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菩萨灵签抽签:推行明码实价 促进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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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明码实价 促进诚信经营——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  许昆林

(2011年3月15日)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领导、相关企业的代表、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袂发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投诉申诉机构共同参与,部分经营者率先承诺、公开倡导“3·15,我们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非常有意义。对于培育我国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围绕今天活动的主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推行明码实价已经具备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将明码标价作为价格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1985年,原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明码标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价格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在行政法规中用强制性、惩戒性规范,把明码标价确立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1990年,原国家物价局发布1号令《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分别就明码标价的范围、形式、内容、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4年2月25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效力等级属于“准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关于明码标价的单项规范,这是效力等级最高的。

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价格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明码标价义务和需要相应承担的责任。2000年10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新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8号令),作为《价格法》的配套规章。8号令丰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法律体系,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在8号令基础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2002年)、《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2005)、《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2005)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颁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要求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且,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推行明码标价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商品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后来,服务业越来越发达,提供有偿服务的明码标价问题也纳入监管范畴。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引领指导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探索价格和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从2001年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陆续发布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的公示制度,明码标价的内涵外延得到不断拓展深化。

    但是,在明码标价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不少企业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促销标价不规范、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开始主动尝试推行明码实价,标什么就卖什么价;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也积极呼吁、迫切希望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推行明码实价。可以说,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明码标价工作的探索积累,推行明码实价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具备。

二、推行明码实价是成熟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也已建立并形成,我们的企业也是比较成熟的企业,消费者也是比较成熟的消费者,市场当然也是比较成熟的市场,各方面都要求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健康效率的竞争市场,安心、放心、省心的消费环境。

推行明码实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利,但是必须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

推行明码实价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商家必须遵循的根本行规,是企业成长发育的道德基础。诚信经营、明码实价,铸就“诚信”的金字招牌,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推行明码实价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配置。价格是经济运行的温度计、晴雨表,只有明码实价、价格信号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行明码实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实价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同时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生产者与售卖者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降低交易活动的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推行明码实价是明码标价的题中应有之义。明码标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经营者如实向消费者标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使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明码标价本来就应该标实价、标真价、标最终成交的准确价格。

三、推行明码实价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彭森副主任对我们在今年“3·15”推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作出重要批示。彭主任指出:“此项工作很有意义。一是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二是要加强宣传,形成正确的导向。”贯彻落实彭主任批示精神,我们全面推行明码实价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推行明码实价,方向、目标已经明确,应当坚决推进。但是,一定要区分各企业、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不搞“大呼隆”、“一刀切”。可以考虑先从已经具备条件的环节入手,在尽可能多的地区和行业,尽可能多的市场和领域,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尽可能多的企业中推行明码实价,让广大消费者受益。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加大力度推广。

(二)说到做到。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强,国无信不兴。重然诺、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今天率先发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企业,务必信守承诺,说到做到。今天在座的企业带头发起《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一定会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树立、巩固大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企业形象。但是,承诺容易践诺难。如果说一套、做一套,说得到、做不到,说得好、做得差,没有真正做到明码实价、货真价实,没有规范促销打折,没有公平合理定价销售,没有杜绝虚假广告和价格欺诈,被消费者举报、被政府执法机关查处、被媒体曝光,企业形象就可能一落千丈,企业经营也可能一蹶不振。因此,所有参与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企业,都要珍惜机会、珍视信誉,从现在起,更加主动地规范价格行为,更加自觉地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带头推进明码实价,真正做到明码实价。

    (三)加强宣传。推行明码实价,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利,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对全社会节约交易成本、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也有利,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争取新闻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的积极配合,宣传推行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行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过加强宣传,耐心细致做动员,夯实全面推行明码实价的思想基础,一方面使广大消费者认可、欢迎,逐步转变讨价还价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消费行为;另一方面使企业发自内心愿意参与进来,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我明码实价”转变为“我要明码实价”,变被动为主动,把企业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把企业的内在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推行明码实价的工作深入持续、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