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鲜批发市场价格:国际立法趋势促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地方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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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16 08:36:20) 稿件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16日电(记者潘晔)金融业号称百业之首,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国际金融危机使各国金融管理局普遍意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美英等发达国家于去年开始纷纷启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改革。然而,我国现阶段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一片空白,“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经营者乃至消费者本身所忽视。对此,业内专家建议,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加快立法,尽快在国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    国内金融消费纠纷逐年上升新问题层出不穷
刷卡消费、房贷车贷、投资理财、保险理赔……过去与人们距离似乎比较遥远的金融领域,如今与人们的生活愈来愈密切,由此引发的金融消费纠纷也不时可见。从消协近几年的数据看,目前金融消费者投诉占整个投诉的比重还不是很大,但是呈现不断增加趋势。
“‘金融消费’这一特殊消费市场为老百姓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因金融消费服务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也凸现了出来。”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小平介绍,当前金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于银行卡、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自助设备、理财产品销售、存贷款业务、存单“变”保单等领域。
记者调查了解到,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中,一些业务人员往往对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提示不够甚至避而不谈,通过概念转换误导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设置不合理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免除其法定义务,在办理业务时未尽客户隐私信息保密义务,或者擅自查询甚至对外提供客户信用记录、身份信息等个人私密资料……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
“金融侵权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部主任卢明忞说。     业内专家指出,虽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都做了大量工作;商业银行等大多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且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绝大部分投诉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但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金融消费形式逐渐向多样化、一体化交易延伸,其新的金融业务品种与高附加值的服务会不断地给消费者带来的新的金融消费难题。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尚缺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它至今为止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无法定的内涵,其范围也不明确。“在我国,目前仅仅是将‘金融消费者’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个人的统称,各金融领域的部门法均未正式提出过‘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说。
“此外,由于我国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加之‘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业监管,缺少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很大。”李曙光教授说。
据悉,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普通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对‘金融消费’这一类无论在消费的外在表现还是本质特征上都与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大相径庭的特殊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消费者金融权益遭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说。
他同时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维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金融消费及其权益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而一些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但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双方的权义配置、保护措施、侵权救济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且其法律效力层级低,对保护金融权益的作用十分有限。
可以说,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一片空白。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国际立法趋势
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中,美英等国总结出的一条教训就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是诱发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由此纷纷启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改革。
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法规处副处长赵淑云介绍,美国政府于2010年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政府于去年6月将其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以扩大其央行权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拿大政府则早在2001年就以《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为基础设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随着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赵淑云指出,危机的爆发从微观层面来说,金融衍生品的产生、监管标准的放松、大量的投资消费、全民储蓄消费等因素都不可低估,而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或可带来金融机构账面的一时繁荣,但终将破坏金融和经济长期稳定的基础。
李曙光教授分析认为,从国际的立法趋势来看,从今后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确实需要进行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国家干预的原则,加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
采访中,包括孙工声在内的多为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