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哈登肌肉:临时性强奸与激情杀人,是早期香港的两部成人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7:09:31
第一次听到临时性强奸和激情杀人是从一个朋友口中得知的,当时我以为是香港早期的两部三级片。



  《临时性强奸》讲的是一个警官在一次回家的路途中看到一个漂亮姑娘,于是突然就产生了**的想法,遂强奸之,事后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是这样为他辩护的:因为我的当事人在见到这个姑娘之前是没有产生强奸的想法的,是在回家的路途中遇到这个姑娘才会让他临时有了**的想法,法官略一沉思说:言之有理,是这个姑娘不应该在不恰当的时候出现,但强奸又已成既定的事实,怎么办呢?审判长灵机一动:临时性强奸,从轻罚落。



  《激情杀人》就是说某市一个男子一天深夜在街上遇到一个美女,于是就强烈要求和美女发生性关系,美女不同意,那男子很是生气,一气之下,就杀了那个美女,最后法院叛那男子属于激情杀人,不判死刑,说是如果不是那位美女拒绝的行为激怒了那位男子也不至于遭此杀身之祸。



  当时我半信半疑的跟朋友说,莫非还真有其事,于是就开始百度事情的始末: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我是持坚决反对态度的,我觉得这是对中国《刑法》的公然挑衅,犯罪就是犯罪,强奸就是强奸,对错必须鲜明,不存在临时性即意,没有罪犯从娘胎里一钻出来就在预谋着犯罪。当然临时性即意犯罪早已成为过去,是非留给后人去评说吧。



  激情杀人现实版是这样的: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



  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



  案子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懂得基本法律的具有健全人性的中国公民都知道该怎么判,不知道怎么判的可以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再带上一把尖刀去大街上找个妇女试试,便会自知。但其律师为了给药家鑫减轻罪罚向法庭提出了三项证据,其一是媒体刊发的药家鑫及其父母的道歉信;其二是药家鑫从小到大的十三份奖状,证明药家鑫是个优秀的学生;其三,药家鑫的同学、邻居等人,亲笔写了四份请愿书,请求法院能给药家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辩称此次杀人纯属于激情杀人。



  当然,目前这件案子还没有正式宣判,我也不敢妄加猜测,但是杀人尝命,欠债还钱,这是几千年以来的古训,我只是不明白,在一个法制国家,是谁制造了临时性强奸与激情杀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