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手链的游戏规则:农村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9:30:50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家庭经营阻碍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应向公司式规模化的大农业经营体制转变。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公司式规模化农业经营,是指将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公司、通过公司运作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公司式规模化经营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是运作规范、信息对称,这就要求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但我国目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农村家庭经营虽没有公司经营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形式灵活,能包容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此外,虽然家庭经营没有公司经营的市场信息和渠道,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相比于公司经营方式,建立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更适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具有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不仅是生产基础和单元,而且是社会稳定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没有足够财力负担2.3亿农户的全部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家庭经营所蕴含的独特土地功能就成为改革发展最大的保障机制。国际金融危机来袭使大量农民工失去在城市的工作时,土地的就业和保障功能发挥了明显作用。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因而是先扩大经营规模让农民被动离农还是通过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让农民主动离农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就成为相关改革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现实中盲目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让农民被动离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带来突出社会矛盾。与此相反,很多地区通过工业化、城镇化吸收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必须考虑“先动人”还是“先动地”的问题。

  当然,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全部问题。30多年来,农村家庭经营本身也在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表现出很强的政策弹性和张力。农村家庭经营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不否定土地自由流转。我国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在农户自愿基础上推动农地依法、有偿流转和集中。这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权是否流转的问题上要尊重农民自主权。

  根据国情,我国所应实行的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来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是可能的、可行的。提高农业经营效率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大土地规模、实施规模经营,二是增加土地投入、实现集约经营。盲目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尤其是以公司化方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容易导致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应以集约经营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并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转移,通过渐进的制度变迁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一方面,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村土地向种田大户和种田能手适度集中,同时提高种田大户和种田能手的农业科技应用和市场经营能力。当然,适度规模经营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降低农民经营成本。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