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璋电视英语学完:药家鑫的罪恶绝非什么“激情杀人”-杨于泽-搜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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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的罪恶绝非什么“激情杀人”

标签: 评论  2011-03-24 19:58

药家鑫的罪恶绝非什么“激情杀人”
杨于泽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向受伤者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此案23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的律师辩称为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一些媒体似乎也认可了这种说法。
  一个人开着车,将别人撞倒在地,上去一看,别人还在呻吟。于是害怕别人记住自己的车牌,将来可能找自己的麻烦,就从包里掏出尖刀,对伤者连刺6刀,把人家给“灭”了。杀人体现激情,从这种意义上说,药家鑫杀人无疑是“激情杀人”。没有激情,焉能杀死一个如此无辜的人?这种“激情杀人”,让人不寒而栗。
  但辩护律师所说的“激情杀人”是另一种概念,在犯罪学上,所谓“激情犯罪”指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部分国家对之持某种宽容态度。对具备“激情因素”的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从宽量刑。比如你当众羞辱或者故意激怒我,过错在你,我出于某种正义观念,向你实施报复,结果致对方死亡,这就是“激情杀人”。
  药家鑫把张妙撞倒在地,正常人在情感上应该同情受伤者,油然而生出一种对他或她的责任感,立即报警并将伤者送医院抢救。药家鑫则不然,他马上把受伤者当成一个“麻烦”,乱刀将别人杀死,妄图达到一了百了的目的。与其说这是一种“激情”,不如说是一种理性的利益算计,极度冷冰冰的,叫人不寒而栗。
  在药家鑫与其受害人张妙之间,张妙既没有语言、更没有行动伤害到药家鑫,以至于使药家鑫产生情绪上的巨大波动,怒火中烧。张妙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单纯的受伤者,在受伤之后,只有她才有权利产生怨恨之类的负面情绪。当然,药家鑫一想到撞伤人的后果,也有可能产生对未来的某种担忧,但因为这种担忧则将别人杀死,纯粹只是极端自私自利的心态和行为。如果这也算“激情”,则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都有着自利的动机,也就都是值得宽恕的“激情杀人”了。
  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乍看只是个案,但它却是对当代中国教育的一个绝大讽刺。药家鑫学的是音乐,而唱歌、跳舞、弹琴恰恰是当今中国“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很多人把“素质教育”当成中国教育改革的方向,以为唱歌、跳舞、弹琴意味着“人文精神”,代表着“人的全面发展”。药家鑫是一个以音乐或艺术为专业的人,但他一点都不懂得尊重生命、爱别人,可见艺术细胞与高素质完全是两码事。
  现在,司法即将还张妙一个公道,而药家鑫必须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代价,此时我们必须警惕一种诡辩:把杀人灭口从而逃避自己的道义责任包装成“激情杀人”,俨然杀人即是“激情”,应当得到社会的谅解。这样一来,一切非战争性的个人杀人罪恶都可以戴上”激情杀人“的高帽,被法院从轻发落。则杀人根植于所谓人的“激情”,全部可以得到宽恕,甚至合情合理。这样的逻辑,这种逻辑通行的世界,谁还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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