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色起意酒小七txt:内蒙古烟草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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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烟草小史—— 兼论民国前期内蒙古的烟税及有关机构(上)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房建昌   来源:《中国烟草》1994年第3期   1994-03-01  

对于内蒙古的烟草史,一直无人作系统的研究。虽有中外学者就蒙古族鼻烟壶及吸烟状况作过局部的考证,但缺乏较全面的叙述内蒙古烟草史的论文,更不要说是专著了。为了填补这一蒙古学及中国烟草史的空白,笔者不揣固陋,勾稽中外游记、论文中的零散记载及民国年间的烟税史档,对今日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烟草传入及吸食的历史和民国年间的烟税机构及征税状况作一清理,若能以此唤起蒙古学同人的唱和,则幸甚。

明朝末年,入朝鲜作战的东蒙军队将吸旱烟的嗜好带返本籍。这是我们发现的烟草传入内蒙古的最早记载。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高丽王李宗举兵抗清,同年十一月,清军决定攻打高丽,十二月,蒙古的科尔沁部与土默特部骑兵受命赴朝作战,翌年二月始返。他们在朝鲜沾染了吸烟的嗜好。是年,高丽牛瘟流行,其王李宗在役牛缺乏、百姓饥饿的逼迫下,想到了蒙古军队嗜烟,遂派成鈛(Song-ik)带烟草赴东蒙交换役牛以归。成鈛此行的路线为:从朝鲜义州出发,经沈阳至彰武,然后经阜新、新民之间至义州(今辽宁义县)。然后一路由赵孝信率领经朝阳(土默特右旗)、赤峰(翁牛特右旗)至巴林旗。从赤峰至翁牛特左旗由金敬信率领。成鈛则经土默特中旗、奈曼旗、敖汉旗至翁牛特左旗会合。然后一起西北上行至王爷庙(科尔沁右翼前旗),再南下偏东经科尔沁右翼中旗、左翼中旗及左翼前旗从彰武原路返高丽义州。成鈛此行虽只涉足今昭乌达、哲里木及兴安三盟,但对烟草在内蒙古的传播无疑起了一定的作用。

而后,旱烟和鼻烟的吸食更从东北及内蒙古南部的汉地传入内蒙古。道光年以后,先是法国的天主教遣使会神父,后是比利时的圣母圣心会神父在内蒙古传教。这些人多抽烟。由于他们攫取了当地人的土地,所以自己种烟,更将吸烟斗、烟锅的习惯传给了教民及附近的男性居民。解放前在内蒙古,一般男子须成年方可抽烟,征得父母同意后可随身携带旱烟包和烟袋。烟具是身份和艺术癖好的象征。作为装饰,一般有钱人的烟杆嘴子,往往用白玉石、绿翡翠等名贵物品制成。烟杆的花样更多,如虎皮花纹的虎皮杆,还有用朽木及万年蒿等名贵木料的。烟袋锅则有花纹银制、包金等,名贵者有与一匹骏马等值的。一般百姓则用大理石烟嘴及布烟袋。蒙疆时期,薪水阶层多吸卷烟。

同治年间,旅蒙商大盛魁看到生烟是蒙民生活习惯上的日用必需品。当时生烟产自山西曲沃,最大的烟庄有平遥人开设的魁泰和,祁县人开设的祥云集。为了适合蒙民的口味及运输上的便利,大盛魁和两烟商约定,各自做出名堂响亮的“魁生烟”和“祥生烟”,越做越精致,越做越定型。开烟庄得有三付本钱,卖的是对年期。生烟有一定的包装,每囤一百八十包,每包十两重。祥云集经常派人在归化城永泰庄住庄,办理销货之事。大盛魁每年大约走一千囤生烟,完全由祥云集采购,每囤生烟价值二十三四两银子。据说光绪年前后,归化城跑前后营的中小旅蒙商还不太多的时候,大盛魁一年也走过约两千囤生烟。

光绪年以来,旅蒙商平遥人董得峰开设的祥隆泰在本籍开有分庄,主要采购曲沃生烟(分东生烟和魁生烟两种),倾销阿拉善旗等地,一直到民国三十年代

清光绪一直到民国年间,内蒙古有非常知己的朋友之间交换玛瑙鼻烟壶(蒙语称鼻烟壶作呼呼尔)的习俗。交换前两人相对跪坐,各执一壶。及至交换,两人齐声说唱表示情谊深长的话语,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较著名的一首是:玛瑙的来路在天涯,人心的识透在日常;做成“呼呼尔”的玛瑙呀,你晶莹得像冰山一样;交成知己的朋友呀,你洁白得如奶子一般;一颗晶莹的玛瑙呼呼尔,埋在土里仍是洁净的;一个真正的知己,处在患难中仍有乳汁的洁白!内蒙古的喇嘛囿于教规是不可吸烟的,但只要及龄就可闻鼻烟。而一般俗人嗜鼻烟的多年过四十。地位高的诺颜及喇嘛常常在初见客人时递闻鼻烟壶为礼,但客人不能取烟吸入鼻腔,更不能像同辈一样对鼻尖奉还,而是高举齐眉后奉还。一般性的长辈对鼻尖后奉还,同辈则对鼻尖或取烟吸入鼻腔,并赞其鼻烟壶之美及珍贵等,作为话题开始交谈。

绥远所属八县向有烟厘一项,凡在当地产销烟草,由各地方征收。民国三年,经财政厅设立清源局,每县各设一局,并改称烟税,分入境、落地二道分征。多伦县的烟草厘税则归旧直隶之七征收局暨四分局征收。绥远的烟草税收公卖于民国四年冬间筹办,翌年一月一日实行开征。当时与察哈尔合设一局,驻归化,名为归察烟酒公卖局,统辖两属烟草事务。费率呈准绥察,均按百分之十八征收,由各区局栈,按市定价,呈准公布,照率征费。计生烟、水烟,每件百斤,收费三元;口烟、鼻烟减半。

绥远烟草公卖采产销并征制,本产本销、本产外销者,均由产地分局,征足全费,给单贴照,行销境内,不再重征。客产输入本境销货者,入境首局不征费款,仅给验单,俟抵销地,由该处分局征收全费,方准销售;但为稽征上便利计,亦得以入境首局征收之。民国五年一月,归察局以该属运销烟草,全恃库伦、恰克图贸易为大宗,察哈尔系赴库伦孔道,每年直、晋、豫、鲁等省烟草由该处运销内外蒙古者,为数甚巨。库伦未办公费,销地无费,殊失负担之平。遂呈准各省出口烟草,统由该属张家口大境门外第三区分局代征销地公卖费一道,经过归察境内,不再征费。旋据直隶烟酒公卖局呈称:“山西等省运蒙烟丝,在各该省起运时,已纳产地费一道,货抵张家口,复由直属第四区分局征收销地费一道。产销均已征足,通过察境,自无再行重征之理。请饬归察局停止征收;”而归局则以张家口仅系通过地点,定章向不征费。前项烟丝销场均在察属各县及内外蒙古,自应由察征收。情词各执。当经全国烟酒事务署派员前往张家口查明详情,会同直、归两局,拟据简章:“所有出口烟类,直隶、归察两局应同等征费,每百斤各收洋三元。其征收办法分烟商及杂货店两项。凡由烟商购运者,即由该商报明归察局,照率纳费;如由杂货店购买零色烟丝,运往大境门外各沟村庄销售,或乡间自用,在直局已纳公卖费者,出口时归察局查验放行,不再重征,以示体恤。惟应以两屯之内为限。”呈署核准施行。至进口甘烟,系通过性质,绥属只征税厘,向不收费。

绥察公卖开办之初,两属共分七区,属绥者四区,属察者三区。民国十一年八月,察区划设专局,绥属仍分四区。民国十四年十月,呈准改设九区。民国十八年一月,绥察辖境重新厘定,原隶察属之丰镇、隆盛庄、兴和、集宁、凉城、陶林等六区分局划归绥远管辖。连同向设九区,共计十五区。并于得胜、镇川两口,分设察(查)验所,直辖总局,专查进口烟类。

绥远烟酒收入恃烟类为大宗,向由甘、豫运抵汉口,复沿江经赣、皖达沪。嗣因沿途费税较重,相率改道东北,走蒙古草地,由包头镇、张家口入关,沿平绥、辽平路经天津,航海达沪。每年通过绥境约五万件上下。关内出口之烟大半来自河北、晋、豫等省,有生烟、水烟、金钱烟等名目,年约一万余件,以张家口为屯转枢纽,销绥区十之四五,余销内外蒙古及甘、新等省。

下面为民国十五年七月呈准修正的绥远烟酒事务局修正烟酒公卖施行细则:

第一条、绥远烟酒公卖事务遵章设立全区烟酒事务局于归化城

第二条、绥远烟酒事务划为九区,其管辖区域及驻在地点如下

第一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归绥县城及东南各乡,烟酒事务驻归化城,列为一等局,由总局兼办

第二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包头一县烟酒事务,驻包头,列为一等局

第三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托克托、和林格尔两县烟酒事务,驻河口,列为二等局

第四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五原、东胜、大佘大、临河等四县烟酒事务,驻隆兴长,列为二等局

第五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武川一县烟酒事务,驻武川,列为二等局

第六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萨拉齐一县烟酒事务,驻萨县,列为二等局

第七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归绥县属毕克齐、察素齐两镇烟酒事务,驻毕克齐,列为三等局

第八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清水河一县烟酒事务,驻清水河,列为三等局

第九区烟酒事务分局管理固阳一县烟酒事务,驻固阳,列为三等局

第三条、各区分局管辖地面内遇有冲要处所,得酌设分卡附属该分局,协同稽征,以期周密

第四条、凡制销烟酒,均应遵章征收公卖费,并应发给单照

第五条、烟酒公卖费之定率暂定为百分之二十,如有应行改定时,得由省局呈请全国烟酒事务署核准后公布之

第六条、各区烟酒公卖费价格应由各该分局依据市价勘酌拟定,呈请省局核准后公布之

第七条、凡已在绥远各区缴纳公卖费之烟酒除照章填给凭单,粘贴印照外,如运销外省或由甲区运销乙区者,并应填给验单

第八条、凡由外省输入之烟酒由销地分局征收公卖费,填给凭单,粘贴印照,但为稽征便利起见,得于入境第一道分局征收之

第九条、凡本省所产之烟酒行销本省者,概由产地分局征收公卖费,填给凭单,粘贴印照

第十条、烟酒公卖应贴印照,分为甲乙丙丁四种,凡烟酒百斤以上者应贴甲种印照,五十斤以上者应贴乙种印照,十斤以上者应贴丙种印照,一斤以下者应贴丁种印照

第十一条、凡在绥境已经征足公卖费之烟酒,无论运销何区,只要单货相符,不再征费

第十二条、各区分局及该管分卡征收烟酒公卖费,应按月造报,并将征款随同一并如数呈解省局,但交通不便之处得酌量情形,变通办理第十三条、凡稽查私烟私酒,应照本局稽查施行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凡制销烟酒及贩运者,如有违章行为时,应照本局烟酒费税罚款规则办理

第十五条、省局及各分局员司额数俸薪等级另以预算定之

第十六条、省局承全国烟酒事务署之命令掌理本局一切事务,仍应受中央特派监督财政长官之监督

第十七条、省局长遵部订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第八、第九条执行其职务

第十八条、本局各科员司受局长之指挥办理一切事务,其分科事权应遵照本局各科主掌事务规则办理之

第十九条、各区分局局长承省局长之指挥督率司巡掌理其应行之职务

第二十条、本局设立会议室,遇有一切进行事务,得由局长督同会议以资整顿

第二十一条、职员如有建议事件,得提出建议书,由局长督同讨论核夺

第二十二条、本局职员及各区分局局长成绩除征收盈亏按照考核章程办理外,得按该员成绩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分别奖惩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之处得呈请修改之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呈奉事务署核准后公布施行,其原订暂行细则即行废止。

    ①韩国东大教授李龙范:《成弋入内蒙以枝三、南草行商》(载《震檀学报》第28号)。枝三与南草为当时高丽对烟草的异称。

②达遴:《从旅蒙商祥隆泰的兴衰史看阿拉善旗的社会经济变化》(《内蒙古文史资料》1988年三十三辑)页144。

③万仓等:《蒙古族的玛瑙呼呼尔》(载《甘肃日报》1962年10月7日)。

④烟酒税处印:《烟酒税史》(1929年,上下册)第四章公卖费第二十三节绥远公卖费;第五章烟酒税第二十四节绥远烟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