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降魔片里的佛歌曲:中国海上搜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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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力量

2011年02月07日 09:37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林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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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 妍

1月24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交通运输部机关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陈爱平常务副主任、宋家慧副主任、总值班室翟久刚主任出席发布会,并对2010年全国海上搜救工作情况和2011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介绍。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谈到,我国海事部门现在遵循的唯一一部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出台的,28年未变,使得该部法律大部分过时,与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相关的要求都无法衔接。他表示,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已成影响海上搜救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十二五”海上救助投入将增50%~60%

为进一步提高搜救能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十二五”用于海上救助的投入将比“十一五”增长50%~60%。

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陈爱平介绍,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全国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共组织、协调搜救行动2218次;协调派出搜救船舶8095艘次、搜救飞机345架次;搜救遇险船舶2348艘,其中1865艘船舶获救;搜救遇险人员24513人,其中23555人获救,搜救成功率96.1%。

“十一五”期间,我国港口货运量提高了1.73倍,周转量提高了1.34倍,港口吞吐量提高了1.63倍,船舶密度加大了,经济活动频繁了,但海事部门的装备能力和人员素质水平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确保该期间各项事故指标都在明显下降,如死亡事故人数下降了31.3%,沉船下降了36.4%,直接经济损失下降了34.6%,同时在“十一五”期间基本上没有重特大事故。

海(水)上救助工作的卓有成效,与国家对其装备能力的投资息息相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宋家慧也在发布会上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投资53亿元,自筹近50亿元,基本打造了能够在国家海上安全救援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支立体的救援队伍。目前,已形成空中有立体救助,水面有快速反应,水下有抢险打捞,“三位一体”的特色救援,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依照宋家慧个人的判断和掌握的救捞情况来看,我国“十二五”用于海上救助的投入将比“十一五”增长50%~60%。特别是在飞机、专业救助船舶和打捞设备方面,将有更大的投入。

提高社会救援能力,在实战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过去的一年,国家海事系统成功完成了防台工作,取得了连续7年受台风影响期间中国籍运输船舶人员零死亡的佳绩;联合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相关单位成功进行了防冻破冰工作;完善了冬季寒潮大风预防预警机制;提升了在恶劣海况下的搜救能力。

陈爱平还强调,新形势下我国的海上搜救工作还面临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今后一段时期还将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海(水)上“一案三制”建设。二是完善反海盗应急机制。三是完善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机制。四是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五是加强搜救物资储备。六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也指出。我国海事整体的救助能力还需要提升。无论是设备或设施的投入上,还是专业人员队伍的补充上,以及社会志愿者或者是相关救助能力的补充上都需要提升。比如,目前能够做到24小时的监控,但要做到救援全天候的运行,实际上是有难度的,像遭遇12级以上台风就不一定出得去。再比如,我国一次清污能力上水平还不高,我国一些沿海特别是一些油品运输相对集中区域的溢油应急库、溢油应急设备以及国家、省地,包括主要海区几级应急体系的完善,这都需要进一步提升。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是关键

何建中还谈到,我国关于海事系统配套的法规政策确实需要完善。目前,国家现在唯一遵循的一部《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出台的,可以说这部法律基本上不好用,大部分都过时了,跟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相关的要求都无法衔接。但多年来该部法律很难修改,国家立法资源有限。另外,《中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也刚刚到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平台上。像溢油应急基金的建设、制度的建设,还有救助社会责任体系的确定,包括整个搜救机制体系的完善,最终都需要靠法律制度的建立才能够长久,才能够有效。

链接 海上搜救

世界上每年约有400艘船舶遇险,国际社会对搜救工作的重要性和道义责任极为重视并制订了许多公约和规定。

1979年4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从而使各国救助机构与救援的船舶有了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实施搜救的具体程序。当遇险船舶发出遇险信号时,无论临近船舶还是海岸电台,都必须按上述公约通知临近的国家救助机构进行救助,与难船临近的船舶应急速驶往难船施救。当难船没有无线电示位标时,首先要按求救时的船位抵达现场并据风、流等情况,确定搜寻基点,以该点为中心,以长10海里的正方形为开始搜寻区,搜寻方式视施救船舶与装备情况,可采用单船方形和扇形扩展搜寻,多只船平行搜寻,海、空协作搜寻等方法进行。

我们通常将海上搜救力量分为四种。

一是社会搜救力量,这些力量平时要从事运输、港口生产、工程作业等工作。海难发生后,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各地的海上搜救中心、主管部门的调、征用,参加搜救工作,这类力量比较分散,不好统计,但有时救援最有成效。

二是专业搜救力量,系指国家和各地拥有的专门或主要从事搜救工作的救助局、救助公司。如交通部在我国东海、南海、北海三大海区设置和配置的搜救力量,这方力量是目前实力最强大的一支。目前,交通部救捞局在全国拥有20个救助基地,职工8000余人,不同种类的船舶180多艘,购置和租借直升机9架。2003年6月25日至2006年6月30日,东海、南海、北海三大海区累计执行救助行动1547次,出动各种救捞力量2249次,救助遇险人员9013人(其中外籍船员1362),救助遇险船舶458(其中外籍船舶85艘),获救财产价值150多亿元人民币。

第三类是政府公务部门所拥有的搜救力量。如海事、海关、渔政渔监等的船艇。据国家海事局的最新资料,截至2005年底,国家海事局拥有各类船艇803艘,其中巡逻艇678艘,航标船78艘,测量船26艘,其他船舶21艘。目前最先进的是2003、2004年先后下水的“海巡22”、“海巡31”两船。但这些船舶依旧只能缓解而不能彻底改变搜救装备缺乏、应急保障跟不上的矛盾。一、二、三类力量都是属于政府可直接指挥、调用的。

还有第四类,就是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力量。1973年国家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时,就确立了军队力量参加海上“三防一救”工作的做法,虽然其调用的程序较复杂,但军队力量却是海上搜寻救助或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