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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最后量刑死刑缓期执行? 

杂文杂谈 2011-04-08 06:39:51 阅读97880 评论1080   字号: 订阅

药家鑫的最后量刑十有八九是“死刑缓期执行”

药家鑫主观恶性严重,杀人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暴戾残忍,危害后果空前,社会民愤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 药家鑫首先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此条件上,它与“死刑”的条件有所不同,即必须“罪行极其严重”,绝不能将不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判处死刑然后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它不过是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就不发生判处“死缓”的问题。第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正是适用于类似药家鑫“死缓”的实质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之所在。至于是否有自首、是否有坦白交代是量刑的另一个范畴。

 

倘若被缓期执行,药家鑫还能活吗?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三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换言之,药家鑫只要在狱中不再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通过现身说法撰写相关文章和心得,且在媒体上频频发表,真心悔罪,感激社会的宽容并真诚回报社会,以教育和帮助“师妹李颖”们如何正确对待人生及人性生命尊严的道德观、价值观),药家鑫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非天方夜谭。

 

匪夷所思,人格扭曲的药家鑫值得社会三思

图片说明:药家鑫在法庭上后悔莫及。

 

反思一:“聪明”反被聪明误,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偶曾在市公安局做过6年刑事警察,对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解较为深刻。当时有个别“发小兄弟”看玩笑提问,“你们搞公安的未必比罪犯聪明,要是我这样的高智商去作案,你们永远无法破案。”殊不知,人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地点与不同类别的人打交道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更改的事实;再者,罪犯一人的智商无论如何也无法抵挡众人的火眼金睛,当然,更何况现而今“电子眼”的铺天盖地。药家鑫为什么会撞人之后杀人?显而易见,他的“激情犯罪”就是他潜意识里天真的认为在郊外无人处,“神不知鬼不觉”地“干掉”“难缠的农村人”再悄无声息地逃走了事。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的药家鑫,最终害人害己。

 

反思二:道德教育,家长应该打小就多从正面入手。从小就应该注意孩子的正面教育,例如:“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在任何时候都一定不能去做犯法的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等等等。近日央视法制节目针对本次案例,教授又讲了一件类似案例:有两个小孩埋怨自己父母管教太严,于是下毒将父母害死,认为只有她们死了自己才能不那么辛苦地学习;但当他们被关起来,一旦永远的离开了父母,这才开始痛哭流涕后悔莫及。同理,倘若家长一味的只注重学习而缺乏道德教育,一旦遭遇类似“突发事件”,就会有侥幸心理;即便是文盲,也应当有基本的法制意识,即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点都不允许肆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大众利益,也就是公民自身利益。

 

反思三:高学历却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最基本知识。药家鑫在他暴戾恣睢、人性扭曲的背后,社会因素也触及到了更深、更远的教育体制种种弊端(由于教育领域太过“深刻”,此乃后话),其实,本期刑事案件就是几千元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极为“普通案例”,发生事故怎么办?开车撞人后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作为持证驾驶员面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理应及时援救、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等等,这一系列极其简单通俗的交通法则实质上是社会规则的具体体现,而遵守如此规则是每一位公民必须做到的责任和义务。

 

这里更正一个事实,药家鑫并非官家子弟和富二代,他是一名普通家庭的普通学生,他的10多万的私家轿车也并非“豪车”,但他为什么震惊了道德观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敏感社会?因为如此残忍手段的犯罪堪称“空前绝后”…… 药家鑫,令人扼腕,你家庭出身虽然不曾十分优越但也抵达“小康”;你成绩不算特别优秀但也是开始以自食其力“家教”的在校大学生;你原本有一个大好前程,你现在却因为一起“几千元的普通交通案例”而付出自己的一生!对于你,偶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你这个不懂得尊重他人生命的人,最终害了不懂得“尊重自己”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