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机场到青海宾馆:新旧法如何适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3:54:16
如何适用新公司法查处2006年之前的案件?
孙百昌
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2006年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是很现实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
1、一般情况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是新法。目前改动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形成一部新法;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由此产生的法律生效日期也有两种:一种是修订的法律,作为新法,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一种是修改的,一般不修改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新公司法几乎对所有的条文都作了改动,由230条调整为219条,属于修订,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新法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属于新法。
2、新法的朔及力问题。即新法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一般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实质上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多少的问题。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通例。新公司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2006年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但是,1993年的公司法已经被新法取代,是否还可以适用。这就是第二个原则:从旧原则。即案件发生时的有效的法律,仍适用旧法,即使是该旧法已经废止。例如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向建设部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理解这个答复隐含的原则是,旧法的废止不是指一律不能用,而是指对新法生效后的事情不能适用,对新法生效后,但发生在此之前的事情,仍然可以适用旧法。作为溯及力的例外,在刑法中目前各国包括我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即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案件一般适用旧法律,如果新法律条文中对于一个罪名的处罚较旧法条轻,且案件发生在新法律实行之前,则适用新刑法。此原则不应套用到行政管理的法律适用中去。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法律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有权部门裁决。对此,需要特别注意新旧公司法的此类区别。 司法解释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孙百昌
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2006年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是很现实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
1、一般情况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是新法。目前改动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形成一部新法;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由此产生的法律生效日期也有两种:一种是修订的法律,作为新法,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一种是修改的,一般不修改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新公司法几乎对所有的条文都作了改动,由230条调整为219条,属于修订,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新法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属于新法。
2、新法的朔及力问题。即新法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一般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实质上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多少的问题。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通例。新公司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2006年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但是,1993年的公司法已经被新法取代,是否还可以适用。这就是第二个原则:从旧原则。即案件发生时的有效的法律,仍适用旧法,即使是该旧法已经废止。例如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向建设部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理解这个答复隐含的原则是,旧法的废止不是指一律不能用,而是指对新法生效后的事情不能适用,对新法生效后,但发生在此之前的事情,仍然可以适用旧法。作为溯及力的例外,在刑法中目前各国包括我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即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案件一般适用旧法律,如果新法律条文中对于一个罪名的处罚较旧法条轻,且案件发生在新法律实行之前,则适用新刑法。此原则不应套用到行政管理的法律适用中去。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法律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有权部门裁决。对此,需要特别注意新旧公司法的此类区别。 司法解释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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