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法:徐宗新: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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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2011-3-8 22:2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将于2011年5月1日施行。这次修正,对《刑法》4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除了对《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文字性修改及取消相关罪名死刑外,还有以下修改,应当引起我们刑事法律工作者的重视。

一、增加了6条新罪

1、增加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在交通肇事罪增加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因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2、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修八》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罪。《修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加强对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打击。(1)新增“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如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增加恶意欠薪罪。(1)该罪实体要件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2)该罪程序要件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3)刑期为两档。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规定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定罪判刑,并处罚金。(5)规定了免责条件。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增加食品监管失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失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完善了17项罪名的规定。

1、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将原条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删除,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完善走私普通货物罪规定,取消该罪死刑。(一)走私行为按由轻到重顺序排列,更具科学性;(二)取消偷逃税额5万、15万、50万的入罪及量刑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最高刑到无期徒刑。

3、完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4、取消票据诈骗罪死刑。

5、取消信用证诈骗罪死刑。

6、增加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对自然人进行处罚时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强了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经济打击力度。

7、取消虚开、伪造并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死刑。该罪最高为无期徒刑。

8、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1)例举了强迫交易罪的五种情形:①强买强卖商品的;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二)增加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档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原来强迫交易最高刑为3年。加强了对强迫交易罪的打击。

9、完善强迫劳动罪的规定。(1)明确犯罪手段为“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取消了原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2)对象超出职工范围,改为“他人”,用语更科学,适用更明确;(3)对情节严重的,增加“三年至七年”的量刑档次。(4)对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5)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

10、完善盗窃罪的规定。(1)修改构罪标准。从原来“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两个标准增加为“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个标准。将一直社会危害性大但打击不力的盗窃行为列为犯罪,加强打击。(2)取消盗窃罪死刑。最高为无期徒刑。

11、完善敲诈勒索罪的规定。(1)增加构罪标准。将“多次敲诈勒索”与“数额较大”一起列为构罪标准之一。(2)增加量刑档次。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强了对严重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

12、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1)增加“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2)增加量刑档次。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处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三个条件:一是要纠集他人;二是要多次实施;三是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原来刑法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在五年以下,使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此次修改,符合寻衅滋事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打击的情况。

13、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1)将组织、领导与积极参加的量刑分开。提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量刑,从原来的三年至七年提升至七年以上。积极参加的则保持原来的三年至七年的量刑档次。使量刑更具合理性。(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情节的处罚力度。从原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提高为五年以下。(3)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刑法。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4、取消传授犯罪方法罪死刑规定。最高为无期徒刑。

15、取消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死刑规定。最高为无期徒刑。

16、完善非法采矿罪。(1)将行为方式规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2)取消“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定罪前置程序规定。(3)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改为“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17、完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

 

三、完善了8项刑罚制度

1、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加强保护。(1)对老年人可以免死轻罚。《修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充分体现刑罚的人性化。(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时应予报告的义务。(3)符合缓刑条件,必须适用缓刑。《修八》加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减轻其刑罚,进一步体现了人性化。

2、规定社区矫正的服刑方式。《修八》规定,对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判决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一次正式把社会矫正的概念引入《刑法》。

3、延长死缓和无期的实际服刑期。从减刑看,死缓直接减为有期,从十五年至二十年改为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能少于二十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从假释看,无期徒刑必须服满十三年。

4、明确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方式。《修八》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完善累犯制度。(1)除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加强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打击。(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属累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6、完善自首制度。(1)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将认罪态度好从酌定从轻情节提升为法定从轻情节;(2)对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这个规定,弥补了原来自首制度中“虽非自首但交待态度好也不能减轻处罚”的弊端,更具有科学性。

7、完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突破了原来有期徒总和刑期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8、完善缓刑制度。(1)明确缓刑的条件。缓刑条件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突破了原来刑法中缓刑条件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把握的状况。(2)明确具备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必须予以宣告缓刑。(3)规定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4)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对缓刑犯可以含有禁止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