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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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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女和乙男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随甲共同生活。2002年,甲又开始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复婚登记。2010年7月,甲离开家,并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同居共有财产住宅楼一处、轿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存款5万元。乙辩称,存款是共同劳动所得,楼、轿车、摩托车虽为同居期间购买,但只承认楼和轿车是用双方共同劳动收入购买的;摩托车是其自己通过捕鱼赚钱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2010年8,乙将轿车以7万元价格卖出,卖车款及存款已全部用于乙的医疗费支出(2010年8至10月乙因重病住院)。甲称,乙捕鱼期间,甲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对乙起到辅助性作用,而且乙捕鱼次数有限,收入很少,根本不够买一辆摩托车,认为该摩托车是用共同劳动所得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认为乙擅自处理共有轿车,侵犯了甲的利益;乙治病花费,属于为个人利益支出,不应用共有财产支付。另查明,双方购买楼、轿车、摩托车后,都登记在乙的名下,存款也用乙名开户。轿车7万元的出卖价格符合市场行情。
  问题一、如何认定甲、乙同居共有财产?
  问题二、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认定同居共有财产起始点为双方同居生活开始时(即2002年),何时为结束点?是以2010年7月,甲离家,同居关系结束时(或起诉时)存在的同居财产为准?还是以法庭辩论结束时存在的共有财产为准?
  问题三、同居期间,一方大额医疗费,应认定为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问题四、如果甲在本案中提出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法院能否一并处理? 【案情提供:左岸时光】

  【网友讨论】

  thirds:同居只是事实,不是法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同居的共同财产应仅限于同居的共同生活财产。其他财产仍为个人所有。甲在家做家务不能认为对乙的劳动有法律上的贡献,因此对乙的劳动所得无权请求分配——除非乙认可。我想这个思路可能对你有些启发。

  山里人:同居期间通过共同劳动、共同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共有财产。
  一、主帖中,同居双方对存款、住房、轿车为共有无异议,应认定为共有。
对于摩托车,一方主张是其以捕鱼所得购买,如果在其捕鱼期间确实是另一方在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也可以比照合伙中的分工处理,捕鱼所得可视为合伙收入,以此收入购买的摩托车为共有财产。
  二、共有财产必须通过共同劳动或共同投资创造,仅仅共同生活本身不能创造共有财产。因此,认定共有财产的时间主要应考虑共同劳动或共同投资的时间。
  三、同居产生的生活单元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家庭,同居关系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家庭关系。因此,同居期间双方没有互相扶助的法律义务,一方的医疗费也就不能作为双方的共同支出或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一方的疾病或受伤是在为共同利益的劳动中产生的,所产生的医疗费另一方应予适当补偿。这有些类似合伙成员因为合伙利益受到伤害,其他合伙成员应予补偿的道理。

  thirds:这个说法不能苟同。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小姐被保养了,那就成了共同劳动了?因为被保养的人肯定是会一定程度地照顾另一个人的生活的。于因为感情的付出,不应该用财产来进行补偿。

  hongweihua2005: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还是另案起诉为宜。当然,如果就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甲、乙能达成“一揽子”协议,将两案合并,制作一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程序上,也是可以的。否则,只能分案审理、分别判决了。

  左岸时光:赞同山里人老师的观点。对主贴问题二补充说明一点:甲乙同居生活时,双方均无个人财产,8年时间里,共同进行生产劳动, 共同借债创业,逐年还清债务,并且添置了住房、车等。自甲起诉开始,共同财产均在乙的掌控之下,由乙支配、使用、受益,对于诉讼期间共同财产的孳息。

  左岸时光:同意hongweihua2005的观点。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中所指子女应是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关于子女的抚养在离婚诉讼中已有约定,若要变更,应启动另一诉讼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thirds:如何“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借债创业”?难道借债的借条上打的不都是乙的名字,是打两个人的名字?法律不保护同居,不能因为两个人住在一起就说这两个人的劳动是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他们是两个单独的个体行为。

编辑: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