储与高利贷现象?当今民间金融市场少说有上万亿元人民币资金,深入其中者包括银行职员、担保公司员工、甚至基层公务员,有多少盘踞于民间金融链条上的人应该捉将牢里去?

 

    无论此前已经有了多少个祭旗者,中国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现象愈演愈烈,本身就说明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限制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检方以不合时宜的严刑峻法,试图建立没有地下金融的乌托邦社会,事实上是在拖市场经济发展的后腿。更何况,在吴英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并不清楚。

 

    民间集资从未停止,因为中国合法的金融机构从来没有真正担负起中国草根市场的资金血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根据自己的调研结果表示,2009年,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比重大概在10%左右。不仅占比低而且结构差,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对象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而对中小企业则通常都是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上不会提供长期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小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来使用,存在短债长用的问题,企业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滚动贷款甚至借入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如果没有民间融资,就没有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体系不仅无过,反而有功。

 

    不顾现实对民间金融的打压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民间金融迟迟无法正名,不可能形成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更不可能出现中国本土所亟需的银行家,不要说无法与民国时代的陈光甫、张公权等人相提并论,连穷困的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体系都比不上。直到吴英案为止,我们看到的是没有多少专业素质的民间资金掮客,甚至不识几个字的农村妇女,民间金融的土壤过于贫瘠,不可能出现大方之家。

 

    其次,民间金融体制的地下生存,造成民间金融的短期化趋势,由于民间金融面临法律折价,因此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追求最高的收益,在民间利率中加入了风险成本,加剧了本已盛行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另一方面,有关监管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方式,给民间金融开了一道口子,但开放之后依然加上了几道绳索,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如规定村镇银行壮大后控股权必须上交,如此不切实际的严厉管制造成的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与高利贷掮客联手,村镇银行不可能发展壮大自己交出控制权。要给民间金融正名,就必须给予其合法身份,而不是半遮半掩、欲推还就,结果是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变性,成为高利贷等金融乱像的渊薮。

 

    漠视民间金融、迟迟不给民间金融正名已经是大错;开放民间金融的同时予以不合市场规范的束缚,进步不大;而希望通过血祭的方式彻底堵截民间金融,则是大错特错。只有两种方法可以杜绝民间金融,或者让民间金融皈依取得与地上金融同等的身份,在规则约束下追求长期发展,或者彻底断绝中国的草根市场,由合法金融机构支持的大公司一统江湖。

   

    客观对待民间金融,建立公平统一的规则,中国金融业才能健康发展。一个错误不能遮掩另一个错误,即便对吴英施以最严厉的惩罚,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不会因此前进半步。

 

注:继续关注吴英案。

    昨天写了民间金融乱像,有朋友指责违背以前言论,反对民间金融合法化。

    把今天的文章与昨天的文章合起来看,较为完整。

    民间金融要合法化,乱像必须治理,两者并不冲突。

    难道市场派人士,就不能说乱像了吗?这是讳疾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