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原始之灵换图纸:我国发布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38:18
我国发布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规定

(2005-05-19 11:13:11)

新闻记者,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别是包括组织机构和公民在内的采访对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瞩目。因此,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使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近日完成换发工作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这次换发的记者证共有两种,深蓝色(右)为全国新闻机构记者使用,红色(左)为新华通讯社记者专用。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经年检的新闻记者证一律注销。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新闻记者证将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规定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完)

新华时评: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的重要制度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公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这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是新闻战线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去年以来,新闻战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今年以来,新闻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正在逐步展开。通过这些教育活动,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从政治上、思想上得到了锻炼,坚持党性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落实“三贴近”要求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新闻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广大新闻工作者立场坚定、敬业奉献、清正廉洁、富有战斗力,为推进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但也应当看到,仍有极少数新闻采编人员采编稿件失实,热衷低俗报道,搞有偿新闻等,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损害新闻从业人员的形象。杜绝这类现象必须依靠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管理。

刚刚公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是一项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的重要制度。规定从政治立场、思想观念、采编作风、工作要求、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新闻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

哪个新闻单位对规定落实得怎么样,哪个新闻从业人员做了些什么,群众看得很清楚;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哪些做法和行为是不正确的,规定里也说得很明白。两相对照,清浊立现。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公之于众,也是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新闻从业人员约束自己的言行,树立良好的形象。

新闻战线承担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要使命。新闻采编人员要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大力弘扬新闻职业精神,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三深入”,落实“三贴近”,努力成为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新闻从业人员,不负党和人民重托,更好地履行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新华社评论员)

新华网消息 20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