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报考条件:督导室工作制度汇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34:22
督导室工作制度汇编 发布:赵金璐  时间:2009-1-15 17:43:55  来源:吴忠教育信息网  点击:1237 讨论:0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目           录

  第一部分  职能职责

  一、督导室职责……………………………………………1

  二、主任职责………………………………………………2

  三、副主任职责……………………………………………3

  四、办公室主任职责………………………………………4

  五、督学职责………………………………………………5

  六、科员职责………………………………………………6

 

  第二部分  工作规则

  一、学习制度………………………………………………7

  二、会议制度………………………………………………8

  三、公文审批制度…………………………………………9

  四、干部廉政制度…………………………………………10

  五、督学行为准则…………………………………………11

  六、督导工作常规…………………………………………12

  七、“学校一日”活动制度………………………………16

  八、工作请示汇报联系制度………………………………21

  九、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22

 

         第三部分  附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23

  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

       作的意见》…………………………………………30

  三、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教育督学的决定》……35

  四、吴忠市教育督学管理办法  ……………………………37

 

 

 

          

 

         督    导    室    职    责

                                                 

  一、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检查。

  二、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负责对全市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评估。

  五、负责对全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    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教育工作情况的督导评    估。

  六、指导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教育督导活     动,负责组织教育督导研究和督导人员的培训。

  七、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和教育    局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主     任     职     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教育督导室工作,对全市贯彻落实教育    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两基”工作的实施、巩固、提高及推进素质教育工     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负责对全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五、指导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教育督导活     动,以及教育督导的研究和督导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对全市教育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七、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和教育    局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副   主   任   职   责

 

  一、在主任领导下,积极开展督政督学工作,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    教育方针政策。

  二、协助主任履行好督政督学职责。

  三、协助主任抓好全市的“两基”和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     作。

  四、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并履行好其它    工作职责。

  五、主任不在时,主持督导室工作。

 

 

 

 

         办 公 室 主 任 职 责

 

  一、在督导室主任领导下,协调、管理办公室各项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教育督导室年度计划、总结、专题调研报告、督导报告的起草    工作。

  三、负责做好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会议议题的准备、记录等    工作。

  四、协助主任做好与教育局各科室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    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    学     职    责

 

  一、在督导室主任领导下,依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     查。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进行测试或问卷调查,听    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四、维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不良行    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     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督导结果。

  六、按照教育督导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督导活动,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年终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检查存档。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实事求是地反映平时督导工作中的情况,建设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八、积极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活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科     员     职     责

 

    一、参加教育督导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负责督导室各类文件的收发、文件资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工作。

   三、负责督导室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工作。

   四、负责督导室的内务管理、后勤服务工作。

   五、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    习   制   度

 

    一、督导室全体干部参加局机关集体学习,每周一次。参加督导室组织的集体学习,每月一次。

    二、全体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学习,不迟到、早退,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上学习内容。

    三、个人学习必须有笔记。

    四、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方针、政策、理论与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及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五、学习方式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必要时进行讨论交流。

 

 

 

 

                会     议     制     度

 

    一、督学工作会议

督学工作会议由督导室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市政府专职、兼职、特聘督学。会议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重要会议精神、指示、重大决策,讨论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督学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布署全市督学工作。

    3、研究安排上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或需上报市委、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重大事项。

    4、对重大事件及时研究并作出相应对策。

    5、督学工作会议每年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督导室全体人员会议

    1、督导室全体人员会议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会议内容:

    ①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吴忠市的重要文件,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传达上级主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③安排有关专题讨论。

    ④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署下月工作。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一、督导室处理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进行。

    二、以督导室行文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督导室主任签发。

    三、以督导室与教育局联合发文的,须经督导室办公室主任与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核后由督导室主任、教育局长签发。

    四、审核、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干 部 廉 政 制 度

 

    一、认真学习党和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明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室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三、室领导对全室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抓好本室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落实各项廉政要求。对本室党员、干部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全体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接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礼金、有价证券等。大型督导活动用餐不超标准,不上酒,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全室工作人员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互相监督并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年末考核要主动说明自身的廉政建设情况。

    六、认真遵守教育局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做好本室的财物管理工作。

   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八、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九、接受局党委及有关纪检、监察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督  学  行  为  准  则

 

    一、深刻理解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督导水平。

    三、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深化教育改革,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督导建议中肯、确切。

    六、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崇尚俭朴,拒腐倡廉,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督 导 工 作 常 规

 

    为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常规如下:

    一、随访督导——一般适用于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一)准备阶段

    1、确定随访督导的任务,包括目的、内容、要求等。

    2、确定采用的程序、方法,准备相应的量表等。

    3、培训督导人员。

    4、一般不通知被督导单位,必要时也可事先通知。

   (二)实施阶段

    1、运用事先确定的方式方法收集必要的信息资料。

    2、发现问题和不足时,对被督导单位给予指导。

   (三)结果处理阶段

    汇总收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报告。

    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一般适用“两基”评估验收、复查,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估,以及有关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等综合督导评估和其他督政或督学的专项督导评估。

   (一)准备阶段

    1、制定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该项督导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将该方案或指标体系提前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次督导的范围、具体对象以及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

    3、向被督导单位提前下达督导通知(专项督导也可电话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量表报我室。

    4、在开展综合督导前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过程性督导,指导他们做好自查自评及接受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5、组织督导评估队伍。包括领导机构人员,督导评估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督导评估人员由专、兼职督学、市有关局委办处室负责人,县(市、区)教育局或督导室有关负责人、督导专家组成。

    6、培训督导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使之明确本次督导评估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原则、程序、各项指标的内涵以及评估方法、注意事项等,熟悉督导评估的各项政策和专业要求。

    7、准备好必要的量表、调查问卷或座谈会提纲等督导主体所用材料。

    8、准备有关会议议程、各类讲话材料、评估决定等。必要时,提前准备有关奖牌(或证书)、奖金等。

    9、做好有关后勤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抽签定点,确定点上核查的单位和学校。

    2、利用听汇报、现场核查、调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个别专访、听课等形式广泛收集信息。

    3、组织好面上巡视检查工作。

    4、统计汇总各类检查结果。

    5、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汇报,分析汇总并表决督导结果,反馈总结。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三)结果处理阶段

    1、及时发出督导反馈意见;需要时拟发有关决定或通报;向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有关总结等文件;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2、整理文件、归档。

    3、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写出整改报告,并视情况回访。

    三、专题调研

   (一)调研前,制定专题调研计划,明确本次调研的目的、对象、方法等。抽调人员,布置任务。

   (二)调研时,根据专题调研计划,广泛收集信息和相关材料。信息应客观、详实,既有宏观情况,又有微观情况,尤其应发现和掌握典型事例。

   (三)调研后,分析调研结果,撰写调研报告,并将其呈送吴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督导检查——适用于除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以外的其他工作检查,如执法检查、开学检查、年终工作检查等。

  (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组成人员及分工、检查方法、步骤、日程安排等;召开预备会,培训人员,布置任务;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检查中,按预定计划召开汇报会、各种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全面收集信息和资料;分析综合所得信息和资料,确定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的基本情况和结果,主要经验和不足,今后的改进意见等。

   (三)检查后,汇总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总结呈送检查任务的确定者及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必要时,也可向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要求其整改;将检查资料立卷归档。

 

 

 

                “学校一日”活动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全区教育督导人员“学校一日”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室决定在全市教育督导系统开展“学校一日”活动,即每一位督导人员每个月(寒暑假除外)到中小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参加一天的全部主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建立“学校一日”活动制度,是教育督导人员深入实际摸实情、转变作风鼓实劲、科学督导求实效的重要举措。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的基层单位。督学是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实行“学校一日”活动,有利于深入了解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有利于深入了解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完成党和政府教育工作部署的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有利于深入了解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情况,便于掌握新动向;有利于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有利于深入了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学校,为基层学校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情况;有利于密切督导人员和学校校长教师的联系,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水平。开展这项活动对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科学督导、依法督导,提高督导工作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实效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以开展“学校一日”活动为载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服务学校、服务基层,努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二、完善制度

开展“学校一日”活动,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选择学校。督导人员参加“学校一日”活动,可以由督导室统一组织,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选择。每年内的活动安排,应当以普通中小学为主,适当兼顾城市与农村学校、公办与民办学校、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以及学前教育学校(幼儿园)、普通学校与职业教育学校、一般学校与示范性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

    (二)选择活动。每一次“学校一日”活动应当在同一所学校参加。进校和离校时间与师生相同。每一次活动听课时间不少于3节。其余时间可以和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座谈,可以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也可以查阅有关资料,包括学生作业、教师的教案或其他资料,还可以进行个别访谈等。总之,要以参加教学活动为主,实现多样性。

   (三)作好记录。建立督导人员《“学校一日”活动笔记》。每次参加活动除听课要在专门的《听课笔记》记录外,其余活动都应当在《“学校一日”活动笔记》上认真如实记录。之后填写《“学校一日”活动登记表》(表样附后),以便于检查。

    三、严肃纪律

   (一)端正态度。虚心学习,甘当“学生”;平等待人,尊重学校师生;不居高临下,指手画脚。

   (二)亮证参加。参加“学校一日”活动,可以和学校事先联系,也可以临时通知。无论采用那种方式,都要出示《督学证》,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以身作则。文明参加活动,言行堪称师生的表率;不做学校禁止教师和学生做的事情。

   (四)严明纪律、廉洁自律。不准借参加“学校一日”活动之机,向学校提出个人要求;不准参加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接受宴请或参加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凡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

   (一)统筹安排。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学校一日”活动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共产党执政水平结合起来,和全面完成督导工作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和坚持听课制度结合起来,制订年度方案,提高计划性,避免随意性。

   (二)领导带头。督导室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并要解决活动所需要的车辆等实际问题,为督导人员参加“学校一日”活动提供保证。

   (三)结果应用。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分析“学校一日”活动中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学校一日”活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下级督导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要就这项制度的贯彻情况作出专门的说明。

附:《“学校一日”活动登记表》(表样)

 

                                 二OO五年四月

 

 

                 工作请示汇报联系制度

 

    一、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当好上级领导的参谋。积极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做好辖区内教育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汇报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县(市、区)教育督导室主任出差5天以上须向市教育督导室履行请假手续。

    三、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处理好同其它部门间的协调关系,积极同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外力援助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四、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要加强联系,互相交流,增进友谊,取长补短,推动我市教育督导工作上台阶。

    五、市教育督导室召开会议,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须按通知准时到会。市教育督导室要求上报的各类文字资料、统计数据,县(市、区)教育督导室需按要求准时上报。

 

 

 

                   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

 

    一、全室干部应结合各自负责工作特点,根据本室、本岗位联系点的实际,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

    二、副处以上干部到基层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他干部不得少于两个月。

    三、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必须目标明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务必讲求实效,不误时、误事,以扎实的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下基层工作期间,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接受基层馈赠和公款娱乐、宴请,食宿从简从易。

    五、到基层调研及工作情况,返回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重要问题要直接向主任汇报。

    六、每人每年至少要向办公室交一篇基层工作调研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青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督导经费。

    第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特聘教育督学。特聘教育督学、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享有同样的职权。

    第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七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级教育督导规划和计划,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素质教育工作、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组织督学进行培训、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局部的、单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访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或者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调查、指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或者建议,通报督导结果,发出书面督导结论。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活动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经教育督导机构指派,教育督导人员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

   (五)进行问卷调查和测试;

   (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者或者主管部门参加。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教育督导活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检查。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教育督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教育督导工作;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教育督导公正;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

   (五)泄露教育督导信息影响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

   (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打击报复反映情况的人员;

   (四)阻挠、抗拒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政职权;

   (五)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的行为。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督导结论通报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论通报同级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

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将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行政监督系统,是实行依法治教、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健全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办学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价制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以“两基”工作为重点,推进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适度超前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教育督导经费。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应有教育督导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学应参加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

有关督导工作事项由督导室主任办公会议或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决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三、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制度

   (一)坚持督政为重。建立健全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目标责任制度。坚持教育执法检查制度,切实解决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分别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综合督导评价。建立全市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报告。

   (二)坚持督学为本。进一步完善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制度。按市、县(市、区)领导工作分工,依据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进行综合督导评价,积极研究开展发展性评价,努力构建促进学校发展的新型评价模式。

   (三)加强调查研究、专项督导和随访检查。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围绕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督导,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加强经常性随访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各种不良倾向。

   (四)加强对教育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教育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和统筹协调安排市、县(市、区)教育评价工作。

    四、构建教育督导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一)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教育督导结果编制督导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卓有成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三)建立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对在督导与评价中发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生的其它违规违章问题,应责成被督导单位限期改正,对经复查仍未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教育督导部门的处理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一)建设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专兼职督学队伍。督学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具有与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二)进一步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兼职督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督学任职条件遴选推荐,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或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吸收有志于教育督导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专职督学队伍。

    充分发挥兼职督学的督导作用。可聘请在职或退休的有关行政领导、资深教育工作者、以及行业专家担任兼职督学。

进一步发挥特聘教育督学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不断提高督学的素质。坚持督学学习制度,结合督导实践,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研讨活动。加强督学培训工作,未经过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参加考察和培训提供条件。

    六、加强领导,保障教育督导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指导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经费预算中要单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

 

 

 

 

 

                     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任教育督学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建立完善我市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教育督学在现代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丁建林等26名同志为市政府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名单如下:

    一、专职督学

丁建林     市教育督导室主任

王  森     市教育督导室干部

马绍忠     市教育督导室干部

    二、兼职督学

刘占保     市教育局局长

周占忠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兴玲     市教育局副局长

舒英义     市教育局副局长

秦树德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干部

乔国民     青铜峡市教育督导室主任

蔡建平     青铜峡市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刘登祥     盐池县教育督导室主任

马应仁     同心县教育督导室主任

金  戈     同心县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张耀忠     红寺堡开发区政府督学

    三、特聘督学

张冬梅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

赵生有     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

马  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吴汉宝     市财政局局长

齐健民     市监察局局长

张卫国     市人事局局长

杨万宝     市编办主任

金凤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永祯     市审计局局长

荀伏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李焕民     吴忠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自治区政府督学

杨  科     自治区政府督学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吴忠市教育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加强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聘督学的管理,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聘督学的督导范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第三条    督导活动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室的职责和任务聘任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每届聘任期三年。

    第六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法律、法规,关心、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四)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在督导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情况汇报;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四)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督导结果;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总体部署和划分的职责,制订本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求,按照教育督导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督导活动,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年终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检查存档;

   (三)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实事求是地反映平时督导工作中的情况,建设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活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五)开展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更新观念。专职督学要针对教育督导或教育教学工作,半年完成一篇有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兼职督学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督政督学活动,一年完成一篇有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论文;特聘督学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要为教育排忧解难,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

   (六)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考核和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自觉做到维护教育督导的权威和声誉。

    第九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侧重对学校办学行为、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特聘督学以督政为主,侧重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聘督学会议,听取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阶段性督导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度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的各种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

    第十三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 予以解聘。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规定的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公布督导结果或泄露督导评估不该公开内容的;

   (五)有其它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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