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围女价格表:法律体系形成背后的民意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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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背后的民意博弈

文/王周户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9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把社会民众的要求及其意志,上升并反映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社会民众对法律形成的推动力的最实质体现,而社会民众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应当是其对法律形成的推动力的具体体现

    如今,涵盖社会关系各方面的法律部门齐全,各法律部门中主要法律已经制定,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看待社会民众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如何继续发挥社会民众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我们必须予以认真思考的问题。

    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程中,党和国家不断把握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的意志要求确立社会发展方向。相应地,以有利于发挥亿万群众经济智慧及其潜能以创造更多更大的社会财富为出发点,承认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为此而应社会发展中的民众要求,我国曾在一个时期重点制定或者修改了一系列有关民商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后来又将原先的经济合同法、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合同法;随着经济发展而在经济领域出现的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据社会民众的诉求和愿望,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刑事法律中许多涉及经济犯罪条款及其罪名进行修改、调整等等。凡此种种,应当说都是社会民众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关物质和精神以及反映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教育等方面的现实感受及其要求,最终被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制定为有关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民众的需求及其意志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力量。

    此外,社会民众直接以许多不同形式对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内容完善及其体系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可以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是代表社会民众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的重要形式,但那是一种程序制度上的间接方式。这里想说的是社会民众通过直接方式参与立法过程所发挥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制定方面最早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并公开听取意见的是1954年宪法,再之后就是改革开放后于1982年重新修改制定的宪法、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等,到2000年《立法法》之前共计10部法律草案公开听取了社会民众的意见。自2001年到2008年初,共有7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到了2008年之后,原则上所有法律草案都要求公开听取意见。其中最有影响的是2005年制定的《物权法》,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就达11543条,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100多场。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使得社会民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社会民众还针对社会现实中出现的许多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的广泛讨论、呼吁乃至关注,引发一些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人士和专家也参与其中,甚至上书国家有关部门,最终引发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制度。如多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后制定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还有因被拆迁者自焚引发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而制定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民意博弈面临哪些难题

    首先,应当改进社会民众在直接推动法律体系形成中的被动作用问题。在公众参与立法模式中,公众基本上都是在有关部门已经拿出了其认为较为成熟的法律草案情况下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就该项立法是否必要或者应当朝着一个什么样的立法思路及其架构模式则无法参与发表意见和建议;在社会民众通过媒体或者互联网上呼吁导致有关法律制度修改或制定的模式下,几乎都是通过现实事例或现象的反复讨论压力下进行的,这些无不反映了社会民众在法律制度制定程序上的被动性和主体上的模糊性。因此,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做好以社会民众意见为立法制度及其内容确立的信息基础,践行好“从群众来”,再做好“到群众去”,是必须面临的新问题。

    其次,处理好社会民众意见与专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及其规范是以权利义务责任模式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它还要符合所调整社会领域的专业技术性和规律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既不能过多依赖专业理论意见而忽视社会民众所反映的国情、民情、文化背景和超越所处的社会阶段性,就像从立法禁放到最后又变为限放烟花爆竹一样;但也不能无视行业规律和人类社会共同文明的要求,就像曾经有过而最后被否定的“撞了白撞”那样的规定。当然,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科学,在有关其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因素之间也是辩证的。

    再次,要用法律制度及其程序规则约束有关部门以诚意对待社会民众在立法中的参与行为及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既要构建和推行某些社会民众能够参与立法的统一平台如网络,还要积极探索并提供多种方式与途径,以能够照顾到不同群体或类型的社会民众参与立法过程,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民众对立法过程的推动力量是全面的、充分的和公平公正的;同时,对于社会民众参与立法过程的意见及建议,在最后是否予以采纳方面,应当有妥当方式给予回应或者反馈,既是对社会民众知情权的保护及其尊重,也是对其参与立法过程的主体地位的肯定,以唤起社会民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及其自觉遵守与履行。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典型案例

    民众推动“开门立法”

    2003年,年轻打工者孙志刚在广州一个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这一新闻被一些门户网站转载,成为许多论坛与聊天室的热点,网民就“是否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建议。

    部分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孙志刚事件产生了巨大反响,受到有关部门重视,最终促成在中国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从2003年至今,网络搜索结果77.9万条的佘祥林冤案,推动了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网络搜索结果1020万条的三鹿奶粉事件,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步伐;网络搜索结果140万条的“开胸验肺”事件,成为卫生部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的发布与实施的重要动力之一……

    2009年5月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因警方称肇事车辆速度仅为“每小时70码左右”而引起网络舆论关注。这也促使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

    11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规定“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