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心悦诚服百度云:中国大连 - 领导决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07:39
完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机制陈文卿  重大项目建设是支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正逐步迈向制度化轨道,管理规范性逐步增强,投资效率明显提高,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由于原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以及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不完善,政府建设项目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建设管理的廉洁、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市委、市政府应尽快制定《大连市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相应的项目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绩效审计制度、项目工程质量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工程廉政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阳光行动”,遏制“工程腐败”。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和项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范围,以保证能够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监督机制。  其次,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公开制度。通过制订相关的制度和程序,让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通过各种形式使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让项目从申报、审批、立项到建设的全过程,特别是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安排开始的每个决策程序、办事程序,预算从编制、审查到执行的全过程,政府督察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都置于阳光之下。  再次,项目建设管理要加快“代建制”进程。应参照北京、上海等城市做法,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非营利性项目的“代建制”,明确建设责任,弱化政府投资决策环节的权力。加快制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负责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同时取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在内部机构设置中不再另设基建科室或临时性的基建班子,不再组建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政府建委、城建、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再担当项目业主,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真正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  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形成各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合力  首先,建立和完善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明确各自监督职责,严格职权行使程序,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定期廉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检察院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纪委、监察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建设特约监督员制度等。并在监督过程中,注意建立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有限消息资源共享和沟通机制,最大程度防范国家建设项目职务犯罪。    其次,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切实加强体内监督外,还要加强体外监督。把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纳入监督体系,‘五位一体’强化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公众监督,在政府和部门官方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详细情况,并建立交流反馈平台,随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加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重点放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和资金使用环节的审计监督  首先,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从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招标,择优选择,杜绝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把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处理处罚违规违法行为。并要注意把好质量安全关,引入监理机制,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杜绝任何形式的质量安全隐患。  其次,规范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和对建设资金的监控。审计机关要按照“全面监控、网状覆盖、动态治理、责任到人”的方法,建立起一个多层面的信息化监管网络,凡属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以建设资金为主线,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免疫”功能。重点审计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户治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无以各种名义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问题。此外,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推行重点工程派驻督查员制度、成立巡视督查组进行督查等方式,进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动态、现场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实现全过程监督。  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坚决惩治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首先,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制度明确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决策、监管等各环节的责任范围和对责任主体的追究方式。对责任范围的认定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没有尽职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如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严重不当决策、非法干预,以及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不力,滥用权力、渎职、腐败等行为,都是责任追究的范围。    其次,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的深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在项目建设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坚决遏制项目参与方不良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各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自身建设,加强自律,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   完善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监督的自律办法,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增强办案人员主动监督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在监督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同时,加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与时俱进,转变思想作风,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察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和保证。             (作者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