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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设工程项目监察规程等六项来源:赤峰市监察局 添加时间:2010-6-12 16:23:00 点击次数:87 

关于印发《赤峰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规程》

等六项监督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市监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赤峰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规程》、《赤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监督规程》、《赤峰市政府采购监督规程》、《赤峰市医疗机构药械采购监督规程》、《赤峰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规程》和《赤峰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监督规程》等六项监督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监督管理方案(样本)

      2、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备案表

      3、土地使用权及矿权出让情况备案表

      4、政府采购情况备案表

      5、药械采购情况备案表

      6、市属企业国有权转让情况备案表

      7、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情况备案表

 

 

 

赤峰市监 察 局

2009 年9 月 日

 

 

 

 

 

 

 

 

 

 

 

 

 

 

赤峰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简称《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政府性投资、财政资金支付或由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监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立项或列入建设计划。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越级勘察、设计,转借或出卖资质证书、资格证明的行为,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是否存在规避监管、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行为。

四、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是否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五、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地方区域行业保护或其他歧视性条款。

六、对确定潜在的投标人是否按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有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问题。

七、招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制定,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评标标准,招标文件及招标、评标报告是否向相关部门备案。

八、抽取的专家是否占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评委只限1人参加评标活动,专家是否从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招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九、开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不按时开标、合格投标人少于3 个和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违规行为。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专家是否独立评标,是否按照事先制订的评分标准评分,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有无干预评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无书面评标报告。

十一、招标人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中标公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十三、是否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

十四、监理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五、建设资金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的认可手续,实行计量支付。

十六、是否存在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的问题;

十七、在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搞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五条:监督方式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项目监督管理方案。概算在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监督管理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党组(党委)审定,报监察机关审查备案;概算在50 万元以上项目的监督管理方案,应在招标前报监察机关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概算2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由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工程建设项目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列入监察机关监督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制定后,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四、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交易现场和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建设项目出现“甩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情况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审定、业主单位确定、监理单位签证,经行政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批会签后,监察机关备案。没有经过审批会签和备案的,不得实施,私自实施的,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六、项目完工后,必须由行政主管单位、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会签,监察机关备案,作为剩余款项的拨付依据。没有经过会签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剩余款项。

七、重大项目建设在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均需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招投标活动在实施前和实施后要按规定通过规定媒体进行公开和公示。

八、项目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备案表》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九、监察机关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并在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举报邮箱和电话,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过程中,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行为,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给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质或评标专家资格。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干预招投标、该招标项目不招标、规避监管、违法招标、不按规定进场交易,对评标人员进行授意、暗示导致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对索取、接受钱物和其他好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裁决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简称《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市区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全市范围内矿业权的出让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监督出让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出让当事人的投诉;对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的范围,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对协议出让、划拔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是否按规定进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按照规定发布了出让公告和公示出让结果。公告、公示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出让保证金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公布。

四、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金额收缴了土地出让金、探(采)矿业权价款。

第五条:监督方式

一、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或矿业权出让方案审定后5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的监督管理方案报监察机关审查备案。

二、监督管理方案备案审查后,由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土地及矿业权出让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文件需经国土部门审定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四、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交易现场和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国土部门要在出让活动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情况备案表》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六、监察机关在土地交易中心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过程中,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发现土地评估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给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或降低其资质。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活动中,对干预出让工作,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授意、暗示导致影响正常出让过程和结果的人员,以及索取、接受钱物、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裁决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政府采购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简称《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赤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监督《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督主要内容:

一、纳入赤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是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提出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和编制、发售政府采购文件时,是否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抽取的技术专家是否占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是否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采购单位只能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是否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

五、是否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是否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和签署验收报告。

八、是否与供应商串通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九、是否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十、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十一、是否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是否在规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内容是否完整、一致,有无地方区域行业保护或者其他歧视性条款。

十三、是否有泄露标底或者透露有关商业秘密的情况。

十四、是否与供应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妨害公平竞争。

十五、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开标、评标。

十六、是否按照规定对评标现场进行管理,开标、评标过程是否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十七、是否按照规定将有关的政府采购资料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监督方式:

一、采购人在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要制定采购的监督管理方案。采购预算在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监督管理方案由采购人党组(党委)审定,并报监察机关审查备案。采购预算在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监督管理方案由采购人党组(党委)审定,并报监察机关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采购预算在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政府采购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列入监察机关监督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制定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交易现场和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货物类预算金额达到30 万元以上、工程类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达到10 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情况备案表》并报市监察机关备案。

六、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网站设立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过程中,对违反《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政府采购文件的行为,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质或评标专家资格。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干预采购工作,对评标人员进行授意、暗示手段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对索取、接受钱物和其他好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裁决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执行情况和已实行集中招标的医疗器械的采购情况、市直医疗机构购置中的医疗药品和预算在50 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采购当事人的投诉;对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药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督主要内容

一、除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和临床急救药品外,临床使用的药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对本期未中标药品进行了清库,清库是否彻底;

三、医疗机构是否认真执行中标目录,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有无超范围采购药品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有无未经批准自采药品的行为;

五、医疗机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新药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有无擅自变更中标配送企业的行为;

七、医疗机构是否按药品购销合同规定按期支付药款;

八、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品种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临时零售价;

九、中标企业能否按合同及时供货,有无转让和分包药品购销合同的行为;

十、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采购方面,是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采购过程是否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监督方式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方案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要制定采购的监督管理方案并报监察机关备案审查后方可实施。

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由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医药采购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项目,其招标文件制定后,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四、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公证记录、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交易现场和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填写《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备案表》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六、监察机关在采购网站设立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过程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给采购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质或评标专家资格。

三、在采购活动中,对干预采购工作,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对索取、接受钱物和其他好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裁决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监督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活动中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经信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开招选方式和公开招选过程是否公正、公平。

二、公开招选公告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地方区域保护或其他歧视性条款。

三、对确定入围的参与招选人是否按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委托的招选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问题。

四、审计评估听证会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对审计评估结果的会审是否客观公正。

五、审计评估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相应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否完整,公示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到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五条:监督的方式:

一、市经委要在确定转让方案后,制定转让的监督管理方案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二、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监察机关参加公开招选审计评估机构会议和审计评估结果听证会议。

四、审计评估结果公示材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公告申请书在公示和上报的同时报监察机关备案。

五、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六、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活动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市经信委填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备案表》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七、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公开招选规定或招选文件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发现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价、压价评估等行为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发现招选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质。

三、发现企业国有产权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压价评估、隐瞒收入或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察机关对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无故拖延不办、违法裁决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监督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担保法》、《赤峰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对权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在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中的主要职责:监督《担保法》和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对权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备案监督;受理社会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经信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对权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时,是否按规定报经信委批准。

二、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时,是否进行充分论证。

三、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时,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市属国有企业是否对批准的对外提供担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资金行为。

六、市属国有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投资转移资产和利润行为。

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活动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第五条:监督的方式:

一、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在经信委审批后,制定项目的监督管理方案并报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监察机关视情况安排监察组进行全程监督。

三、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经经信委批准后,应将执行情况定期报经信委和监察机关备案。

四、监察机关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监督合同履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活动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填写《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情况备案表》并报经信委和监察机关备案。

六、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者虽经批准但因论证不充分造成决策失误、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弄虚作假、挪用公款或转移资产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