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强重生: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8:54:31

1、08年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的商业企业是否可以按新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如果是09年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呢?
  
  答: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大连地区的八大行业企业在实行增值税转型之后,原挂在帐上“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商业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现在没有免税政策了?
  
  答:没有了,应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5、煤炭制品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17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煤炭制品现行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6、我企业属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已纳入扩大增值税的企业,在09年销售04年7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增量退税的,怎么交纳增值税?没有未超原值减半征收的政策了?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没有未超原值减半征收的政策。
  
  7、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但发票在地税购买,购买发票之前需要向地税缴所得税税款,国税还需要再缴一遍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6)249号文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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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听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09年起调整了,那企业1月份按3%征收率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但企业2009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是2008年12月份的税款,企业还是需要按照原征收率进行申报。
  
  9、我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企业,听说从09年起购买固定资产都可以直接抵扣了,那么我们以前挂在账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要增量退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0、企业取得一张开票日期为2008年12月20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现在还可以按照票面的10%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所以,企业取得的这张开票日期为12.20号,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2009年3月底前抵扣。
  
  11. 听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变化了,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是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是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里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2.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未享受过购买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现销售07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交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4、企业整体转让资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5、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的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6、服务行业企业需要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7、企业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申报,因预缴的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请问补的这部分税是否还要征滞纳金?
  
  答:根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18、新办工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有辅导期管理吗?
  
  答:根据《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19、企业取得铁路运费发票,铁路运费上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20、本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对方将发票退回,企业可以直接作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一般纳税人注销,留抵税额给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