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捕鱼之大闹天宫:厦门市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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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9日 10:11  保监会网站

  厦门市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

  常见问题解答

  1、制定费率改革方案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2、费率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3、费改方案适用于哪些车辆?

  4、费改方案包含哪些费率系数?最终系数如何计算?

  5、费改实施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

  6、费改方案从何时起开始实施?“无赔优系数”上溯几年进行计算?

  7、为什么要设置“上门投保系数”?上门投保需要什么条件?

  8、费改方案是否适用于电话销售渠道业务?

  9、为什么以两个签单日期确定赔案归属的期间,而不以保险生效日期确定?

  10、为什么要以结案日期来计算理赔次数和金额,而不是按报案日期确定?

  1、制定费率改革方案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为充分抓住国务院批准厦门“发挥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先行试验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的有利时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推动保险改革创新,促进商业车险公平、有序竞争,提升市场主体风险管控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厦门制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方案。2010年11月5日,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26日至31日为系统切换及试运行期,各公司将分批上线。

  2、费率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本此费率改革是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与中国保监会签署的《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广大车险消费者根本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

  一是更好地体现了车险费率的公平性。在原费率政策下,不同风险程度投保标的的费率差异甚小,实质上造成低风险投保人部分承担了高风险投保人的风险的状况,造成费率上的不公平。新方案将实现费率高低与风险状况精确匹配,解决了出险多少与保费无关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费率的公平性。二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奖优罚劣的效果,激励投保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善道路安全状况,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三是提高车险行业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促进车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通过推行新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机制,逐步推进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责任和风险识别、判断能力,提升车险条款费率的执行力,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同时,费改实施后,广大车主将更加关心自己车辆的出险情况和理赔记录,将有效打击虚假赔案的发生。四是促进保险创新,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新方案将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精算、核保核赔等保险核心技术的提升,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产品、渠道及服务的创新,推动市场竞争方式由单一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渠道、服务、品牌等因素为主的多元化竞争方式转变。

  3、费率浮动方案适用于哪些车辆?

  答:费率浮动方案中除“上门投保系数”之外的其他浮动因子和浮动系数,适用于所有在厦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车辆,摩托车和拖拉机除外。方案实施初期,“上门投保系数”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后将视情况扩展到所有车辆。

  4、费率浮动方案包含哪些系数?最终系数如何计算?

  答: 费率浮动方案所采用的浮动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上门投保系数”、“赔款金额调整系数”以及“特殊风险”五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表》。

  确定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

  5、费率浮动方案实施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将有何变化

  答:根据费率浮动方案规定,上年及多年没有赔款记录将逐级下浮费率。上年度未发生理赔下浮至7折,连续2年未发生理赔下浮至6折,如连续5年没有赔款,保费最低可下浮至基本费率的3折,与现行费率浮动方案最低下浮至7折相比,优惠力度较大。反之,上年发生多次赔款将按次数相应上浮费率。上年度发生2次赔款,“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为1.05,如出险8次以上,“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将达到3。

  此外,同时投保三者险、车损险及其他任意险种可再打9.5折,上门投保可再打8.5折。虽发生赔款但赔款总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还可使用0.8-1的“赔款金额调整系数”对保费进行调整。

  根据厦门市现行车险信息平台数据估算,实行新的费率浮动方案后,有49.2%的车辆保费会有不同程度下降, 34.8%的车辆将维持原有费率,仅有16%的车辆费率会比以前有所上升。

  6、费率浮动方案从何时起开始实施?“无赔款优待系数”上溯几年的赔款记录进行计算?

  答:费率浮动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26日至31日为系统切换和试运行期,各保险公司将分期分批上线。

  方案实施首年,“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三年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厦门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无赔款优待系数”计算逐年增加至上溯五年。

  7、为什么要设置“上门投保系数”?上门投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上门投保系数是根据客户到保险公司柜台投保所节省的销售费用,给予投保人相应的回馈而设置的专用优惠系数。目的是确保不同渠道间费率的公平、公正,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更好地发挥价格导向作用,鼓励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商业车险业务,增进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直接交流,提高保险公司直接服务客户的比例,减少因为中间销售环节导致的欺诈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保险公司使用上门投保系数时,柜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投保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等信息,且办理保险的必须是投保人本人。投保人限于通过刷卡方式缴纳保费,刷卡所使用的POS机必须为公司柜台内的固定POS机,保险公司柜台工作人员应核对客户缴纳保费所使用的银行卡信息。

  8、费率浮动方案是否适用于电话销售渠道业务?

  答:通过电话销售渠道投保商业车险,按照费率浮动方案进行费率浮动,但不得使用“上门投保系数”。

  9、为什么以两个签单日期作为时间节点来确定赔案归属的期间,而不根据保险生效的起止日期来确定?

  答:被保险人投保商业车险的两个保险生效期间可能存在不连贯的情况,如果按照保险生效起止日来判断赔案归属,可能出现赔案结案时间既不属于前一个保险生效期间,也不属于后一个保险生效期间的情况,造成无法准确判断赔案归属期间的问题。而以两个签单日期为时间节点来判断,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要以两个签单日期作为时间节点来确定赔案归属的期间,以此为基础计算理赔金额和次数。

  10、为什么要以结案日期来计算理赔次数和金额的时间点,而不是按照报案日期来确定?

  答:在计算理赔次数和金额时,要以结案日期为准来计算已决赔款,而不是以报案日期为准。这是因为:车辆出险报案后,客户有可能会撤销报案,也有可能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得不到赔付。如果按照报案日期来判断,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没有获得赔付但费率却上浮的情况,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不能以报案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